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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销合同(十)
范文

购销合同(十)(通用16篇)

购销合同(十) 篇1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时间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交货。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国颁标准:行业款式要求:合同约定。

  三、 交货地点:乙方所在地。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公路或铁路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 代发货到站地点:己方所在地。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对本产品的质量要求标准,在到货后一星期之内由乙方提出,甲方做售后服务。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台同签订后付给甲方30%( )元作为定金,双方交货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的70% 。

  九、违约责任:1、如供方照约定质量要求供货的,按合同法赔偿损失。2、如供方不能按期供货,应按货款价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3、如需方不能按期交付货款,除所交定金不予返还外,还应按货款价的1‰每日支付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协约:双方补充协议,保证客户在使用过程中,3个月内不断跟、断底、不掉色、不变形。

  供 方:侯马市轻工城强人鞋店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侯马市轻工城C19-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侯马支行

  账户: 2890902 2515501

  邮政编码:043000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购销合同(十) 篇2

  甲方:

  乙方:

  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挤塑板采购事宜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________

  二、产品要求及价格:

  三、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

  四、技术、质量标准与质量保证产品及物理特性均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GB/T10801.2—)。

  五、供货时间及运输: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当日乙方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将货送至甲方路易山庄施工现场,甲乙双方现场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货物到达现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款。

  八、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到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乙方:

购销合同(十)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 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购销合同样本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应注明产品 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 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 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 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 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 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 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 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 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 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 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 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 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 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 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 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

  (甲方如要 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 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 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

  (规定送 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 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 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 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 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

  甲方:

  乙方:

购销合同(十) 篇4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购销合同(十) 篇5

  甲方:湖口县批发中心

  乙方:x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下列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乙方:玉米270吨、豆粕72吨、麦肤30吨;玉米每吨2600元、豆粕每吨4200、麦肤每吨2200元,总价1070400元。

  二、甲方交货时间为20xx年8月起,分5个月交底,每月根据猪场的需要交货,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收货时验收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字交甲方。

  三、分期付款:乙方押一次货款,即第二次付第一次货款。

  四、产品按国家规定执行,若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退回,若有争议,应按检测部门的结论执行。

  五、若甲方不能按时送货,按15%付违约金,延期交货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而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15%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7月20日

购销合同(十) 篇6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①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②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③产品价格规定;

  ④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⑤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⑥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⑦补充条款。

  3.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 的罚款。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 的罚金。

  ③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千分之 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 罚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 的罚金。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千分之 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④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 罚金。

  ⑤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 的罚金。

  ⑥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 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 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4.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

  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需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购销合同(十)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的名称、型号、配置要求、数量、单价及合同金额如下: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及维护费、税金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基本条款:

  1.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提货方式:送货上门

  2.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3.质量保证:

  4.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仟?佰?拾?元整(¥?.00),产品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无维护质量问题于?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②、产品到货,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00);

  三、质保期:

  四、售后服务:

  2、如产品发生故障,乙方承诺:杭州市区内?小时响应,并在?小时内上门解决故障,以确保甲方的正常使用。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逾期30日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额不受合同总价的限制。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3、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清点验收,如发现与约定要求不符,或出现运输途中造成的产品瑕疵或损毁,应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费用;

  六、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由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十) 篇8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一级白砂糖

  第二条 数量、价款及交货期

  第三条 生产厂家:生产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厂家均可。

  第四条 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符合白砂糖GB317-20xx国家标准对精制、优级、一级白砂糖。低于国标一级但符合国标二级标准的白砂糖也允许交收,二级糖对一级糖实行质量补贴40元/吨。

  第五条 包装要求:卖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白砂糖GB317-20xx国家标准对标签、包装的要求并有“QS”标志。

  第六条 交货地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

  第七条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交货月份当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后的交货时间执行。

  第八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预付20%的货款,其余的货款在送货当日结清。

  第九条 验收: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到仓库验收相应货物。若买方对所收货物的质量及数量有异议,须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逾期不提出者,即视为货物质量、数量验收合格。若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自行提货的,应对其欲购入白砂糖的质量等级承担检查义务,货物一经出库,即视为对质量等级无异议。

