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投资兴建合资企业合同 |
范文 | 投资兴建合资企业合同(精选3篇) 投资兴建合资企业合同 篇1合第一章 总 则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在中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市 区 街 号。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 法律成立的企业,在 国 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 产品品种将发展 。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折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折 万美元),其中:甲方 美元占 % , 乙方美元占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 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 %。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 年。 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部分占 %。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 %。 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 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 %。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 人。 由甲方推荐 人,乙方推荐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原材物料、设备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 筹建处由 人组成。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 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 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 %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四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成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如下: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第 年至第 年;甲方占 %,乙方占 %。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 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二十章 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九条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一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 第二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合作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章 文 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设计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作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作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作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xx市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中国 公司 代表(签字) 年月日 投资兴建合资企业合同 篇2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期限的约定需明确具体,应当明确规定合同期,应当明确规定合同期为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不应签订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的合同。 (2)工资标准的规定,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约定,可明确规定日薪或年薪的数额,津贴、奖金的发放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降低劳动保险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标准。关于医疗保险的约定,更须详尽、具体。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但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5)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除法定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具体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发生,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 2. 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当月出勤工资和政府规定的补贴。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2.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 甲方实际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休息2天。 2. 甲方确因工作(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 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薪酬、奖金和补贴(除国家规定补贴外)。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 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认乙方月工资 _______ 元。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2.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_______ 日。 3. 甲方将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对乙方的工作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乙方的工资。甲方还将按董事会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及职工的劳动态度、工作效率,给予奖金和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_______ 》规定执行。 2. 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1年以内,累计享有医疗期3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可相应延长医疗期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在企业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 乙方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以及被除名、开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 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企业调整而多余的职工; (5) 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 投资兴建合资企业合同 篇3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 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 2·2服务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 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项目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 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 其他元.共 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合资经营合同4 目录 序言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章纳税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序言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 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 2·2服务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 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项目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 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 其他元.共 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 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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