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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范文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通用30篇)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

  1、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每年5月集中开展车辆发动机、电源线系统油污状况排查,对存在易引起自燃隐患的车辆,应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车辆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随意在车辆大功率使用电线范围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电线存在,导致车辆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看了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

  为了更好地加强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汉阳陵博物馆给安全保卫部配备了一辆消防专用车辆,以确保景区消防安全,现就如何加强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确保消防车辆安全正常使用,特定制消防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车辆由保卫部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

  二、消防车辆必须由一名专人驾驶,要按规定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该车辆主要保障景区消防灭火和平时灭火训练使用。

  四、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私自将消防车辆开出景区,需要加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确需要外出必须经当天带班馆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六、专业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并确保消防车辆内外清洁,车上消防工具、设备完好。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3

  为加强对巴彦淖尔紫金公司消防车辆的管理,在保障本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下,确保消防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操作消防车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严禁转借和挪用。

  3、消防车辆使用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

  4、消防车辆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5、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领导批准。

  6、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加满水或泡沫,检查整理车辆器材,如有损坏应及时添补。

  7、车辆使用后,应打开出水阀,放干余水,避免长时间出现侵蚀,冬季以防冻裂出水管。

  8、车辆在启动消防水泵后,在无水的状态下,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

  9、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的状态。

  10、认真填写消防车辆出车单、车辆交接薄。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4

  (一)车辆的管理

  1、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2、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灯光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3.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大小货车、三马车、叉车、铲车在厂区主干车道行驶时速度应≤10km/h;

  3.2各种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厂区、仓库时,倒车、经过路口及转弯时速度应≤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停放在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车辆的承载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人货混载,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2、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3、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车辆,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5、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6、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相关部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科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5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统一由校长管理、调度。

  二、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四、保障校长及各处(室)的公务用车,做到按时接送。

  五、各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向校长联系,由校长统一安排。

  六、教职工及外单位借用车,应在不影响本单位用车的情况下,经学校校长批准,给予派车,视情况收取服务费用。

  七、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八、驾驶员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校内。

  九、学校车辆只能由学校的驾驶员驾驶,坚决禁止无证驾驶。

  十、学校驾驶员必须按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6

  1.目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综合部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综合部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调度

  3.2.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车的统一调度。

  3.2.2公务车的使用用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综合部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项目用车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综合部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数据,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审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

  6.附件

  《车辆使用申请单》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7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1、 任何车辆的车主不得随意丢弃车内垃圾、杂物; 门卫有权劝阻、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并上报办公室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9

  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3月3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办,安全办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8.原则上不是校园施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1)本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时间严禁进入校园停放。(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南操场。

  2.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3.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场。

  三、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四、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教职工(车主)签字: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0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秩序,确保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小区内业主或租户的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在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缴纳停车费和充电费,并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条、 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需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第三条、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保安有权检查并拒绝该类车辆进入小区。

  第四条、 洗车需在保安处登记,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 电动车充电装置功率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他电源,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六条、 停车场由卫生人员每月打扫打扫一次。车主应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第七条、 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1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有效加强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以及经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

  二、外来车辆管理:

  1、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车辆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他校车辆,由校办室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遇学生课间活动,由学校负责在学生活动主要路口由护导教师进行安全执勤,制止学生在行车路线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2、学生家长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经允许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门卫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人员,允许进入的车辆要及时记录车辆牌号、车内司机、乘员、货物情况。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无权擅自放入未经批准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

  2、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文明驾驶,遵规停车,在校园内所有车辆均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

  3、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都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除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四、车辆管理部门:

  总务处是车辆管理直接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门卫是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门卫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工作细则严把车辆出入关,坚持登记制度,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小学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2

  1.0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效运行,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车辆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职责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和司机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司机岗位职责,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2.2公司司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不开斗气车、故障车。

  2.3公司车辆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机驾驶并统一管理调度,公司司机必须服从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组织公司司机进行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公司司机需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尽力为用车人提供高标准的服务

  2.5公司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2.6 公司司机要不断提高节能降耗意识,规范驾驶,合理选择行车路线。

