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
范文 |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精选33篇)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3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1、 任何车辆的车主不得随意丢弃车内垃圾、杂物; 门卫有权劝阻、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并上报办公室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室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幸中标成为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车消费时代已来临。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区后,能体验到高生活品质及小区业主间的安定和谐,本小区的停车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随着车辆的增加,我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的规划设计,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物业服务经验,为本小区制定了安全、合理、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在您购房初期我公司有义务将小区所配套的车位使用情况告知各位业主: 一、根据设计成果本小区采用人车分流设计,在规划设计中地下车位为1:1。小区交付入住后车辆一律不允许停放在小区内地面上或广场上。建议首期业主先买先得,后期无停车位的业主可选择商业付费停车位。 二、对于小区业主已购车位的只收取30元/月车位服务费,并发放蓝牙感应卡(一车一卡制),方便业主进出地下车库。对于未购买车位业主需将车辆停放在车库的,可通过物业公司联系空余车位承租使用,预计每个车位租金500---600元/月。对于访客和送货车辆采取计时收费。商业配套车位,对所有进出车辆采取计时收费管理。 三、对于非机动车辆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区建造的非机动车 位上或储藏间内,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费。小区为电瓶车专设刷卡充电站,严禁将电瓶车通过电梯托运至楼层。 通过我们竭诚服务和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有信心将X小区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谐社区。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5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厂区车辆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电动车、摩托车、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厂区(除特殊情况外); 2、严禁超载或携带与公司生产所需无关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厂区; 3、进入厂区的所有载人汽车(公司用车,外单位的办事车、参观用车、出租车等)统一停泊在广场及指定停泊地点; 4、装卸车辆(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听从公司保安指定大门(北门)、后门(南门)出入,并服从保安同志的指挥; 5、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其它区域严禁行驶和停泊; 6、车辆在厂区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能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会车时不超过5公里/小时; 7、所有外部车辆,进厂要登记,填写车辆来访登记薄,由公司接访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厂。并由保安同志负责来访车辆的停泊管理,出厂时必须检查来访车辆是否携带公司物质,方可放行; 8、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公司内部货车等,在厂区进行高空吊卸、装卸、会车、倒车等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使用部门、科室内部协调),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考核50元/次,相关管理者及接待者负连带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6为创建安全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2月22日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 一 总 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 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且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我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处,安全处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二 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 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1)本校教职工车辆停放地点或区域为:树带内的停车位上面。(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西操场。 2.车辆停放原则:)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固定车位。 3.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4.距离校门5米内、道路两侧、禁止停放。 5.本校车辆停放过夜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门卫东侧。 三 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5.校园内除经批准的车辆外(货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四 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 附 则 1.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前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 永平乡中心小学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7为了加强车辆费用考核,明确责任,使公司车辆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现对公司各类车辆使用补充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 1、基地大型收获机和小型拖拉机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获期间,须使用基地大型收获机或者小型拖拉机时,由基地部长通知方可进行,每次车辆进出厂区时保卫科做好记录。 机械加油采用定点加油的方式进行,基地所有机械加油只允许在中石油 2、车辆费用结算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8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学校领导及相关科室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l、学校所有车辆在办公室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调配。 2、办公室分管主任应带头做到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4、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l、固定车辆的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主任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无固定车辆的领导在三门峡市范围内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到三门峡市以外区域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填写“工作用车联系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镇乡或出市区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5、严禁私自调用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 情节追究责任。 6、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 7、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8、驾驶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做好出车情况登记,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9、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l、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校长同意后,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一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办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参与修理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两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指定副校长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报校长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3、每季度由办公室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驾驶员要向办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释;超过10%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主任;超过20%的,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并组织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五、处罚 l、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头提醒、书面警告、书面检查等处理,并登记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校长研究后处理。 