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
范文 |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21、 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2、范围 2.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 2.2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声设施和净化设施等。 3、 职责 3.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各使用车间、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防尘防毒设施)的责任单位,设备科负责维护、保养。 3.3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工作,如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上报,由工业安全小组协调处理。 4 、相关标准 4.1机械设备防护罩标准: 4.1.1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是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 4.1.2防护罩的安全距离是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1.3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4.1.4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4.1.5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4.1.7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4.2 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要求: 4.2.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4.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2.3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4.2.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4.2.5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 5、 安全装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5.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 5.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3各车间、班组所属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栏等均由各使用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组进行维修或更换。 5.4公共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柜、接线盒里的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等。 5.5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6设备科配合安全科对须由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校检的安全装置送相关政府部门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存入档案。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3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4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第一发现人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有关的主管部门;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5、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51、对现场的预留孔洞,必须进行封闭覆盖,危险处,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并于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钢管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3、结构施工期间,首层支搭达6米宽水平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5、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米。 6、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7、井字架首层进料口处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的防护棚,其它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各层卸料平台出入口处均应设有安全门,通道两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吊笼定位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准乘坐吊笼上下。 8、结构内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9、井字架口处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的上翻式金属防护门,下底高20厘米,门两边各宽于门口10厘米,门栏刷涂红白相间的颜色,同色间隔20厘米。井字架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井字架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或垃圾通道。 10、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一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安全网封闭。 11、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严密。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6一、对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控制管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7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 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 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91、 各类设备设施与工具的采购、入库、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测、报废等环节,应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各自的职责。 2、 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对各种设备防护设施、工具的型号、规格、总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完整的台帐(特种设备应建立档案),随时掌握在用、封存、大修、调拨、报废等现状,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3、遵循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性原则,并达到本质安全状态,即各类硬件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和完善有效的防护装置和设施,在发生机电故障或人为轻微的失误时,仍能保证操作者和设备设施的系统的安全。 4、 遵循硬件系统控制危险的十项原则,即: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设置薄弱环节、加强、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布局,用自动代替手工等。 5、遵循系统可靠性原则。即对设备防护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时,应做到动态检测与静态查核相结合,以正确判断设备危险是否得到控制,设备设施防护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6、齐全各类设备设施的图纸资料,包括各类动力管道、配电线路,接地与防雷系统,厂房建筑等图纸资料。 7、凡是要求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与工具,应做好检测,并建立齐全报告或记录的台帐。 8、设备科应对各类设备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的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的使用部门亦应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等是否安全有效,发现隐患应及时报修。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要求及考评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9. 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1一、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三、材设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材设部合理安排人员负责落实。 四、为我标段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五、向我部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六、材设部在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同时应教育使用者按照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七、材设部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八、材料采购要求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九、材设部负责组织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如经过改进仍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一律清退出场。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2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3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4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5一、安全带的检验: 1、安全带必须符合gb6095-80《安全带》规定的构造、型式、材料、技术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 2、安全带的检验应按gb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进行,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产品。 3、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二、保管和使用: 1、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2、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3、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新安全绳时应加绳套。 5、安全带使用二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更换。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三、安全带的运输和储存: 1、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 2、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3、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得长期曝晒。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61、在全公司范围内,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和每个工程项目部采购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都必须具有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无《准用证》的物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 2、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包括: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搅拌机、机动翻斗车、木工机械、钢筋机械和电焊机、打桩机等。 3、使用旧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两片,检验部门为省、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由其颁发《准用证》,检验费用由密目网所在单位或工地承担,检验后使用期限为一年。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安保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安监部门审批,取得验收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指定专人操,维护与保养。在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应悬挂或张贴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姓名的标签。该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6、对于在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各单位和各工地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防止带隐患或带故障使用。 7、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库存期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管,认真搞好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完好性能,对于存在安全缺陷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应及时报损、禁止出库使用。 8、对于违反本制度或因此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违章行为给予处罚。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7建筑分公司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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