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
范文 |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精选18篇)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三)合伙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缴付出资。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_________________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2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样式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___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 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经营范围:_________ 第三章?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_________(此处填出资方式,如常货币或实物)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条?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个别伙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5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 、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6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20__)》具体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有限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 1.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3.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8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 住所(址): , 证件号码: ;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 :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 :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 , , , 。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9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__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7.1 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认缴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认缴比例(%) 总计 现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倩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 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 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 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 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15.1 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退伙 16.1 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16.3 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6.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6.4.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6.5.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公司在获得累计 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 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 股权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资义务; 16.6.2 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16.6.4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9.1 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19.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9.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故意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公司同意向该有限责任合伙人授予。具体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伙人认购 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说明 一、各有限合伙人共 名,每人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募集资金 万元,详情如下: 各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占 投后股权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二、经各方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上述 名有限合伙人将募集到的 万元人民币用于认购 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投后 %的股权;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别占公司投后1%的股权; 三、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权协议执行; 四、各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五、本附件作为有限合伙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1本合伙协议(“本协议”)由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适用法律”),特此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1条总则 1.1 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合伙)。 1.2 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____。 1.3 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伙人权益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1.4 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如下: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1.5 合伙企业的成立与合伙期限 1.5.1 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伙企业应当自合伙期限终止日开始停止营业,清算活动除外。 1.6 合伙企业财产 1.6.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6.2 在依照本协议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前,本合伙企业财产不属于任何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业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7 合伙人责任承担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条 合伙人名录、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本合伙企业设置合伙人名录(见附件一),用以记载全体合伙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纳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信息发生任何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3.1 本合伙企业由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当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 3.5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_____。 3.6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_____。 3.7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_____。 3.8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_____。 3.9 如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0 如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1 利润分配 本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方式如下:_____。 第5条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5.1 财产份额质押 普通合伙人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义务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但须经全体合伙人_____同意。 5.2 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导致其合伙人身份变化的,应当适用本协议第7条的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取得全体合伙人的_____同意。 第6条 入伙与退伙 6.1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应当经 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 同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2 有限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入伙:_____。 6.3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 。 6.4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 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 ; 6.7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选举新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6.9 退伙的具体程序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 6.10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6.1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7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7.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8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任命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业和清算资产: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仅剩下有限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处理本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合伙企业的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合伙企业解散事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8.5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8.6 清算人应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7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9条 财务、会计与劳动管理 9.1 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应依照相关中国法律、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制定。企业的账册和报表由其自己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国会计标准要求编制。 9.2 本合伙企业采用公历年度为其会计年度,即从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9.3 本合伙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单位。如果实际收支的货币不是人民币,应按照企业财务与会计制度为记账换算成人民币。同时,应说明涉及的原始货币和金额。 9.4 本合伙企业应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该独立审计师由合伙人一致认可的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9.5 本合伙企业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纳税。 本合伙企业员工应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6 本合伙企业的员工的招收、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的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总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其应认缴资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 其出资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其承诺,均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解除。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 本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3.3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签署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2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__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员工的工资标准; (3)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经理 8.01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 财务会计 10.01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别约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 15.01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 附则 16.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资清单;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3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20__)》具体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4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5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20__)》具体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 第十三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6甲 方: __________( 姓名) 男(女)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 方:__________ ( 姓名) 男(女)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 ( 姓名) 男(女) 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叁方自愿合作经营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项目,总投资为___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_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_____万元,丙方以人民币出资_____万元,甲方_______股份,乙方_______股份,丙方_______股份。 第二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共创辉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三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 第五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止。 第六条 工资、盈余分配、提成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工资分配 合伙组织经营期间,甲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______元,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_______元,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工资。 (二)提成分配 1.业务提成: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工程业务提成按照多劳多得、优者奖励的方式分配,其提成方法即按单个项目总工程款甲_____ %,乙_____ %,丙_____ %提取,非正常、低利润单元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 2.设计提成: 甲乙丙三方,图纸设计其提成分配按总工程款_______%提取。 合伙提成发放方式: 单个项目工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非正常、低利润项目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 (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公司每___________进行一次结算,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丙方_______%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的比例比例承担,但合伙人非为合伙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确定企业合伙首任负责人由________担任,任期为 ______年(月),期满可协议轮换决定,其余两人合伙监督人。 合伙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技术交底、图纸审核、材料安排、工种安排、售后服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支付合伙债务; 企业监督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施工管理、技术交底、图纸审核、材料安排、工种安排、售后服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支付合伙债务、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禁止合伙人私自在外承接项目,经发现将以项目总金额的50%为处罚金,处罚金由另外两方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十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出资的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____天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手印) 乙方:(签章、手印) 丙方:(签章、手印)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7合伙企业合伙人合同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 (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____月内出现亏损; (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篇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临桂县和龙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45年。从20xx年算起。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临桂广福科教基地(临桂)花坪科教园(龙胜) 企业住所:临桂广福科教基地:临桂县黄沙乡黄沙村安江坪 花坪科教园:龙胜县三门镇花坪村天坪山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_动植物保护、繁育、标本制作及科学研究,住宿、餐饮服务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元。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同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它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合同;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个别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合同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从 年 月 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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