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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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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精选3篇)

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 篇1

  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1、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实施同一犯罪的行为。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诉过程中,控方经常利用同案犯的证言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证据。

  2、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 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3、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 抓紧结案。  

  4、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交通事故出现之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其现场犯罪取证。按照对罪犯犯罪的程度,对其实行惩罚。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是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和程序的。所以说,如果出了交通事故,不要担心,交警会按照法律的条文进行判断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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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本身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元并判决上诉人承担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名:

  2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同案犯的处理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男(女),岁,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男(女),岁,住: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_______________(责任内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人民币

  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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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3: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