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3保险合同 |
范文 | 2023保险合同(通用19篇) 2023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2023保险合同 篇2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经办人: ┃ ┃ 主管: 复核: 签单:│ ┃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 ┃地 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 ┠────┼─────────────────────────────┨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 ┠──────────────────────────────────┨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 ┠──────────────────────────────────┨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 ┠───┬────────────────────┬─────────┨ ┃ 合同 │中方: │ ┃ ┃ ├────────────────────┤ (投保单位盖章) ┃ ┃ 单位 │外方: │ ┃ ┠───┴────────────────────┤ ┃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 ┃ ┃ │ ┃ ┃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 主管: ┃ ┠────────────────────────┤投保日期: ┃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 ┠────────────────────────┴─────────┨ ┃┌────────────────────────────────┐┃ ┃│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 ┃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 ┃明│效。 ┃ ┃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复 核:_____ 经 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注事项: ┃ ┃ ┃ ┗━━━━━━━━━━━━━━━━━━━━━━━━━━━━━━━━━━┛ 2023保险合同 篇3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2023保险合同 篇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2023保险合同 篇5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2023保险合同 篇6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保险合同 篇7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律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路号 电话和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和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上诉人因刑事一案中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 本委托书在本案结束后失效。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2023保险合同 篇8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 营业部_____ 2023保险合同 篇9机动__________所承保的机动_____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_____分为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_____人按承_____别分别承担_____责任。 第一章?_____责任 第一条?_____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_____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__________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_____事故时,被_____人对__________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_____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_____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_____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__________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_____人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依照_____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_____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__________的下列损失,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__________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_____人承担赔偿责任,_____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_____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_____的被_____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_____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__________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_____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_____、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__________拖带未__________及其他拖带物或未__________拖带__________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_____人不负责赔偿: (一)__________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_____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_____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_____的_____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_____损失险的_____金额可以按投保时_____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_____人与_____人协商确定,但_____金额不得超过_____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_____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要求调整_____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_____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_____人索赔时,应当向_____人提供_____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_____、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__________因_____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_____人须会同_____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_____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_____金额计算赔偿,但_____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_____价值确定_____金额的_____,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_____金额低于_____价值的_____,按_____金额与_____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_____损失赔偿以不超过_____金额为限。如果__________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_____金额时,_____损失险的_____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__________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合同的规定,在_____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_____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_____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_____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_____责任继续有效,直至_____期满。 第十六条?__________、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_____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__________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_____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被_____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_____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_____合同双方确认后,_____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__________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_____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_____人应提起诉讼。在被_____人提起诉讼后_____人根据被_____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_____合同予以赔偿,但被_____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_____人,并协助_____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_____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_____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_____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_____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_____人自__________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_____人书面通知被_____人领取_____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被_____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被_____人对投保_____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_____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二十二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__________的维护、保养工作,__________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_____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_____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_____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_____人应当事先通知_____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_____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__________;不得利用__________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__________发生_____事故后,被_____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_____人。 第二十六条?被_____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_____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_____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_____合同;已赔偿的,_____人有权追回已付_____赔偿。 第五章?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被_____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_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_____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_____人投保_____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__________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_____单无效。 第三十条?被_____人与_____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_____机关_____;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__________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__________全车被_____、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_____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_被盗3个月后,_____人按_____金额或出险时_____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_____费率为机动_____损失_____费率的20%~30%。 2023保险合同 篇10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阅读了《社会保险协议书》本站编辑还为您推荐更多相关文章:合同协议书栏目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保险合同 篇11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 装 载 工 具_______________ 开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乙方:日期: 2023保险合同 篇12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 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 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2023保险合同 篇13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闽_____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_____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_____福昆线__________公里处,与__________驾驶的闽_____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__________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____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_____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______元、闽__________号车司机__________医疗费__________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____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___元、车辆鉴定费___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闽____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保险合同 篇14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人寿)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023保险合同 篇15涉外财产_____合同 第一条?_____财产 _____财产指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_____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_____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_____。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_____期限内,若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_____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_____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_____、_____、民众____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_____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_____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_____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_____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_____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_____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_____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_____金额减少部分的_____费。如被_____人要求恢复至原_____金额,应按约定的_____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_____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_____费。 7.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3.在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_____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_____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4.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7.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_____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_____单:_____ _____单号码:_____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的_____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_____单为凭。 _____:_____公司 授权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发地点:_____明细表 _____单号码:_____ 1.被_____人名称和地址: 2._____财产地址: 3.营业性质: 4._____项目及_____金额 项目:_____金额: (1)_____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①清除残骸费用: ②机器设备:②灭火费用: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③专业费用: ④仓储物品:④其他费用: ⑤其他:总_____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 6._____期限,共_____个月。 自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7._____费率: 总_____费: 8.付费日期: 9.司法管辖 本_____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____公司 2023保险合同 篇16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 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 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 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 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编号:_______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约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启运赔款偿付地点运输路线自 经 到转载地点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运简( ).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运 输 方 式火车 船舶备 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直达运输联运水运陆 运江河沿海火车201吨以上船舶200吨以下船舶3001吨以上船舶201吨—3000吨船舶200吨以下船舶基本险一类货物省内0.300.500.50 1.00 1.500.20省外0.600.800.80 1.50 2.500.40综合险二类货物1 212 54按 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三类货物343472四类货物五类货物六类货物101X2158七类货物121X1816 返 2023保险合同 篇1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2023保险合同 篇18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方:(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_________ 兹将下列财产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 编号:________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备 注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2023保险合同 篇19原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_(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_____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__线由____往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福昆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___驾驶的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_____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______医疗费__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_元、闽______号车司机______医疗费______元,向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住宿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_元、_____鉴定费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_____(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_____(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_____(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_____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_____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_____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_____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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