  第十条 费用负担:货物交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过磅、入库、出库等费用由卖方垫付,货物验收合格后由买方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买方不准时付款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约,则为买方违约,卖方不退还保证金,买方并支付卖方相应的赔偿金。

  二、卖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支付买方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实际违约数量(吨)×400元/吨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第十四条 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甲方)签章:________ 卖方(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十) 篇9

  供方: 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

  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2.商品质量:

  3.作价办法:

  4.交货时间:

  5.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6.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7.结算方式:

  8.运输办法:

  9.供方违约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而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按延期交货处理。完不成合同任务,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应交货总值 %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应承担支付的费用和损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交货一个月,应偿付需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而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延期交货的责任。

  10.需方违约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规格给供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供方实际损失。

  (2)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供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的验收办法和时间验收,应偿付供方因延期验收造成的损失;无故延期验收超过三个月即按中途退货处理。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供方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金。

  11.风险的承担

  12.争议解决的办法

  13.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合同管理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4.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有效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购销合同(十) 篇10

  卖方:

  买方:

  签订日期:20xx年5月25日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卖方同意销售,买方同意购买由卖方提供的铁精粉,并且双方一致同意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 品名:铁精粉

  二、 供货数量:5000吨,周供货量:1000吨。

  三、 供货期限:20xx年5月25日 至 20xx年6月30日。

  四、 质量要求:

  TFe(品位)≥66%,S(硫)≤0.%,P(磷)≤0.010%,SiO2(二氧化硅)≤8%, TiO2(二氧化钛)≤1%,产品不含外来杂质,干基计重。

  五、 结算方式:

  1、 TFe以66%为基准,每升高0.1%,加价2元/吨;TFe≥68%,每升高0.1%,加价3元/吨。TFe0.%,每升高0.01%,扣款5元/吨。

  3、 SiO2>8%,每升高0.1%,扣款2元/吨。SiO2>9%,每升高0.1%,扣款10元/吨。

  4、 TiO2>1%,每升高0.1%,扣款5元/吨。TiO2>2%,每升高0.1%,扣款10元/吨。TiO2>2.5%,每升高0.1%,扣款xx元/吨。TiO2>3%,每升高0.1%,扣款20元/吨。

  5、 TiO2>1%不参与加权平均,其他成分按加权平均计算。

  6、 扣款按照分级扣款累加计算。

  六、供货价格:干基含税现汇到厂价(包含各项运杂费) 592 元/吨(含17%增值

  税)。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可协商,以买方补充协议价为准。

  七、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卖 方负责汽运到 买 方指定铁精粉货场(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胜芳仓库)交货。费用由 卖 方承担。

  八、验收方式:数量以交货场(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检斤为准,理化指标以(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化验结果为准,外观质量以(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验收为准。按照检验批结算。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由于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约地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违约及违约金:如质量不合格或不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自行终止合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验收交货方退货或一切损失,买方不负保留实物及任何责任。如发现或

  篇二:国产铁精粉购销合同

  国产铁精粉购销合同

  甲方: 签定时间:

  乙方: 签定地点:

  甲方(收货方)愿意从乙方(供货方)购买,乙方愿意向甲方销售铁精粉,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一、货物名称:铁精粉

  二、货物规

  格:(保证值)

  规格型号:Tfe>65.5 S≤0.3% SiO2≤7%

  三、数量,交货期及交货条件

  1、数量:吨干基。

  2、交货期: 年 月 日付清全部货物

  3、交货地点:(交货条件):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

  四、价格及调整

  1、价格:人民币元/吨(含税价)

  2、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3、货物的化学成分均以到厂化验为准。

  五、检验

  货物的质量以双方共同认可化验为准,数量以装船数量为准。

  六、货款支付:

  装船之后10个工作日付清全部货款。

  七、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法律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十) 篇1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新风工程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 设备型号及其价格详见附表

  二、 合同价款及支付

  1.根据双方协议结果,确认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本报价不含税,如需发票,按合同总金额8%的税赋征收税款。

