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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范文
范文

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范文(通用3篇)

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范文 篇1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切实抓好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在粤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六个结合,突出广东特色。

  坚持与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相结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定向培训、劳务合作、对口扶贫、劳务代理等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合格的劳动力供给。

  坚持与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相结合。加快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坚持与创新培训模式相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两方面的优势,建立农民工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机制。

  坚持与加强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相结合。重点扶持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加强培训,促进企业规范用工,优化我省用工环境。

  坚持与督促企业落实培训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持有愿望和条件组织农民工培训的用人单位,点面结合,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培训义务。

  坚持完成培训任务与提高培训质量相结合。确保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坚持二个导向。

  在培训规划上坚持以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在培训实施上坚持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导向。

  (三)坚持二个创新。

  创新培训模式,建立政府统筹、企业导向、社会参与、个人努力的联动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担经费的培训投入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xx-20xx年,组织400万在粤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年均培训80万人;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20xx年任务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执行

  (二)任务下达

  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流动就业人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培训鉴定能力、地方资金配套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将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各市于4月底前下达到县区和用人单位。

  (三)培训和补贴对象

  培训对象是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中外省农民工不少于70,外来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含城镇户籍外来工)。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用工检查摸底,全面掌握在粤农民工情况。

  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用工登记制度。从20xx年开始,每年的下半年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开展一次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检查摸底。各地要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科(处)室、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组,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采用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自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办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将调查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二)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培训规划和具体的计划。

  在用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要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自报和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需求,建立农民工培训需求数据库。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计划制订分期培训的具体方案,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编发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农民工培训。各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认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定点培训。

  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定点机构主要包括三类:

  1.用人单位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基地。主要承担本单位农民工和劳务帮扶地区输出劳动力的培训;对在行业内具有优势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承担行业农民工培训。

  2.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中认定,主要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级以上技能农民工的培训。

  3.社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中认定,主要承担特有行业工种及具有比较优势工种的培训。

  (四)依托用人单位,多形式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农民工培训必须坚持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要选择技术工人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行业和企业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2.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标准、教学大纲和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指定行业内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行业农民工培训,并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3.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履行农民工在岗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的部分。高技能农民工培训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尽量采取灵活方式,把培训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4.校企合作培训。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专业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培训共同组织培训。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并到已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规范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在培训学时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参加本省新开发工种技能培训的,由省统一学时标准。在培训内容上,应包括公共课程和技能培训课程,以实操培训为主,公共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广东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和发证服务,适当降低收费。有条件的地级市,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结合农民工实际情况,协助省组织开发适应农民工参加的新工种、新职业和专项能力培训鉴定标准、教材等资料,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

  (六)配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加快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减免费服务。对提供免费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的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农民工培训计划与“百万工程”有机结合,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按照国发5号文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的要求,做好经费预算,协调当地财政按规定安排农民工培训就业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比例,结合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安排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按规定强制提取,用于政府组织农民工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外省籍农民工培训,省本级和各地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省籍农民工培训。

  (三)强化管理。

  加强政策配套,抓紧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工作规程》、《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农民工培训质量监控和考核办法》、《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加快开发使用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的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调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范文 篇2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实际情况和课程改革的实际需要,以“问题导学”理论为重点,以加强师德建设与教师业务技能提升为主题,采取集中培训与校本(联盟)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帮助教师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强化教学反思意识,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培训对象

  全体在职教师。

  三、培训时间

  20xx年7月4日至10日。

  上午:8:00~10:30;下午:2:30~5:00。

  四、培训内容

  “问题导学”理论、学科专业素养、德育管理等。具体培训内容见安排表。

  五、培训形式

  1.全县集中培训、学校集中培训与联盟校集中培训相结合。

  2.专家讲座与现场研讨、集中考核相结合。

  六、参培教师要求

  1.纪律方面:一是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学习培训机会,树立良好学风;二是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中层以上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方面:虚心学习,积极参与互动交流,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学习结束后,提交学习过程的各项记录及学习汇报等材料。

  七、管理与考核

  1.加强领导。建立教师培训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督查组。

  培训领导小组:韩朝平缪中艳汪汉成凌建东孙方彪

  培训工作小组:唐海霞倪金中匡霞徐友萍祁建淮

  刘娟赵莉董菊香刘莹莹

  培训督查组:余荣军杨定杰袁寿芳

  2.强化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责任人、校本培训主讲人、培训地点、网络设备等落实到位,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建立《暑期教师培训日志》,对教师培训情况学校落实专门人员进行督查。

  3.严格考核。根据参培教师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作业情况及“教学设计”基本功考核成绩等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并最终汇总成为教师个人评优、评先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晋级的重要参考。

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范文 篇3

  一、就业培训对象

  1、《实施意见》所指对象中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44周岁,女性16—3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就业培训的重点对象。

  二、就业培训工作

  2、强化政府责任,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充实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置专职人员,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平台,组织被征地人员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对积极引导组织被征地人员培训、就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考核奖励。

  3、大力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将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列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手册》,被征地人员可凭册免费参加辖区内五大培训基地或公共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工种实用培训,同时对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初、中级工)鉴定的免收鉴定费。持册人员到辖区外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一次性给予300元补贴,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补贴标准。

  4、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各级各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如环卫工、物业管理员、镇村协管员等,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征地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并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一次性招收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的企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给予每招收1人100元的奖励。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5、经洛江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男性16—44周岁,女性16—39周岁)的新被征地人员,可按下列两种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二是已实现就业的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身份参保。

  四、参加养老保险程序

  6、参保登记:符合《实施意见》新被征地人员首次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由村(社区)统一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供以下参保资料:①经确认的《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及其复印件;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参保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④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地税部门和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新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新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确认。

  7、缴费标准:新被征地人员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以当年公布的全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准),20xx年缴费比例为20%。

  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参保的,应按月缴费,月缴费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20xx年缴费比例为26%(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

  8、对账单发放: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前负责将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对账单打印出来,交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五、社保费筹集

  9、个人负担部分的筹集。新被征地人员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要求进行参保,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

  10、区财政负担部分的筹集。根据参保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和年限,实行社保补贴“先缴后补”。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向区财政局申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当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名册确定社保补贴金额,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个人缴交的社保费中社保补贴按年度一次性拨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新被征地人员参保8年后,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其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每年应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否则,视同放弃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参保后如果死亡或愿意放弃参保资格的,应及时按程序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参保减员表。

  六、社保补贴标准和申领

  11、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从参保的'第一年起可连续享受8年的社保补贴。新被征地人员到企业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就业的新被征地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期限8年(如:20xx年补贴标准900元×8%×50%×12=432元/年);对自行到我区灵活就业窗口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被征地人员,每年政府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期限8年(如:20xx年补贴标准1100元×20%×50%×12=1320元/年)(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政府公布实施)。

  12、社保补贴申领:新被征地人员必须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贴时必须提供:①《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及其复印件;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提供社保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保费缴纳发票或个人缴费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以员工参保的)。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年度缴费数据,确定参保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金额,经审核批准后,其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年度一次性汇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七、享受待遇

  13、退休条件及待遇:新被征地人员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在退休前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其养老金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待遇:参保人员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20个月死亡、出国定居其退保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允许其按政策补交补足15年的,补缴费用由本人负担。

  八、其他规定

  15、参保对象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的;或者户口迁出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重复参保。

  16、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参保的,失业后可选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程序续保。

  17、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实施意见》参保年龄,不得再参加被征地人员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18、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19、对于实施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本实施方案又没有具体规定的,提交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研究。

  20、本实施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1、试行期限暂定一年,即从20xx年1月16日起至20xx年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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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