2、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明确责任50%以上,驾驶证被扣12分的,年终考核定不称职等次。 3、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附则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9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0为了更好地加强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汉阳陵博物馆给安全保卫部配备了一辆消防专用车辆,以确保景区消防安全,现就如何加强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确保消防车辆安全正常使用,特定制消防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车辆由保卫部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 二、消防车辆必须由一名专人驾驶,要按规定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该车辆主要保障景区消防灭火和平时灭火训练使用。 四、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私自将消防车辆开出景区,需要加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确需要外出必须经当天带班馆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六、专业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并确保消防车辆内外清洁,车上消防工具、设备完好。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1为了维护好本小区秩序,保证车辆及行人顺畅、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小区进出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按指定或规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小区内秩序。 一、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必须持有IC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此卡仅限本小区居民或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通行卡应放置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处,以便闸机自动辩论及管理人员检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遗失,应立即向物业公司申报,并到物业公司办理补卡手续。 二、通行卡仅提供给在本小区内居住或购买车库、指定或规定车位的业主出入使用。符合条件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车辆及车位信息登记表并缴纳押金等费用后方可领取通行卡。 三、道闸为一车一杆式,不得强行闯闸。车辆进入小区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不得逆向行驶。进入小区后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车,有车库或车位的业主须将车停放到位,不得占道停车,禁止乱停乱靠,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来车辆及走亲访友车辆需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临时进入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救护车、警车、救火车除外),进入后应有序停放。进入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须及时离开。原则上禁止出租车入内,如遇有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或携带过重物品的,警卫执勤人员视情况可予以临时放行。 五、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小区,货车严禁停放。 六、小区车辆管理仅向业主提供车位的管理服务,不为所停车辆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保管责任。 七、警卫人员须按照以上规定认真执行,维护好车辆秩序,不得善自放外来车辆进入。 八、以上规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2为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规范人员、车辆、公司货物出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员管理 1.本公司员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卡。按《考勤打卡管理规定》执行。新厂与老厂在不同区域上班的员工,须按规定在本区域打卡,不得异地打卡,保安要加强监督。 2.未到下班时间,员工不得提前下班。如有需要外出的,保安凭《出门证》放行。 3.上班期间需要外出办事的,须持有车间主任或生产制造部开的《出门证》,保安凭《出门证》放行,并记录出门和返回的时间。 4.外来人员无故不得进入公司(厂)。如因工作、业务等需要的来访者,须填写《来客登记簿》并填写《来客接待申请单》,申请单要注明接待人的姓名,当来访者离开时,由接待人签注姓名,回单交回门卫处。 5.对携带物品进出的人员,保安要例行检查,员工应积极配合。 6.严禁公司员工带未成年人子女进入生产区域。 7.公司行政、办公人员进出生产厂区的不用出门证,但保安要做进出记录登记,有携带物品进出的,凭《出门证》或《出库单》第二条:车辆出入管理 8.各类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厂)区内,应注意安全第一,车速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内。如因超速而发生意外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9.公司各种车辆包括私车在新厂或老厂之间往来办事的,凭内部通行证进出,但要按规定区域位置停放。出厂时,如保安有要求,应主动配合检查。 10.外来车辆须按规定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离开时加注离厂时间。 11.外来车辆空车离厂时,保安必须检查。 12.公司员工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统一停放停车棚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13.各种车辆装货出厂的,保安门卫凭仓库的《出库单》或制造中心开出的《出门证》,才准许放行,否则一律不得放行。 14.本公司货车出门的,保安要登记车辆出厂时的公里数,去向目的地,车辆返厂时记录总里程,(一车一本登记簿记录)每月汇总。 15.政府机关、财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车辆进出公司,无须填写《登记簿》。在进入公司的同时,保安应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条:物品出入管理 16.外来物品进入公司(厂),客户携带工具或物品进入公司(厂)的,由客户在《登记簿》上注明所带物品,当客户离开时,保安门卫要核对后才放行。 17.需外出维修的公司物品、设备,由设备动力科填写维修联系单,并经生产制造中心副总鉴字,门卫凭单子放行。 18.委托外加工、委托外检测的成品,半成品,各车间需外发的原材料,门卫凭《出门证》放行。 19.设备外借,《出门证》须经生产副总签字审批确认,门卫要作详细登记后才许放行。 20.产成品出厂:门卫凭仓库的《出库单》,经核对无误后放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前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新制度执行。 银宇控股集团办公室 20xx年5月31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31、本小区的车辆出入一律出示停车卡,车主在更换车辆原卡有效,但必须从新登记并核对正确; 2、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3、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办理业务时,出入相关证件,方可驶入; 4、参加婚庆的车队进入小区必须先向物业告知,由物业服务统一安排进入小区和停放地点,除特殊情况外,葬礼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4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秩序,确保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小区内业主或租户的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在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缴纳停车费和充电费,并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条、 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需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第三条、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保安有权检查并拒绝该类车辆进入小区。 第四条、 洗车需在保安处登记,并缴纳费用。 第五条、 电动车充电装置功率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他电源,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第六条、 停车场由卫生人员每月打扫打扫一次。车主应爱护环境,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 第七条、 收费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5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造成堵塞,影响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 1、所有小区进入车辆,一律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基本小区车辆管理办理; 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大门口、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绿化地带等地方停放; 3、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经济处罚; 4、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6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3月3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办,安全办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8.