  2.签定本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

  3. 增项和变更部份按实际使用情况按时结算。

  三、运输方式:

  1. 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地,运费已列入预算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

  四、工程进度

  1. 安装工期约为 ______天,具体开装日期由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2. 如因甲方原因和其他非乙方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自动顺延。

  五、变更:

  1.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签定变更协议书并附变更清单。

  2.变更合同及其附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付款。

  2.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与其他工种、小区物管之间的关系。

  3..负责办理必要的施工手续(包括施工出入证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4.系统设备没有调试交付使用前不能擅自使用。

  七、乙方责任:

  1.参照相关标准,按时、保质的完成安装、调试任务。

  2.乙方施工人员有责任爱护甲方的物品,严格按照施工流程操作,保证施工质量。保修期内由乙方产品和施工质量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赔偿。

  八、保修

  1.保修期为机器出厂日期后18个月,保修期内乙方负责一切保修,包括相关零部件的更换,维护。保修期满后,乙方维修人员将收取零配件成本费用及人工费。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其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 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徐州市华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徐州升辉装饰城新7厅

购销合同(十) 篇12

  需方: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琉璃瓦厂 (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价款: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及数量见下明细表:

  以上价格为货到工地价(不含卸货)

  供货总造价:以实际现场交货数量为准,单价按上表进行结算。以上所订材料根据甲方工程需要选择定购。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企业相关产品标准,甲方按现场确认样板验收。

  2) 乙方须提供材料的质保书(结构完整性叁拾年质保)、合格证、检测报告。

  3) 产品货到工地抽样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满足工程验收要求。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第一批货到工地,其余货物根据甲方要求按时到货(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保证工程进度; 交货地点:所有货物按照甲方要求送到工地内(货车可到地点),甲方组织现场签收。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货物运输到需方指定工地,包装费由乙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 材料运达交货地点后,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开箱进行验收,若因包装运输不当或其它乙方责任造成损坏、缺件等情况,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换或补齐,两天内未补齐,视为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0%。

  2) 验收标准和方法依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所供全部材料应与提供给甲方的样品一致,如与其不符,视为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材料,并追求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 货到工地后甲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付款,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追求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先预付订金合同价的30%,即 万元,每批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该批货款的65%,留实际供货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返还。

  七、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货,每迟延一天,扣罚乙方合同总价0.21‰支付违约金,并以此类推。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0.21‰支付违约金,并以此类推。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 曲周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应到现场对所需供货数量予以核实,甲方给予配合,每幢楼按核实的数量提供材料。如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补货要求,乙方应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供货。如乙方未通知甲方给予补货,所供数量甲方均不予认可,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琉璃瓦厂 需 方: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定日期: 年月日签定日期: 年月日

购销合同(十) 篇1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第一条、序言

  根据《_____》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铜川耀州楼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表面处理、颜色、数量、单价、

  总价款

  名称厚度规格表面颜色颜色单价面积

  总价

  合同总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按照实际送货面积为准。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要求

  3.1产品质量标准以企业Q/206X5434-102-20_________为准

  3.2铝板以国标GB/3194-1998执行,表面涂层按YS/429.2-20_________执行。

  第四条、交货地点:西安

  4.1甲方指定收货人员及联系方式 该收货人有权代表甲方办理合同有关事宜。

  乙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若任何一方联系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

  第五条、交货时间

  5.1甲方支付的定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经甲方代表在

  加工图纸文件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所供第一批货物于 一个工作日内交货。

  5.2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造成乙方发货延迟的,乙方交货时间顺延,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3因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更改设计的,乙方发货时间顺延,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负担费用。

  第七条、产品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产品达到指定地点交货时,清点交货清单与收获数量是否相等。

  7.2产品规格和表面处理是否与合同相符。

  7.3甲方接受货物三日内未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第八条、乙方岁产品配送的资料及配件。

