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领取裁定书 |
范文 | 委托领取裁定书(精选3篇) 委托领取裁定书 篇1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⒈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⒉编号 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_________________“[年度]_____民_____字第_____号。” ⒊当事人身份概况 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 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_________________ ⒈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院收到_______________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委托领取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对_______________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委托领取裁定书 篇2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_____告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_____告_______________……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_____告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保全的,委托领取裁定书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委托领取裁定书 篇3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单位: 项目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 2、代建内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按项目投资的):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个执份。委托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单位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甲方: 乙方: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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