原则上不是校园施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1)本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时间严禁进入校园停放。(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南操场。 2.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3.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场。 三、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四、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教职工(车主)签字: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7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落实相关责任,针对车辆管理及使用的几个环节进行补充规定。 1、车辆钥匙和行驶证管理规定: A、派车人员在派车时,必须将车辆钥匙交给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驾驶员。驾驶员取得钥匙后不得将钥匙随意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 B、除部分驾驶员可长期配带钥匙外,其他驾驶员出车返回,必须及时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辖部门专人保管。若下班时间返厂,无法将车辆钥匙交车辆管辖部门,必须将车辆钥匙交保安室保管,当班保安员不得将钥匙交给无派车单驾驶员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长期配带钥匙驾驶员在请假或不用车需外出办事时,客服车辆钥匙交客服部经理保管,其他车辆钥匙交企管部专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车辆外出时,原车辆钥匙交企管部专人保管,不允许出现同时带两台车的钥匙外出。 D、车辆行驶证应随车携带,车辆在厂区内可放在副驾驶前面的手套箱内方便查找,出厂后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 E、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公司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2、车辆行驶安全规定: A、派车人员在派车时,必须安排经副总以上领导审批的驾驶员开车,其他人员严禁驾驶车辆。对于公司未安排擅自驾驶车辆的人员,每次罚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驾驶车辆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B、在厂区内,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含私家车)。在厂区内,私家车辆严禁借给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人员开车。违反规定,车主和开车人各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车主和开车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公司安排的驾驶员在外用车期间,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资格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名单为准)的人员驾驶,违反规定,驾驶员和开车人员每次各罚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驾驶员和开车人共同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E、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者,由公司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8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畅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员工车辆 2.1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要放入指定车棚,应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2.2员工的汽车一律不准进厂,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自行管理好、锁好、排放好。 3.公司的货车、班车、公务车辆 3.1进入公司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2公务车辆出厂,需凭《派车单》放行,由公司综合办安排。 4.外来车辆 4.1 任何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进入厂区,停靠在公司大门外的车位上。 4.2送货、拉货、废旧物资车辆,严格登记,凭主管经理签字的出门证出厂。 4.3外来检查、参观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厂区,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邯郸汉光办公自动化耗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19一、学校利用教师大会、年级会、班会和宣传栏对师生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师生自觉成为学校安全管理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让教职员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门口严禁一切车辆停放。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家长到校探望学生。 三、安全值班教师在学生上、放学时严格按照学生上、放学的安全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 四、未经允许的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校园。门卫请示学校有关负责人,经学校允许进入的车辆,门卫必须按照门卫制度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实行登记查验制度。要查验有效证件,严格登记手续,并认真检查进出车辆及人员、物资的情况。进入校园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有效的证件。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进入校园。除特殊情况外,晚间23:00后不容许车辆进出校园。 五、经批准进入校门的车辆,均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确需进入校园装卸货物的,均须按规定的时间、速度行驶,不准在非停车区随意停放。进入校园的车辆,行车、转弯、后车要注意学生的动向。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喇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定校内行车的速度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职员工车辆进出校园时,按规定的速度行驶。车辆必须停放在教职工车位或停车场,不得抢占学校校车车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学车试车。需要进入校园装卸货物的车辆不能在学生下课时间或活动时间进入校园。本校教职员工车辆进出校园,遇到有学生在道路上要停车避让或慢速行进。 八、不能组织学生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体育课和开展其他集体活动。 九、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须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领导、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人员统一组织安排车辆和交通管理。 十、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门卫必须对车辆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十一、各部门、各老师严守进出校园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 拦隆口中学 20xx年3月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 3.1.1 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 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8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1.19 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警示标志。 3.1.32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 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3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2.4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3.2.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8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3.2.9 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安全技术检验 3.3.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4.2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3 《车辆事故记录》 4.4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2一、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小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维护停车使用权力,特订立本办法,供小区住户、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并作为小区车辆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停车场使用范围: 1.