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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范文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通用3篇)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操作单位):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乙方(承储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经贸委、财政厅下达的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省级生猪储备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生猪品种及数量

  编号基地场名称生猪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第二条 储存方式

  省级生猪储备是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生猪,其所有权、调用权属于省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体生猪。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执行。

  第三条 储存期限

  自20__年月至20__年月。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生猪储备的入栏工作,并填制《省级生猪储备入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生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生猪数量充足、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要求。

  2.乙方必须保证储备生猪头重30公斤以上的占计划总量的50%以上,头重60公斤以上的占40%以上,头重85公斤以上的占10%以上。

  3.为保证储备生猪的完整和安全,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每头生猪1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省级生猪储备专户。帐户名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开户行:中*银行福州华林支行,账户:。

  4.为保证生猪储备质量合格,由省经贸委确定的检测机构对在栏的储备生猪实行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重点检查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猪尿液、疫病防治等。

  5.甲方将对乙方执行生猪储备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生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允许按照规定消毒后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生猪储备所需资金由乙方根据承储数量,按照每吨10000元的额度向所在地中国农业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省财政按计划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补利息。

  2.生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应于储备生猪出栏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栏和动用

  1.在本轮次计划期内,乙方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储备生猪轮换,生猪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

  2.本轮次储备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栏计划,向乙方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生猪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全省平均饲养成本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请省财政厅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和报请省经贸委取消乙方承储企业资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储备生猪卫生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

  4.存储期限内品种数量与下达的计划和本合同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储备生猪。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第四条第3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本轮次出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2

  甲方: 编 号:

  签约地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受钦州市商务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钦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称活猪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活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市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

  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活猪杜长大、三元杂

  第二条 储存方式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是市级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猪储备,并对承储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一期计划;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签约日期起5日内完成活储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 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猪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的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3、为保证活猪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活猪10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7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若无违约责任而停止储备任务的,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

  4、为保证活猪储备质量合格,由市商务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猪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猪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市商务局下发的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 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猪储备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参照国储、区储有关标准规定,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2、活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 轮换出库(栏)和运用

  1、在计划期内,活猪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猪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足数、保质轮入。

  2、活猪储备本轮次储存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方下达《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调出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基地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猪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肉饲料品种、存储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活猪储备。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即生效。储存期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福建省省级生猪储备合同 篇3

  湖北省生猪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生猪,订购生猪的品种、数量如下:                           。

  第二条  甲方所售生猪每头应在    千克至    千克范围内。

  甲方所售生猪必须有免疫耳标,有生猪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条  订购生猪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固定价格:    元/千克。

  (二)保护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生猪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生猪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生猪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生猪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托运以            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毕,乙方对生猪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生猪自然损耗应在 %以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生猪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生猪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所订生猪的,按逾期交付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生猪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所订生猪头数×   元/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生猪;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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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5: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