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
范文 |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通用3篇)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1编号: 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提供存入保证金质押。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主合同(说明:100%保证金项下开立保函选择第2项,其它选择第1项,在□中挑钩) 1、□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开立保函单项协议,以及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 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编号为 的《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项下开立保函业务。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协议之主主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出质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金与具体授信业务之间的特定化 在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时,出质人须在相应的保函业务申请书中就每笔保证金所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及主债权、保证金金额以及交付方式等具体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使特定保证金与所对应担保的具体主合同和主债权特定化。 无论本合同如何约定,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保函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均全部质押给质权人。 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 1、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质权人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 2、 质权人对出质人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密。质权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 1、 出质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金额等向保证金账户中交付保证金。 2、 因包括但不限于保函进行修改而增大质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证金或提供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 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切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 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出质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履约日或提前还款日、履约日未按照约定向质权人清偿,质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清偿质权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主债权,也可以将保证金直接用于对外支付。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1、在下列情形下,质权人可返还保证金: (1)出质人已清偿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 (2)出质人就该笔保证金所对应担保的特定主债权提供为质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一次替代保证金质押; (3)该笔保证金在质权实现后,尚有剩余。 2、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保证金时,应按出质人确定的退款路径予以退回;出质人对退款路径未作要求的,质权人应按其存入保证金原路径的退回;按上述办法无法退回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3、质权人向出质人返还某笔业务项下保证金时,出质人如要求将该笔保证金转存为其他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的,如质权人同意接受,质权人可直接将该笔资金作为出质人所确认业务的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内。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补足,质权人认为留存保证金足以担保出质人所申请业务的,余额部分可按本条第2款规定返还。 第十一条 弃权与豁免 质权人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出质人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质权人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质权人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出质人其他义务的豁免。 质权人对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质权人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诉讼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定利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质权于保证金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2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投标退还保证金时达成协议如下: 1、为了保证甲方在投标期间的顺利投标,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甲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保证金数额的要求,提前将保证金汇给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在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前。用自己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文件所指定的账户内,汇款后将汇款单扫描件发给甲方财务,进行入账。然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标文件规定在指定银行换取发票)。 3、在开标之后,乙方应在招标中心退还保证金到账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退还该项保证金。(1)若甲方未能中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人基本账户;(2)若甲方中标后,(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与招标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中标人基本账户。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函保证金账户质押协议 篇3一、乙方自愿按规定数额预交保证金,作为参加甲方组织的网上投标的信誉保证,无特殊原因有效期内不予退还。 二、乙方预交保证金后,有效期内参加甲方组织的网上政府采购投标时,不再另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不再另交履约保证金。 三、甲方提供采购公告信息的网上查询、网上报价、网上撤标、网上下载标书、网上自助发布企业、商品及价格信息等功能。 四、乙方对用户名及登录密码、标书下载密码的保密负有全部责任,因密码被盗用引起的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五、乙方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六、供应商应交付的保证金数额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退出网上采购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止。有效期满,预交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负责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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