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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范文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精选3篇)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1

  客户姓名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代理人电话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银行信息栏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咨询电话__________

  交易内容

  客户确认:本人已详细阅读本确认单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关大额存单开立、兑取等相关条款内容。

  客户签章: 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请认真阅读本确认单背面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本确认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银行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个人大额存单:指中国光大银行(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可办理提前兑取、冻结、开立存款证明和质押等业务。个人大额存单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2、 交易日期:指客户(持有人)和银行(发行人)交易确认(签署本确认单)的日期。即为银行发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发行期内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开始计算产品规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户开立本大额存单时确定的产品到期日。

  5、 实际到期日:指产品终止,银行支付个人大额存单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兑取日和产品最后到期日在内的产品实际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户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税收规定

  本产品中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 个人大额存单开立

  1、 客户在我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实名开立我行借记卡,已开立我行阳光卡的客户无需另行开立账户,使用已有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即可。阳光卡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唯一交易载体,客户凭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各项业务。

  2、 交易日,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行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认购业务。产品收益起始日,阳光卡内自动生成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客户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

  3、 个人大额存单采用预约购买的方式,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认购起点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认购数量需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客户账户扣款。

  4、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将交易日至产品收益起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按产品收益起始日的挂牌活期储蓄利率结息并代扣利息税(如有)后转入客户的活期账户。

  四、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

  1、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包括到期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

  2、 个人大额存单的到期还本付息是指:到期还本付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相关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3、 个人大额存单的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有关利息由我行系统在付息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付息的频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本金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4、 个人大额存单标准款为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5、 个人大额存单月息宝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付息频度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兑取

  1、 提前兑取是指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兑取未到期个人大额存单,并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提前兑取分为全部提前兑取和部分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2、 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可于个人大额存单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到我行各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3、 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并在提前兑取时和相应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兑取部分利息将从本次兑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请办理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申请提前兑取金额需为人民币1万元整数倍,需保证提前兑取后个人大额存单存续金额满足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最低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否则,持有人不得申请办理部分提前兑取,仅可办理全部提前兑取。

  六、 免责

  1、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持有人账户扣款时,由于持有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客户账户冻结或其他由于客户及客户账户非正常状态下导致扣款失败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4、 由于银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或延迟资金支付等交易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本条款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则银行将依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终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将此损失从客户的资金账户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条款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银行营业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 确认单的生效及终止

  1、 本确认单在客户签字、银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确认单的终止日为产品实际到期日。

  2、 如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发行期内进行了增加或减少持有金额的操作,则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确认单均视为自动终止,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持有金额以客户(持有人)、银行(发行人)双方在产品发行期间最近一个交易日签订的确认书中的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3、 如产品发行期内,在银行营业网点认购大额存单产品后,又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产品变更或终止该笔大额存单产品;或客户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变更了该笔交易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额等)的,则以客户、银行双方在最近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内容为准。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2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3

  本保险分为拖拉机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拖拉机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全机失窃(包括拖斗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四、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机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拖拉机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机、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机所载货物撞击;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保险拖拉机自身故障;

  二、保险拖拉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拖拉机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拖拉机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拖拉机,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拖拉机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或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拖拉机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但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拖拉机,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

  第九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从事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拖拉机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机的驾驶人员;

  四、本机(含拖斗)及其牵引、悬挂的农机具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五、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六、拖斗或被牵引、悬挂的农机具脱离保险拖拉机机身、单独放置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仅承担其应付保险赔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保险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场院作业或非道路停放过程中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予赔偿: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残废,不超过按《拖拉机保险人身伤害残废给付标准》计算的金额;

  三、受害第三者致伤,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证赔偿;

  四、受害第三者的财产遭受的灭失、毁坏,本公司按直接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每次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公司对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支付的赔款,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 未经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七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拖拉机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拖拉机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保险拖拉机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时,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拖拉机。

  第二十一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拖拉机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拖拉机不止一台,无赔款优待分别按台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天之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赔款。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拖拉机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拖拉机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拖拉机损失险中所称“保险拖拉机”是指机身和拖斗。

  本条款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称“保险拖拉机”是指机身、拖斗以及由机身牵引或悬挂的农机具。

  第三十条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拖拉机市价。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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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