标题 |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
范文 |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精选3篇)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11、凡接到临床科室反映有输血反应时,输血科医师应及时深入临床科室,妥善处理并报告科领导,科领导及时上报院医务科和市血液中心。 2、及时记录和核对发生输血反应患者的姓名、血型、住院号、科室、所输血液制品的名称、献血员姓名、血液编码、输入量、反应症状、处理方法、结果等。 3、及时回收因输血反应未输完的血液,用保存的标本和重新采集的标本重复交叉配血和血型的正反定型,必要时进行抗体检则以及其它相关检测,血袋保存至少24小时,标本至少保存7天。 4、将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和检测结果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以利临床医师对症治疗。 5、输血科医师应和临床医师经常沟通,及时发现输血反应,提高临床诊断输血反应的能力。 6、输血科对临床返回的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及时登记和妥善保管,每月进行临床输血不良反应统计并上报医务科。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21、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自采自供血液,不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临床用血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2、经治医师给在决定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同意书》。应常规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急诊抢救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血红蛋白和HCT。同时对受血者输血前检验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CT等项目,如患者不同意检验的`,应由医患双方注明并签字。 3、若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出现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症状,如短时间内出现体温急剧升高、过敏反应、寻麻疹。输血后紫癜、休克、全身出血、血红蛋白尿、少尿或无尿等,应立即停止输血和(或)给予药物对症治疗,并重新校对用血申请单、血袋的标签等,经治医师或实施输血护士填写《输血不良反应记录回报单》,并抽取患者5ml血样( lml用 EDTA抗凝, 4ml不抗凝),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医护人员对无输血反应的也应注明无输血反应,签字后返还输血科保存备案。输血科根据回报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或医院输血委员会。 4、输血科在收到发生输血不良反应的“回报单”后,应针对输血症状对患者血样和所输注的血液作相应的鉴定和检测,以查明原因。应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同时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连同受血者的血样(无菌采集)做细菌学检验,如检出同一病原菌即可确诊为细菌污染。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5、对于必须继续输血的患者,应在排除引起输血不良反应的原因后选用相配合的血液输注,如经不规则抗体筛选、白细胞抗体的交叉配合试验等的血液,或选用特殊制备的血液成分,如去白细胞血液成分、洗涤红细胞、辐照血液等。如果在开展此项工作上有困难,应将患者输血前、后血样及血袋一起送交当地的采供血机构作进一步检测。 6、如果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一段时期内出现输血传染病症状,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等,经治医师和科室应向输血科报告,经医务科核准向供血机构书面报告 7、对于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和输血感染疾病应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输血评估会,输血科负责人和有关临床科室医生参加,并将评估意见转报采供血机构。医院和采供血机构应进行内部质量评估,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严重输血不良反应和意外的人为因素。 输血不良反应登记报告制度 篇3一、 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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