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装饰公司考勤制度范本 |
范文 | 装饰公司考勤制度范本 为保证公司各部员工工作的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公司《考勤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考勤 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如下(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上午时间08:00——12:00; 午休时间12:00——13:30; 下午时间13:30——17:30 若因工作需要,各部门调整安排员工上、下班时间,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但时间应与规定时间相符。 (一)员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若有事、因病缺勤或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假期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二)员工病假应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告知本部门经理,并应在休假后上班当天(24小时之内)将有效病假条交到人事行政部; (三)员工事假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行政部批准;部门负责人的事假由执行总经理批准; (四)员工续假,由本人亲自办理手续。如本人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办理,可由其直系亲属代办。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以旷工核算当月工资; (五)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临时有私事外出,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六)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向人事行政部汇报考勤或核实打卡记录,每月23日以前人事行政部完成与各部门负责人核对情况; (七)人事行政部将核实后的考勤情况制表,每月24日前报送财务部; (八)出勤情况作为考核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册,实行奖惩并与年终奖金挂钩。 第二条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治,需要治疗及休养的时间,即为病假; (一)当急症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时,应及时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持指定医院所开据的假条及医生处方底联一并交人事行政部,复核签字后方能生效。病假不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满 4小时不满8小时按一天计算。 (二)女员工怀孕保胎,依据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三)员工依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享受的医疗期亦做病假统计,医疗期自本人病休之日起计算; (四)员工因探亲、公务等离开本市发生急诊时,一周以内病假凭乡级以上医院急诊病休证明,由人事行政部签字有效,一周以上或慢性病症一律无效; (五)病假证明必须随当月考勤报送人事行政部,非本人责任将证明丢失,须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核查无误后方可确认病假; (六)员工因病住院期间或病休假期跨两个考勤月,交假条时应在考勤表上注明; (七)病假证明批准时间以公历时间为准; (八)病休期间如遇产假、婚假、丧、探亲假等假期时,应合并计算; (九)连续病休期内遇有公休日或法定休假日时,不另外计算病假; (十)急诊需到住家附近县级以上医院就诊,所开假条必需加盖急诊章,人事行政部只承认一天急诊病假,两天后应到指定医院就诊,否则病假证明无效; (十一)当班时间需外出看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出时间在半日内可按病假处理,超过半日的按事假处理; (十二)开具人情病假、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事假 员工家庭有困难或办理个人事务须占用工作时间,由本人亲自办理事假请假手续。其它对发生下列情况均按事假处理: (一)因打架受伤在治疗休养期; (二)停职检查期间; (三)因本人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留期间;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需要休假的时间; (五)因培训不及格被要求停职补习的时间。 第四条 迟到和早退 (一) 迟到:超出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者视为迟到。 (二) 早退:提前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者视为早退。 第五条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虽提出辞职申请但未获得批准而不到岗; (二)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不到岗; (四)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三十分钟以上); (五)假期已满无故不到岗; (六)各种假期无证明或证明无效; (七)伪造或涂改各种假期证明; (八)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的; (九)委托他人打卡,或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将视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 年假、探亲假 (一)休假原则:各部门有资格享受年假、探亲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安排好员工的休假。休年假或探亲假期间,薪酬发放参照公司的薪酬制度。由员工提出休假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审核。部门负责人休假,应由人事行政部直接报执行总经理批准。经执行总经理批准, 年假、探亲假可以顶替病、事假。年假和探亲假最多分两次使用。已休年假或探亲假者,一年内中途离开公司时,需按比例扣缴年假或探亲假费用; (二)年假和探亲假标准: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和探亲假期。首次享受年假或探亲假的,按来公司满一年的次月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申请获批与开始休假应距离半个月。 未转正或实习未正式录用期间不计算时间。 (三)休假天数:每年度年休假5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7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 1.休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者。 2.休产假60天以上者。 3.脱产学习累计30天以上者。 4.员工休完假期后,出现上述情况时,取消第二年的休假资格。 (五)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七条 婚假 (一)员工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另给奖励婚假3天,共计6天。 (二)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八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含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 (二)员工休丧假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三)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九条 妊娠假 (一)女员工怀孕后,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妊娠假,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准休假。 (二)根据分公司岗位特点,一线女职工怀孕4个月、二线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可安排其休假。 (三)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十条 产假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另有奖励假30天,此项奖励假中的15天,女方不休的,可由女方单位出具证明给男方使用,用于护理产妇。 (二)产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十一条 哺乳假 女职工产后的哺乳期为1年,每天给1小时的哺乳假。具体时间安排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发放。 第十四条 公假 经公司批准从事社会活动,或以下特殊情况而需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公假: (一) 已婚女员工怀孕定期检查,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四小时; (二) 孩子父母开家长会,凭学校、幼儿园开会通知,可申请四小时公假; (三) 任何法院证明文件而需出庭作证的可申请四小时公假。 第十五条 法定休假日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 外出学习,原则上采取自费、业余形式学习,不能影响部门工作。如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学习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自费脱产学习的员工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工伤 员工从事本岗位工作或领导指定的其它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治疗期间的休假,薪酬待遇按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造成伤残和死亡时,按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员工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联系索赔,因此而造成的休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加班 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准加班。如确需加班,须提前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并征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 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最多不得超过3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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