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买卖合同(建材类) |
范文 | 买卖合同(建材类)(精选18篇)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 证照种类:___ 代理人: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 证照种类:___ 代理人: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瑕疵状况:。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一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保证真实性,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保证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委托权问题,造成甲方与 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责任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X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新、旧)机动车交____市场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违反有关规定,则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提示:为适应“营改增”需要,满足“三流一致,应抵尽抵”的要求,甲方应为法人或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公司,不能是以指挥部、项目部、工区等临时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但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明确认可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主体名称应是企业名称的全称,不能为简称。乙方应尽量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吨) 数量 不含增值税单价(元) 不含增值税总价 (元) 生产厂家 基准价 综合费用 以上小计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1.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人民币元)。 1.2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提示:基准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中标价、我的钢铁网、中国发改委价格信息网或当地市场建筑钢材价格网等当期价格确定) 1.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质量标准:。 (提示: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如约定螺纹钢GB1499.2-20__,盘条圆钢/高线GB1499.1-20__及相关国家标准等) 第四条计量方法 4.1按理论重量结算; 4.2按过磅重量结算;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 (提示:应约定明确,如螺纹钢、圆钢、型材按照理论计量,高线以过磅实际重量计量等)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5.1交货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5.2交货地点: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承担。 (提示:地点约定应具体详细,如供货地点较多或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建议约定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5.3运输方式:如汽车。卸货由方负责,卸货费用由方承担。 5.4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 第六条验收: 6.1验收时间:;验收地点:_________。 6.2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 6.3每捆包装上至少须附有两个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 6.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供货数量或重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检查。 6.5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6.6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6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提示:甲方提出的异议中,应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不符合情况及其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6.7甲方指定负责材料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负责材料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材料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提示:甲方可指定一至两名人员为收货代表) 6.8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第七条货款结算与支付 7.1本合同无预付款。 7.2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提示:本条可根据本单位结算管理进行约定) 7.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7.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项。 (1)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一次性支付货款情况,则本款删除) (2)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甲方按业主当月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提示:如不适用分期付款方式,则本款删除) 7.5支付方式:。 (提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帐、信用证支付等方式,但在约定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 7.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8.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9.1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钢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9.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9.3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 9.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所供应的多余产品。 9.5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之前,因乙方原因对道路、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9.7在涉及到钢材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行为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9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0.2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7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10.8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10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8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①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②按照争议标的提交法院或法院进行诉讼; ③提交我方(根据我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填写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示:管辖条款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无论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均应选择与甲方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选择仲裁的,应优先选择成都进行仲裁;铁路项目或法律规定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纠纷必须选择成都的铁路运输法院;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必须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1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_________。 乙方送达地址:_________。 12.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2.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方:(公章)_________卖方:(公章)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3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夫妇)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夫妇)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门面的基本情况: 甲方门面坐落于 ;位于第空,房屋结构为 ,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门面权属证书号为。门面为商业用途(门面水电设施齐全)。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方米 元,该门面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大写: ,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 元大写 ,甲方将此笔购门面款与定金合并开具收条,余款元大写 ,甲方在门面过户给乙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门面交付期限: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日内,解除该门面原有的租赁合同,必须腾空该门面交付乙方(可拆部分甲方自行拆除拿走)。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三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付余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门面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门面实际情况: 签订合同后30日内,所售门面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门面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如按揭、抵押、租赁、水电费、税费及各种费用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办妥,合同生效后30日内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甲方有一房多卖,欺诈等行为,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 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门面交付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甲方必须按门面售价总金额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 该门面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因本门面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甲方应承担税费为: 乙方应承担税费为: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衡阳县公证处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夫妇乙方夫妇 (签字及手印): (签字及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4买方: (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买卖事项,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名称: 2. 品种: 3. 规格: 4. 质量: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数量: 。 2. 计量单位和方法: 。 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 。 2. 交货地点: 。 3. 运输方式: 。 4. 保险: 。 5.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 第五条 验收 1. 验收时间: ; 2. 验收方法: ; 3. 验收标准: ;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 5.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损失风险 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 单价: ;总价: (明确币种及大写)。 2.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 货款的支付方式: ;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 3. 