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购房合同条款补充协议 |
范文 | 购房合同条款补充协议(通用3篇) 购房合同条款补充协议 篇1第一条、更改条款类: 关于《合同》(合同号:)的补充协议 甲方:系原合同售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系原合同购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房屋地址: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原合同约定:“___________”现更改为“___________” 二、原合同其他约定不变; 三、本协议经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提前退款类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应甲乙双方要求,现对原合同约定:“___________”条款更改如下:“___________”,且甲乙双方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二、丙方已告知甲乙双方做上述变更可能引发的风险,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经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三条、贷款手续办理前先行房屋过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应甲、乙双方要求,丙方协助其在贷款未审核下放的情况下进行过户手续办理; 二、如办理过户手续后,银行因乙方自身情况,实际审核下放的贷款金额少于原约定金额或不能发放贷款的,乙方应于贷款实际审核下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补足,打入丙方账户; 三、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丙方已如实告之提前办理过户手续所存在之风险,已尽告之义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经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解除合同类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因方违约(或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视具体情况而定),现经三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原合同; 二、方于年月日向方退还已预收房款元整; 三、方自愿向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四、丙方已收方中介信息服务费元整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五、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退还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原件(该条款以甲乙双方已如实按期履行上述约定条款为前提); 六、自本协议签定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作废并由丙方收回; 七、本协议系该纠纷最终解决方案,三方日后不得对此再提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八、本协议经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电话:电话:连锁店:(店名及经办人)电话: 日期:日期:日期: 补充协议签定总原则: 一、协议内严禁出现公司承担责任条款; 二、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一定要先讲明原合同第条第款及内容,然后更改为:___________ 三、如客户要求写明公司责任的,一律答复按原合同执行; 四、最后丙方签名处一定要写明店名及经办人名字及日期,加盖店章。 购房合同条款补充协议 篇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购房合同条款补充协议 篇3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使用提示: 1、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使用提示: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使用提示: 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 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使用提示: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使用提示: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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