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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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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精选7篇)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 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公司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 公司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 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 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 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引进和出口技术、产品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加强研究开发成果管理,促进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科学管理知识产权;

  (三)有利于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企业商号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企业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目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企业采取如下措施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一)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企业状况确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并采取相应策略;

  (二)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本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工作策略。

  (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与企业其他专项管理计划有效衔接,及时作出知识产权年度总结和专项报告;

  (四) 由 具体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企业中长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积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开发、转化、转让及规范化管理;

  (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注重转化实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工作;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六)代表本企业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七)组织开展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在研发过程中,管理者和研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应明确管理责任、知识产权信息及查新系统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保密等重要事项;

  (二)对本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技术或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文献应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论证技术方案、制定项目研究与开发计划时,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报告;

  (三)分析在审查研究开发活动中及其成果产出时是否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本单位技术成果权益被他人所侵犯的情况,并采取相应对策;

  (四)建立知识产权专项材料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五)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项目重要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合作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做到:

  (一)严格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二)在合作过程中,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成果权的归属,既包括作为开发目的技术的技术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的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部分技术成果以及合作中止后一方继续进行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

  (三)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四)在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时,应当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涉及本企业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义务性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定本企业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在本企业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好分析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然后提交企业领导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企业的专利工计划和专利战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科研与开发主管部门对研发成果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论证;

  (三)根据公司专利战略,确定成果是否申请专利并具体实施;

  (四)严格保管专利证书及相关文献资料;

  (五)及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

  (六)负责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确定专利权的维持或放弃;发生专利纠纷时上报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在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三)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四)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五)负责商标权相关费用缴纳事宜;

  (六)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现商标纠纷及时上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在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工作计划及其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

  (二)会同科研开发主管部门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进行认定与论证;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公司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公司的研发、运营、市场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配备专责人员。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研发部负责人、研发部测试经理、总工程师、集成部负责人、知识产权专责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办理公司的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手续,管理和维护本公司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5、管理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和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并提供服务。

  6、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保管保密资料、软件源代码,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7、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常识的宣传和培训。

  9、组织员工签订《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员工在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研发计划,实施技术服务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等。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研发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程序软件及其说明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商标: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软件著作权:指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设计说明书、需求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软件算法、功能参数、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评卷数据、操作规程、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标书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公司商号、网络域名等。

  第七条 本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第九条 在执行公司研发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文档等技术秘密属于公司所有。

  第十条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四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公司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认定,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并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销售的软件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对外销售的软件采取防盗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转让、许可软件著作权,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和各营销部门应严密监控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盗版等侵权行为。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与外公司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公司研发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全体员工均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监督保密制度,公司研发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源程序、文件、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行加密管理。

  软件研发活动应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1、 源程序;

  2、 产品文档: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维护修改建议,产品标识、包装、储存要求等;

  3、 开发文档:软件需求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概要设计说明、详细设

  计说明、项目开发计划等;

  4、 管理文档: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立项书、变更申请单、开发进度月报、结项报告等。

  5、 安装盘;

  6、 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后,统一由研发部测试部门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营销部门和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户名单、投标书、销售合同等商业秘密,非相关员工不得接触该类资料。

  第四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内容。如确需了解涉密项目须办审批手续,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因调离、离职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实习、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和产品等交回公司,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直至该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期间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及技术资料,需要销毁的技术资料由公司统一销毁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本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节 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工作。综合管理部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与培训计划,公司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第三十条 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外出参加技术服务的员工应事先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教育,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明确其在离开本单位之后仍须承担已经许诺的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并要求其在离开本单位前,必须将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样品以及编制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等及时交还本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公司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核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保护知识产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被销售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公司知识产权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职、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聘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发完成后,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技术资料归档手续,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未及时申请著作权或产品登记而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公司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三)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一条 全体员工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为本公司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5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__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6

  为了保护研究所的,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叶口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高等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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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6: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