预付货款: 。 第八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5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付款方式:签定合同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20%)的定金,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三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四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6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木横板木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木模板木方基础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 不起皮 不开胶 第三条:交付方式、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验收:对于木模板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应立即当面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如在3天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买方认可。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货到仓库之后,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给乙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xx年5月1日——20xx年7月1日。 甲方: 账号: 开户行: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7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友好的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处购买监控设备产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购货清单及合同总额:______________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设备交付: 合同设备由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 三、支付条款: 1、甲方须预付合同总金额的%,即: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圆整。 2、设备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以后,甲方付给乙方剩余70%金额,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圆整。 四、质量承保: 1、乙方保证自交货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如设备本身发生质量问题,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应在72小时内提供的技术咨询、支持和维修。 2、因非人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 3、由于人为因为造成产品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五、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其他: a)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b)合同在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c)合同的修改应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d)在执行本合同期内,双方的所有通知应用可靠的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 六、附注: a)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团结合作之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诉讼管辖地为各自所在地法院。 c)争端解决:______________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法院裁决,裁决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8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如下标准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的物的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行业标准对标的物包装方法没有规定的,出卖人应采取______的、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第六条 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使用保养说明、技术指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配件、工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包装方式:_________。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并经买受人检验合格的,方为正式交付。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_________。 第七条 第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正式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时,买受人按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在检验中发现标的物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等事项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提出异议和处理方法。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异议后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认可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方法。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时间、方式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第十条 标的物为需要安装和调试的成套设备的,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要求的时间、地点完成标的物的安装、调试。 标的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买受人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_________。 第十二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日。保修期内,买受人按合同总价的___%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予以退还。 标的物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及时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及时维修、更换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自行维修,费用直接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买受人有权继续向出卖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1. 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是出卖人违约;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是买受人违约。 2. 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窝工损失、向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全部经济损失。 3.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包装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该部分货物或拒付该部分货款;出卖人应负责更换、修复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标准。如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更换、修复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继续赔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未约定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有付款期限的,按约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否则自次日起即应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仅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两种标准均可,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应提供证明其直接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的,不予支持;能证明的,以其损失为上限作调整。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根据情况调整时应以违约金幅度为限,对于因时间的积累导致违约金过高的,不予调整;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时,不应高于人民法院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类案件中关于车辆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该办法是国务院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未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确限制,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将自己所购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卖于他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物的价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不宜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2、此种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合法取得了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应当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 七、本类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货款X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计算。 (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的表述: 一、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元(或物)。 (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还财产时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元(或物)。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0(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1卖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电话: 买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把 3、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58600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陆佰元整)。车辆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55000元。卖方及时将该车交付买方占用使用。剩余价款在车辆过户之后一次性付清。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 2、该车在年月日时分以前(卖方交付车辆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负责。年月日时分以后(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买方负责。 3、协议签订后,卖方于年月日之前消违章、提供车辆所有手续便于买方正常过户,买方于此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过户。 四、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卖方需积极、及时的转移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若在约定时间内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或拒绝交付,或是卖方的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则需向买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2、若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剩余价款的支付,则需向卖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五、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管辖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买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买方壹份,卖方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九、补充协议具有与本约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年月日 卖方:(签章) 年月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2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3出卖方: (甲方) 买受方: (乙方) 甲方将其所有的车库出卖于乙方,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号的车库卖于乙方。 