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 |
范文 | 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精选3篇) 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 篇1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八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 篇2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 Я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 )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司。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股东协议模板最新条款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___________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算,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作出赔偿。 三、甲方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业务培训,凡甲方给乙方相应业务培训的,乙方必须根据本人所在的岗位,为甲方服务一定期限。如: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达到服务期的,一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二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计,三年的须按每月___________赔偿金计,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做出赔偿。 五、本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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