  2.7司机对于各级领导及来访人员的谈话不打断、不扰乱,不外传,保证职业操守。

  2.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非公司指定司机驾驶;不准开与证不符的车辆。

  2.8如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公司用车正常。

  3.0车辆使用程序

  3.1驾驶者必须是受雇于我司的员工,并须持有所驾车辆类别的有效驾驶执照

  3.2各部门因公用车时,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其程序如下:

  3.2.1 用车人填写《出车申请单》提交行政部司机班;

  3.2.2由司机班长根据申请情况和拟办事项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度。

  3.2.3 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等其它方式联系向所属领导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申请派遣车辆;待工作结束后,用车人需补齐相关手续.

  3.2.4 司机接到出车任务后,要仔细了解清楚出车等候地点、出车时间、乘车人及其去向等内容,并事先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3.2.5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由用车人员直接驾驶车辆时,等同公司司机管理要求,保证安全驾驶

  4.0车辆管理规定

  4.1 总公司车辆钥匙一律由门卫室统一保管,车辆外出作业时由车辆驾驶人填写《门卫车辆使用记录》,如驾驶

  人员为两人(含两人)以上也需同时签字确认,各项内容填写要详细准确,并由门卫签字确认其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交行政部备档;项目部车钥匙管理需专人专责,并提报总公司备案。

  4.2 司机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回公司后,应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保管好《出车申请单》,每周五下班前将记录表及出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备档.

  4.3 司机班长需将公司所有车辆情况整理填写《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记录表提交行政部备档

  4.4项目部用车需认真填写《行车记录表》并编制月《车辆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记录表以图片形式发回公司行政部进行核查备档

  4.5 每日出车结束后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车辆无异常情况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有关车辆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汇报全天出车情况。

  4.6因公出车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车辆费用,每周五集中将有单据交至财务部统一报销。对于行驶路线、时间与派车任务不符的费用,不予报销。

  4.7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办公时间使用车辆或驾驶公司车辆回家,必须先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时间将公司车辆驶回公司制定停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驾驶回家

  4.7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遣使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违者将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所有或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

  5.0 车辆的保养和修理

  5.1 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汽车驾驶和保养技术,注重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故障苗头和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和酿成更大的损失。

  5.2 车辆日常的维修或保养,如换机油、加注防冻液等需由司机本人完成;坚持每日对车辆进行内、外清扫、擦拭,保持车容整洁。

  5.3按车辆要求保养的公里数进行保养。由司机详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说明车辆情况、更换零(部)件及修理的详细情况,提报行政部交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定点修理。维修费用交回公司审批后方可报销。

  5.5司机班长对送厂修理回来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只有当确认车辆各项行驶功能完全恢复正常状态时,才可安排出车任务。

  5.6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具有绿色环保标志,车辆年检合格后要及时领取年检合格证,按规定要求贴于汽车驾驶室前风档玻璃右上方

  6.0 司机奖惩规定

  6.1驾驶人员做到全年安全行车、无违章、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按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及通报表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2 因没有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或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准时到达出车地点,或因车辆准备不足等情况而延误出车的。

  6.4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用车人投诉的。

  6.5 因违反本规定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6.6车辆使用人在乘坐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员工手册》等进行处理 ;对于故意损坏车辆的,从重处罚。

  6.7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的,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如无法明确驾驶人,按照《门卫车辆使用记录》所填写驾驶人为准,如填写为两人(含两人)以上驾驶人且无法分区责任时,由所填写人员共同承担

  6.8饮酒后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予非司机驾驶的,或私自开车办私事而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且公司视情节将给予处罚

  6.9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或报110),并立即与车队负责人联络处理,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行政部通报车辆事故。

  6.10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以外的损失)的20%由责任者承担。

  6.11调离工作或辞职的驾驶员,由行政部查询交通部门确认无违章罚款的,1个月后由公司领导签字方可退领当月工资。

  看了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3

  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 《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6号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4

  为创建安全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2月22日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