2、 车库的具体情况:位置:__________,四邻:_________,面积:————,产权方式为:———————。 3、 甲方出卖车库的价格为:—————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车库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将该车库及所有手续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 甲方保证买卖车库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债务纠纷,否则视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6、 在车库转移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车库买卖的合同范本7、 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延迟付款,应承担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交付车库将承担车库价格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8、 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解决。 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4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第一条 项目内容: 第二条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包装及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简易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 交付(提取)货物时间: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交货。 第五条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清单及配置说明见附件)。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出厂前按照清单要求验收。 第七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乙方免费指导安装。 第八条质量保证条件及期限:自货物出厂后,实行全套保修叁年,太阳能板保修十五年。人为损坏或不可抗力不在保修范围内。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如出现货物的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发货前付合同总款的50%,货到现场安装点亮后付合同总款的50%。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按法律规定办理,同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超出规定时间之日起按每天合同总价的0.1%赔偿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货,超出规定时间之日起按每天合同总价的0.1%赔偿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在甲方未付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5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自愿将自有______牌______车作价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予乙方。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车 牌号:___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 二、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均已充分了解。 三、双方商定该车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协议签定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以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六、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6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一、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合同期限: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三、标的物与规格 标的物: 供交煤炭按下表规格执行: 项 目 单位 规格 哈氏研磨指数 HGI >50 粒度 原煤 最大粒径小于80,大于50者,少于5%. 洗煤<50 内水份 % 全水份(含内水份) Mt % 全硫份 Stad % 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 Qnet.ad kcal/kg ≥5900 挥发份 VMad % 22~30(不可混掺无烟煤) 灰份 Aad %<22 煤干石 原煤<0.5 洗煤 0(不应含有) 杂石、异物含量 % 0(不应含有) 注:杂石是指煤炭中不应含有的石块。 四、订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 4.1订购数量: 吨(每月交 吨) 春节前可交货 吨。 4.2交货时间:甲方每月20日传真通知乙方次月的交货数量与时间。 4.3交货地点和方式:船运至甲方码头(湖北黄石阳新富池镇)船板交货。 五、煤炭价格(基准单价) 元/cal,(一票结算,含17%增值税)如市场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 如两票制(运输发票≯300元∕吨),(基准单价) 元/cal. 六、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煤炭依约定数量、时间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卸毕后,依甲方检验报告每月1日及16日各结算一次,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并作结算确认,乙方按照该数据开立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结该批煤款的80%. 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收据。是、否承兑汇票(不低于40%),接受部分每吨价格调整 元。 七、验收方式: 7.1煤炭品质之检验以甲方化验室之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为准,甲方化验室无法检验之项目以国家标准来执行。 7.2煤炭的验收: 7.2.1甲方在每艘船卸煤过程中,人工每车采样。甲方将采来的煤样,混合成一个大样,大 样混合均匀后分成三个代表性小样(每个小样约5公斤)其中一个,由甲方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之依据;另两个小样密封保存一个月备查。;若双方对化验结果有所争议,可将留存样品交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合法检验机关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化验结果仍不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化验结果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7.2.2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若发现含有煤干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煤干石含量。若煤干石含量超过0.5%,处以煤干石含量的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煤干石含量的10倍数量 ,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3.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若发现含有杂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含石量,并处以含石量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含石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4甲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则处以100元/件的罚款;若由异物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八、品质未达本合同规格时,处理如下: 8.1 发热量(均指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net.ad,简称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8.1.1发热量位于5700~65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实测值。 8.1.2发热量高于6500kcal/kg时,仍按6500kcal/kg的煤价来计价。 8.1.3发热量低于57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5700-基准单价×2×(5700-实测值) 8.1.4发热量低于5500kcal/kg时, 煤价 = 基准单价×5500-基准单价×3×(5500-实测值) 8.1.5发热量低于5300kcal/kg时,甲方拒收。 8.2 水份: 8.2.1全水份超过8%时,全水份超标部分不计重,直接从煤炭重量中扣除。 8.2.2如发现恶意非法灌水,则依甲方所取舱底高水份之煤作为检验水份的煤样,根据检验结果,按8.2.1处理。 8.3 挥发份:挥发份低于18%或高于33%时,甲方半价收购。 8.4 全硫份:硫份超过1%时,若硫份位于1%~1.2%(含)时,每高出0.1%罚扣煤款3元/吨;若硫份位于1.2%~1.5%(含)时,甲方拒收或以每高出0.1%扣煤款6元/吨进行累加扣款;若高于1.5%以上时,甲方拒收或半价收购。 8.5 粒度:对于大于80mm的煤块,处以20元/块的罚款。 8.6 可磨性(HGI)可磨性小于48时,甲方半价收购。甲方视需要对本指标检验。 8.7 若乙方一艘船煤品质不合本合同规格: 8.7.1若有2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 8.7.2若有3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并拒绝与乙方再次往来。 九、重量鉴定: 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 十、装、卸运: 10.1乙方须依照甲方通知,履行交货数量与时间。若乙方当月未依照甲方通知交货,则视为逾期, 甲方将以每吨10元×未交货数量作为罚款,并于其它煤款结算中扣除。 10.2乙方在确定装运后,须立即以甲方之规定格式及传真号码以传真文件通知甲方,装运通知需包括: 合同编号、发运时间、发运港口、发运数量、船号、预抵时间等。甲方在未收到此通知前,将不作卸货安排,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乙方在煤炭发运前应以防水帆布严密遮盖,防止煤炭被雨水淋湿及污染等。 10.4乙方船舶在甲方码头进行卸载作业,须配合甲方各项作业规定,违规者则依甲方之作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0.5甲方在许可范围内,允许乙方待卸船舶免费靠泊甲方码头。若甲方通知乙方到港待卸船舶不能靠泊甲方码头,乙方船舶必须自寻锚地停泊待卸。乙方亦必须配合甲方,及时要求乙方 船舶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 10.6由甲方安排卸船时间和顺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7卸货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十一、其它: 11.1乙方必须具备有效的煤炭经营资质,并独立承担由次引发的各类责任(含甲方被其他部门及机构追究的责任) 11.2如有争议或违约,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11.3其它未尽事宜, 另行商议。 11.4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盖章生效。 买方 卖方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7甲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建材类) 篇18供方: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需方须在两周内通知供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需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互惠互利、实现供应得原则下进行友好合作,合作方式为:供方以正常价格提供给需方所需产品,需方在准备购货时,向供货方提出书面购货需求,并交纳定金_____%,供方及时进行备货,货物准备妥当以后,供方通知需方将余款_______%打到供方帐户,款到发货。需方首次进货,可先支付所需产品货款得_____%,剩余______%在下次进货时付清。 四、权利和义务 供货方在保证此类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优惠价格给需方供货;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入此类产品,同时为了维护市场得稳定,需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格的______%,批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交由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六、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货量而定)备货完毕,需方可以请供方代办运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有效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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