  8.1资料:合格证、发货清单、检验报告。

  第九条、产品数量的最终计算方式。

  9.1产品面积按铝板展开面积计算(以送货面积为准)。

  第十条、货款结算方式与期限。

  1、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即按本合同总金额支付产品定金 元(大写)( )货到工地付80%即 元(大写)( ),剩余安装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

  11.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则每拖延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应及时提供经其书面确认的加工图纸及技术文件给乙方,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加工图纸及技术文件,甲方代表须在图纸文件上签字认可,若不及时提供则交货期顺延。

  11.3如果甲方的图纸文件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快递,则乙方视为甲方签字认可,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2.1乙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组织产品的生活从那和供应,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交货则每拖延一天支付总金额的0.5%违约金给甲方。

  12.2产品生产及发运按甲方书面要求顺序组织。

  12.3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交货延迟的,甲方须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由事故发生地的权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则交货期顺延,否则乙方仍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委托代表人签字,并且定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十) 篇14

  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指定行政区域内的代理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 特许代理产品名称

  二、 特许代____区域: 省 市 县(区)

  三、 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附产品价格表)

  四、 甲方对乙方的销量要求: 乙方首批进货量为 万元,年销售目标约定 万元。乙方每季度至少从甲方购进产品 万元,否则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核定市场零售价和指导乙方给核定区域内下级代理商供货价的权利。

  (2)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其它代理商权益行为的处置权利。

  (3)有收集乙方市场调查、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工作总结的权力。

  (4)指导促销活动方案和召集必要的工作会议的权利。

  (5)有对乙方销售业绩和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处罚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为维护乙方区域代理权益,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所代理权的产品。

  (2)保障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包装,并按时发货。

  (3)负责提供乙方正常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

  (4)每一个合作年度,乙方超额完成协议规定销量总额要求时,甲方应给予乙方超额部分的奖励。

  (5)协助乙方对其销售网络进行终端包装和维护。

  3、乙方权利

  (1)享有本协议规定区域内所代理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利及要求甲方对此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利。

  (2)享有甲方货源紧俏时优先供货的权利。

  (3)享有所代理产品改进意见反馈和新产品开发进度的知情权。

  4、乙方义务

  (1)全权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负责本区域内甲方产品保护情况的调查和上报,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不得在本协议代理的区域外销售产品,不得更换甲方包装、商标或用其他厂商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出售。

  (4)负责代____区域内的通路建设,保证销售点具有以下条件:设在相对繁华区域,交通便利,形象和档次良好的商场,显著位置,并素质较高的专柜员。

  (5)在甲方指导下,做好代____区域内的促销活动____市场推广工作。

  (6)按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格制定代____区域内的零售价格,若价格上下幅度大于20%,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二个月内甲方无法按原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而乙方又未通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本协议自行作废。

  六、定货及运输约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单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确认订货通知,并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按乙方指定地点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首批产品的定金 元,待乙方提货时转为货款。

  七、退换货规定

  乙方从甲方购货后原则上不得要求退换货,但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型号与订货单不符,乙方可自收货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调换产品要求。但必须保证原产品完好、附件齐备、标签和包装不得损坏,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所需售后服务的材料应以月订单形式向甲方提出。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乙方执行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即自动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开户行:

  地址:

  帐号:

购销合同(十) 篇15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订地点: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

  中介方:昆明商品中心批发市场 签订时间: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通过中介方电子交易平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一级白砂糖

  第二条 数量、价款及交货期

  交货期

  数量(吨)

  单价(元/吨)

  金额(元)

  第三条 生产厂家:生产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厂家均可。

  第四条 产品质量要求:卖方在中介方电子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白砂糖GB317-20xx国家标准对精制、优级、一级白砂糖。低于国标一级但符合国标二级标准的白砂糖也允许交收,二级糖对一级糖实行质量补贴40元/吨。

  第五条 包装要求:卖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白砂糖GB317-20xx国家标准对标签、包装的要求并有“QS”标志。

  第六条 交货地点:中介方指定并公告的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

  点由卖方在中介方公告的仓库范围内选定,不同交货地点的地区差价按中介方的公告执行。但卖方和买方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在双方认可的其它地点交货,相关事宜由卖方和买方双方自行解决,并向中介方备案,中介方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交货期编码所表示的交货月份当