  一 总 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 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且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我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处,安全处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二 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 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1)本校教职工车辆停放地点或区域为:树带内的停车位上面。(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西操场。

  2.车辆停放原则:)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固定车位。

  3.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4.距离校门5米内、道路两侧、禁止停放。

  5.本校车辆停放过夜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门卫东侧。

  三 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5.校园内除经批准的车辆外(货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四 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 附 则

  1.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前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

  永平乡中心小学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6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7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8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三、职责

  1、所有人员及车辆按本制度执行。

  2、门卫值班人员按本制度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工作内容

  1、人员出入管理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必须写明事由,返回后在门卫处核签返回时间,如不能返回时写明理由,方可离开。

  2、就餐时间含在工作时间内的非管理人员除上下班时间出入外,严禁出入大门,确因有事,门卫人员必须和部门领导取得联系,方可出入,门卫严格监督检查,如无证明,不允许出入大门。

  3、员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厂。

  五、车辆出入管理

  1、送货车辆凭送货单等凭证进入厂内,需要时过磅称量,然后听从门卫或保管员指挥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货,非本公司货物进厂时在门卫处登记以便离开时方便清点,确认。

  2、拉运糠醛的车辆一律凭装车单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装重量不得大于车辆行驶证规定的运输重量。

  3、外来人员或车辆出厂,经检查无携带物资,即可放行,但应进行登记。如有物资携带出厂,应办理物资出门证,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4、上班前与下班后,非加班工作人员不得在厂内逗留。

  5、倒班生产工人可按倒班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入厂,交班后30分钟内离厂。

  6、非工作时间入厂要经车间主任同意,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厂,由门卫电话通知。(包括本厂人员)。外来办事人员或车辆入厂是要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不予放行。

  8、任何部门人员,车辆出入工厂必须无条件接受门卫的检查与指挥,否则公司将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19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转弯5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在厂内吸烟,司机下车需戴安全帽,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严

  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 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施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管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五、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卫科,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罚款收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车辆管理单位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劳务团体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集团事故赔偿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0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厂区车辆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电动车、摩托车、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厂区(除特殊情况外);

  2、严禁超载或携带与公司生产所需无关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厂区;

  3、进入厂区的所有载人汽车(公司用车,外单位的办事车、参观用车、出租车等)统一停泊在广场及指定停泊地点;

  4、装卸车辆(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听从公司保安指定大门(北门)、后门(南门)出入,并服从保安同志的指挥;

  5、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其它区域严禁行驶和停泊;

  6、车辆在厂区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能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会车时不超过5公里/小时;

  7、所有外部车辆,进厂要登记,填写车辆来访登记薄,由公司接访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厂。并由保安同志负责来访车辆的停泊管理,出厂时必须检查来访车辆是否携带公司物质,方可放行;

  8、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公司内部货车等,在厂区进行高空吊卸、装卸、会车、倒车等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使用部门、科室内部协调),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考核50元/次,相关管理者及接待者负连带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1

  为了维护好本小区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顺畅、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小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按指定或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小区内秩序。

  一、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必须持有IC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此卡仅限本小区居民或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通行卡应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处,以便闸机自动辩论及管理人员检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遗失,应立即向物业公司申报,并到物业公司办理补卡手续。

  二、通行卡仅提供给在本小区内居住或购买车库、指定或规定车位的业主出入使用。符合条件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车辆及车位信息登记表并缴纳押金等费用后方可领取通行卡。

  三、道闸为一车一杆式,不得强行闯闸。车辆进入小区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不得逆向行驶。进入小区后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车,有车库或车位的业主须将车停放到位,不得占道停车,禁止乱停乱靠,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来车辆及走亲访友车辆需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临时进入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救护车、警车、救火车除外),进入后应有序停放。进入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须及时离开。原则上禁止出租车入内,如遇有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或携带过重物品的,警卫执勤人员视情况可予以临时放行。

  五、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货车严禁停放。

  六、小区车辆管理仅向业主提供车位的管理服务,不为所停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保管责任。