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供住户购买或租用停车位者使用; 2.访客收费临时停车; 3.装修工程车辆指定停放; 4.小区住户机动车指定停放; 三、管理规定: 1.小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仅供车辆停放,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不负责保管,所收取的费用均为场地占用费和场地物业管理费用; 2.如停车区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出租人、管理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小区机动车停放规划4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户承购之专用停车区; b.地面、地下住户承租之专用停车区; c.访客收费临时停车区; d.装修工程车辆专用停车区; 4.小区住户需停放车辆,应先到管理处办理车辆停放登记,管理处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住户(使用人)按规定缴清租位费和管理费后申领《停车证》,管理处注册登记后赋予车位编号并指定停放车位; 5.车辆进入小区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停车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 6.车辆进入小区及地下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7.除规定区域内小区内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8.访客车辆则停放于收费临时停车区; 9.车辆停放以一车一位为限,如一家拥有两部(或以上)车辆要轮流停放,住户必须在管理处登记,获准后方可允许,若违规同时停放两辆车将依罚则处理; 10.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户车号,如车号变更,请住户立即通知管理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11.车辆应停放于所属车位或指定车位,为维护住户专用车位权益,如有违规被占用,经查获或举报,管理处将依据相关规定约定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12.车位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安全及卫生; 13.各业主、住户应无条件配合管理处建立车籍管理资料; 14.住户报废车辆不可随意弃置于停车场内,应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否则视同违规使用停车场,该物件视同废弃物处理,不得异议,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住户承担; 15.车位所有权人(或产权拥有人)如将车位转让或出租(限小区住户)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承购(租)户须凭相关权证、租赁或购买合同,原磁卡须换新卡,以便纳入正常管理; 16.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7.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如需检修,车主应先通知管理处,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小区,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18.凡违反或侵害本规定事项者,由管理处视情节斟酌处理,若情况紧急或事态严重时,需进行排除障碍将暂时限制车辆进出; 19.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停车场仅为停车管理,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20.小区车辆专用磁卡及专用《停车证》,禁止转借他人或用于不同车辆,如遗失或损坏,请立即向管理处办理撤销,重新申请,如有谎报遗失或延误挂失至不明车辆进入,将扣留车辆报警查办,并追究原持卡(证)人; 四、安全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规定停车最大速限每小时25公里,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请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规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转弯、斜坡及停车区内等,请减速慢行; 2.停车场内行驶车辆一律开启近光灯,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 3.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以防物品失窃; 4.停车设施损坏或机械操作不良,请立即通知管理员处理; 5.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恕不负责; 6.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7.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及停车场; 8.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9.停车场内车辆请勿长时间慢速暖车及急速加油门,以免污染空气,产生噪音,影响健康; 10.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 11.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即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灾害; 12.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并立刻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13.停车时,请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免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 14.为维护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如为驾驶人之眷属,请妥善照顾,以免发生危险; 15.在停车场内实施车辆清洁保养或货物装卸,请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干净,以保持整洁; 16.车辆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问题的情况,住户发现后应尽快通知管理处协助处理; 17.严禁三轮车、自行车进入地下停车场,以维护人、车的安全; 18.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区装卸后尽快离开,业主应全程监督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如需较久停留,请通知管理处; 19.车场内各项设施如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保管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止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五、小区内货物装卸停车管理准则: 1.装卸货物采用短时间装卸原则,以避免占用车道,超过三十分钟则强制驱离; 2.装卸货物车辆进入小区应注意各类交通标志,因装卸货物造成他车或公共设施损毁的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3.货物不可久置卸货区,应尽快完成装卸并清理四周环境,由管理人员检查无破坏及污染的驶离现场; 4.凡运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时需凭管理处出门单方可放行,管理人员为安全需要可对车内货物及行李实施检查; 5.邮件配送、紧急救护车辆及住户搬入或搬出时可专案向管理处申请; 六、机动车停放管理细则: 1.承购地面专用停车位、长期租用车位的住户(管理处保留调整车位位置的权利)应到管理处办理车辆登记,申领《停车证》; 2.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无《停车证》车辆驶入该停车位停留; 3.《停车证》为一车专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车场管理员有权收回《停车证》; 4.住户遗失《停车证》,应及时到管理处登记备案,并重新申领并支付办证费,《停车证》每年更新一次; 七、罚则 1.进入小区的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受罚,车辆凭《停车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大门; 2.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劝说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 a.未按规定对位停车; b.一位停二车、一车占二位; c. 超出停车线外,随意停车,影响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e.未张贴停车证(或临时停车证); f.车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车; g.停车场入口或通道停车; h.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 i.紧急出口车道; 凡违规的车辆,管理处依据情况,劝说后仍违规者处罚金人民币200元。罚金纳入管理费基金统筹运用,重大违规事项,则报请主管部门执行拖吊,所发生的费用由该业主负责。 j.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车辆,因而肇事造成损害,肇事者将依法赔偿一切损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则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另行修订补充。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3为了严格镇政府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镇政府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车辆管理的范围:凡属镇政府机关、计生站、企业站所属的车辆,均纳入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1、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2、车辆使用的范围是公务用车,其它私人事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3、镇机关所有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领导签批后由专职司机凭签批意见出车。 