  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后的交货时间执行。交货期编码所表示的交货月份根据中介方的公告确认。

  第八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买方须支付货款。在买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额货款前,买方需提供履约担保。

  第九条 卖方须向中介方提交中介方认可的有效提货凭证。因故

  暂不能提供有效提货凭证,须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条 在办理货物交接时,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以及卖方提交中介方认可的有效提货凭证的时间按中介方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方监督双方的履约风险。当市场收市价格高于卖方销售价格时,中介方核算出卖方的履约风险数额,暂未提供有效提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下一工作日前,向其在中介方的分账户划入相应数额的资金,并不得动用。当市场收市价格低于买方采购价格时,中介方核算出买方的履约风险数额,买方必须在下一工作日前向其在中介方结算部的分账户划入相应数额的资金。该笔资金买方不得动用,但可一并算入买方的货款。同时,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方对买卖双方的履约能力进行监督,由中介方根据市场情况公布履约风险警示点,在每一个结算日与交易商的履约风险数额合并计算出交易商的风险警示额度。交易双方任何一方在中介方的专用结算账户内的本日资金达不到风险警示额度时,必须在下一交易日交易前补足。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均同意对方在本合同到期之前,可以将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通过中介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交易商。买方将合同转让后,中介方退还买方履约担保。卖方将合同转让后,中介方退还卖方提货凭证或者是履约担保。转让合同产生的盈亏,由中介方代为核算和划转,并对转让盈亏按照(盈亏额/1.17×0.17)进行转让盈亏扣补。

  第十三条 验收: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到仓库验收相应货物。若买方对所收货物的质量及数量有异议,须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方提出,逾期不提出者,即视为货物质量、数量验收合格。若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自行提货的,应对其欲购入白砂糖的质量等级承担检查义务,货物一经出库,即视为对质量等级无异议。

  委托中介方代发运的,买方应委托专人对将交收的白砂糖质量等级进行验收,应签署《委托发货通知》或《委托代管申请》,中介方不承担代办运输过程中质量损益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货物交收异议处理:

  买方对所收货物中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中介方提出。书面报告应明确所收货物中有异议部份的数量、存放仓库及异议内容。中介方收到买方提交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后,在当日通知相应卖方会员。中介方将根据本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与买、卖双方对所提出有异议部份的货物进行协商处理或复检。质检机构由中介方指定,中介方与质检机构确定计划抽样日及规定到达时间后,中介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卖双方。 买方或卖方在抽样日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抽样现场的,则视为认可抽样过程。复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时,买方会员承担质检费用;反之,由卖方会员承担。复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但符合合同要求时,卖方会员须按合同规定(40元/吨)补偿买方会员质量等级差价外,另按10元/吨的标准对买方会员进行额外补偿。复检后,交接货物按复检结果办理。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则为卖方违约,由中介方按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二”对卖方进行处理,并由卖方承担复检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商检费、搬运费、仓储费等)。

  第十五条 费用负担:货物交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过磅、入库、出库等费用由卖方和买方自理,交货当月20日(含20日)前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当月20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向中介方按时有效足额划付款项则为违约;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向中介方按时足额提供有效提货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则为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后,买卖双方均同意由中介方代违约方与对方解除合同或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所产生的相应盈亏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并由中介方对转让盈亏按(盈亏额/1.17×0.17)进行盈亏扣补。

  二、交货当月15日下午15﹕00分(节假日顺延)之前,中介方仍未能代违约方解除或者转让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中介方根据违约方实际违约数量监督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办法:中介方按该订货月份交货当月的月平均价对买卖双方合同进行清算,并按(盈亏额/1.17×0.17)的标准对清算结果进行盈亏扣补。再从违约方的账户将违约部份按每吨400元计算违约金划归非违约方。

  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实际违约数量(吨)×400元/吨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时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第十九条 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诉讼,买卖双方约定由中介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中介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卖方: 买方:

  中介方:

购销合同(十) 篇16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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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4: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