  七、警卫人员须按照以上规定认真执行,维护好车辆秩序,不得善自放外来车辆进入。

  八、以上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2

  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造成堵塞,影响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

  1、所有小区进入车辆,一律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基本小区车辆管理办理;

  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大门口、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绿化地带等地方停放;

  3、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经济处罚;

  4、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3

  为了加强车辆费用考核,明确责任,使公司车辆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现对公司各类车辆使用补充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

  1、基地大型收获机和小型拖拉机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获期间,须使用基地大型收获机或者小型拖拉机时,由基地部长通知方可进行,每次车辆进出厂区时保卫科做好记录。

  机械加油采用定点加油的方式进行,基地所有机械加油只允许在中石油

  2、车辆费用结算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5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6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落实相关责任,针对车辆管理及使用的几个环节进行补充规定。

  1、车辆钥匙和行驶证管理规定:

  A、派车人员在派车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给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驾驶员。驾驶员取得钥匙后不得将钥匙随意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

  B、除部分驾驶员可长期配带钥匙外,其他驾驶员出车返回,必须及时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辖部门专人保管。若下班时间返厂,无法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辖部门,必须将车辆钥匙交保安室保管,当班保安员不得将钥匙交给无派车单驾驶员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长期配带钥匙驾驶员在请假或不用车需外出办事时,客服车辆钥匙交客服部经理保管,其他车辆钥匙交企管部专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车辆外出时,原车辆钥匙交企管部专人保管,不允许出现同时带两台车的钥匙外出。

  D、车辆行驶证应随车携带,车辆在厂区内可放在副驾驶前面的手套箱内方便查找,出厂后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

  E、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公司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2、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A、派车人员在派车时,必须安排经副总以上领导审批的驾驶员开车,其他人员严禁驾驶车辆。对于公司未安排擅自驾驶车辆的人员,每次罚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驾驶车辆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B、在厂区内,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含私家车)。在厂区内,私家车辆严禁借给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人员开车。违反规定,车主和开车人各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车主和开车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公司安排的驾驶员在外用车期间,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人员驾驶,违反规定,驾驶员和开车人员每次各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驾驶员和开车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公司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7

  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8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车辆有固定车库(车位)、使用小区内停车位车辆和来访车辆停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区内禁止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三、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

  四、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进入本小区的处理。

  五、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六、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七、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秩序维护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但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八、有固定车库/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

  1、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标识,并黏贴于档风玻璃内侧醒目位置;

  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或其车位上;

  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4、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车库(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司将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将由车辆拥有人自行负责。

  九、租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1、空置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出租,每个车位月租费为80元;

  2、需要办理租用车位的车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

  3、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租用的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取消其租用车位资格,同时对已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不给予退还;

  4、按时交纳车位租用费。

  十、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如没有自己的车位(车库)或办理租用手续的,一律视为外来车辆;

  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并同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

  3、对已发放《临时停车卡》的车辆,必须把《临时停车卡》放在车内明显处便于秩序维护人员的检查;

  4、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5、对于外来车辆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按《景洪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从非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小区。

  2、摩托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停入车棚内,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29

  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篇30

  公司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满足生产生活用车,明确车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现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使用的车辆及号牌:

  生产部: 供应部: 销售部: 质量部:

  总务部:

  工程部:

  二、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车辆安全、调度、维保和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车辆的出行登记、安全用车情况、车辆事故责任认定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妥善安排车辆的出行。每天认真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月末将《车辆外出登记表》同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报总务部备查。

  四、部门使用车辆,如发现行驶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时,总务部有权要求用车部门就存在问题写出文字说明及处理意见。

  五、除指定领导专用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内,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厂内。无论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车辆每出厂区时,门卫需凭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车辆外出证》出厂。无《车辆外出证》者,门卫不得将车辆放行。遇特殊情况,车辆无法及时开具《车辆外出证》者,部门负责人须电话通知门卫,门卫做详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部门使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是具有驾驶资格并在总务部备案的驾驶人员。任何人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或未在总务部备案的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七、部门使用车辆如有酒后驾车、出私车、无证驾驶等违章违纪现象,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外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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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