4、镇机关所有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子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的,需事先向镇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二、车辆的使用 1、车辆由指定专职司机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 2、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司机私自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不论所办的事为公事或私事,均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5、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的,应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8、公车私用时若受到违规处罚或发生事故、损毁、失窃的,在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借用者负担。 三、车辆的保养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可自行修理者,可凭购买材料零件费用凭证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XX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镇政府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的处罚,由驾驶人负担。 3、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交警部门及镇党政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镇政府各负担一半。 五、费用报销 1、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 2、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4公司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满足生产生活用车,明确车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现对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使用的车辆及号牌: 生产部: 供应部: 销售部: 质量部: 总务部: 工程部: 二、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车辆安全、调度、维保和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车辆的出行登记、安全用车情况、车辆事故责任认定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妥善安排车辆的出行。每天认真填写《车辆外出登记表》。月末将《车辆外出登记表》同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报总务部备查。 四、部门使用车辆,如发现行驶里程、耗油等方面出现明显异常时,总务部有权要求用车部门就存在问题写出文字说明及处理意见。 五、除指定领导专用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内,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停车厂内。无论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车辆每出厂区时,门卫需凭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车辆外出证》出厂。无《车辆外出证》者,门卫不得将车辆放行。遇特殊情况,车辆无法及时开具《车辆外出证》者,部门负责人须电话通知门卫,门卫做详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部门使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是具有驾驶资格并在总务部备案的驾驶人员。任何人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或未在总务部备案的人员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七、部门使用车辆如有酒后驾车、出私车、无证驾驶等违章违纪现象,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外出证》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5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6为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确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含机动车、家用车、板车、小货车)不得随意出入小区,特殊情况需进入,司机应配合门岗填写临时出入证。 三、严禁在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门岗至办公楼、办公楼至明志小学西门)停放车辆。 四、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严禁超车。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六、出租车不得驶入小区,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及携带过重物品,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 七、车辆载货驶防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值班室办理手续,方可放行。 八、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7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8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1、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指长期或临时在厂内进行作业、运输或通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进入厂区机动车辆、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辆)。 2、外来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3、送货车辆由综合办进行管理,进入单位区域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4、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二、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厂,由保卫科负责进行管理,进出车辆由保卫科进行检查,联系车辆使用或接受单位,经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行车证”及其他相关证件,无牌照车辆禁止入厂。入厂车辆由保卫科收留驾驶证,车辆出厂时交还司机。 3、运输各类危险化学品车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持有完备的危险品运输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后方可入厂。 4、临时进出厂作业和送货车辆,由保卫科发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厂。 三、机动车辆入厂管理 1、机动车辆进入厂区,由管理单位或保卫科指定行驶路线,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路段、生产装置区。 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严格按照规定速度依次行驶,厂内行驶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转弯5km/h,不准超车。 3、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及其他无关区域,进行吊装等作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在车间管理人员监护下,查看好停车位置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完成后再监护下应尽快驶离生产区,不得逗留。 4、车辆需在厂区停留时,应停靠在厂内马路一侧,不准抢占马路、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允许在生产区内消防通道上停留。 5、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在厂区内擅自驾驶机动车。 6、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保持罐体清洁,阀门密闭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进入厂区后,严格执行厂内相关制度,严禁司机在厂内吸烟,司机下车需戴安全帽,装卸货车辆随车人员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严 禁货车上人货混乘。 9、运输车辆过磅时,车上所有人员(包括司机)要全部下车,凡是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装卸车时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10、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由各劳务团体自主管理的机动车辆,按照第二条进行管理, 还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驶,严禁私自出界区行驶。 2、施行专人专车管理,应每辆车制定驾驶人员,严禁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 3、机动车辆运行中只允许驾驶员乘坐,严禁机动车辆载人行驶。 4、机动管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将机动车辆做其他用途。 5、机动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使用,车辆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时,应做报废处理,严禁报废车辆继续使用。 五、奖惩规定 1、机动车辆在厂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扣罚司机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卫科,处罚车辆出厂需出示罚款收据,方可放行。 2、厂内机动车辆违反厂内制度,违规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停放,超速运行,扣罚车辆管理单位50元。 3、驾驶人员在厂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吸烟等严重违反规定行为,按照厂相关规定执行扣罚。 5、厂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厂内人员驾驶劳务团体车辆;劳务团体车辆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罚50元,扣罚管理单位50元。 6、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不按规定整改继续使用,每次扣罚100元。 7、厂内机动车辆因交通肇事损坏设施、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厂及集团事故赔偿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29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30(一)车辆的管理 1、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2、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灯光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3.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大小货车、三马车、叉车、铲车在厂区主干车道行驶时速度应≤10km/h; 3.2各种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厂区、仓库时,倒车、经过路口及转弯时速度应≤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指挥人员应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停放在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要按指定地点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车辆的承载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人货混载,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2、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3、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车辆,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5、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6、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相关部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科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费用支出,体现降本增效,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直属中心的公务用车和生产用车管理。 第二章 车辆配备原则 第三条 公司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用于保障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外事、机要、接待、老干部、后勤保障、调研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 公司直属中心配备生产用车,用于保障公司直属中心日常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车辆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机动车辆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车辆资产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维修管理、保养费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公司本部车辆实行集中管理。 公司机关和直属中心工作人员用车,如属市内用车,可直接向车队申报;如需要长途用车,需由公司综合部审批。 第七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直属各中心负责人,一律不得使用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 第八条 严格控制使用车辆出市、出省办事,公务出市尽量使用公用交通工具(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必须带车出市、出省的,应符合下列情况,并提前填写《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见附件一),报综合部领导批准。 1、公司领导带队的全性调研、检查; 2、地方政府领导检查指导我公司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 3、公司网络运维、服务等专业检查,检查地点较多,不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节、假日车辆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节假日期间,施行封车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综合部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 2、节、假日期间,车队设值班车辆,为用车单位提供车辆服务; 3、节日期间一律实行封车制度严禁出私车。 第十条 婚丧事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所属车辆一律不准作为结婚用车; 2、丧事用车如系本企业职工及亲属,必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 第五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在非工作时间内,车辆应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及综合楼存车场。因公外出和需要在外过夜的车辆,驾驶员应选择收费存车场或单位内部存车场存放。未按公司规定停放,如出现丢失、损毁等后果,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车辆保险相关内容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其经济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车辆管理人员,事故车辆须到省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出市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须经公司综合部同意后才能对车辆进行维修。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相关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车辆费用 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进行定额审批管理: 1、公出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和燃料费由公司定额支付,综合部负责汽油的购买和车辆费用的报销审核; 2、对车辆油料消耗,实行单车核算,油耗和行驶里程双向考核。按车辆型号及历史耗油情况,确定百公里耗油 定额;驾驶员加油,按车辆归属凭《加油IC卡》实行定点加油; 3、与车辆相关的各类费用,如车辆的养路费、车船税、检测费等等,由公司统一支付; 4、车辆的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三),报综合部主管人员,由综合部安排车辆到指定维修厂家维修(流程见附件四),维修厂家经过招投标产生。未经许可自行维修或保养的,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驾驶员管理 公司综合部对驾驶员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活动中要坚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法规、政策以及省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及车辆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技术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驾驶员不得将所驾驶的车辆借给他人或私自开车为他人或自己办私事,凡违反规定驾车外出发生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按驾驶员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凡违反规定者,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本人及车辆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如有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租用机动车,并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第十八条 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对公司机关、直属各单位员工居住地点相对集中,人员较多的主干线路,开设通勤车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出市、出省申请单 2、机动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3、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流程图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32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统一由校长管理、调度。 二、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四、保障校长及各处(室)的公务用车,做到按时接送。 五、各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向校长联系,由校长统一安排。 六、教职工及外单位借用车,应在不影响本单位用车的情况下,经学校校长批准,给予派车,视情况收取服务费用。 七、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八、驾驶员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校内。 九、学校车辆只能由学校的驾驶员驾驶,坚决禁止无证驾驶。 十、学校驾驶员必须按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 篇331. 目的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 《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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