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矿山管理制度 |
范文 | 矿山管理制度(通用19篇) 矿山管理制度 篇11、企业结合实情,每年都设立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向各车间班组分解,并参与绩效考核。 2、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价,在需要时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及时的'修正或更新。 3、矿山企业应确保全年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生为零,轻伤负伤率≤3‰;主要设备设施检测到位,平均无故障时间达到85%以上;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率为100%;危险源监控有措施、监测到位,隐患整改率为100%。 4、企业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各级管理层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 5、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帐,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6、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 矿山管理制度 篇2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进行,拟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实施 三、成立安委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员工;安全生产科科长任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针即为公司拟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简称。 五、制定方针时,制定方针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所制定的方针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总目标以及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六、方针工作小组所起草的方针草案交由公司广大员工讨论、沟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总经理签发。 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要通过班前会、岗前培训与再教育等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了解方针其内容及含义。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状,逐级进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九、方针工作小组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方针的适应性进行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要及时进行修订。 矿山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 篇5一、编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 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 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 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 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 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 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 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 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 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 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 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 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 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 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 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 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50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20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 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3)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车辆维修必须在硐室内进行,严禁在主要运输大巷内修理。 2、必须照明充足,车辆修理时不得单人操作。 3、修车时必须通风良好,需要动火时,必须配备有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悬空车箱或机头件下5m以内严禁站人,并且在车箱或机头升起时用木料临时支撑,确保牢固可靠,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4)车辆检查规定: 启动前的检查: 1、外观检查,查看机壳、轮胎等有无损坏; 2、消焰器清洁检查,清理现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换消焰器; 3、发动机油位检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补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4、通过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液压油位; 5、用油尺检查传动齿轮箱油位; 6、用油量表检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视窗检查机器冷却水位,如需要,则加入清洁水到高位可视窗的中间位; 8、清理空气过滤器中积存的灰尘,必要时则更换; 9、检查一氧化碳报警仪和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检查轮胎和轮毂螺栓的紧固状况; 11、检查启动气压表的读数,应显示为规定值。 启动后的检查: 1、用油尺检查传动油箱位,如偏低,则补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标注的位置; 2、检查方向指示灯工作情况,将方向选择手柄前推或后拉,车行方向指示灯为白光,反向为红光; 3、观察各油压表显示压力是否符合规定及检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规定; 4、检查喇叭; 5、检查工作制动闸及停车闸的操作; 6、检查机车转向系统的.操作; 7、通过目测、耳听,检查柴油机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况,需及时处理; 8、检查各系统有无渗漏、松动或异响; 9、确认机车无问题后方可准予进入运行状态; 10、检查前进/后退操纵杆是否灵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经检查车况良好后,进行以下启动操作: (1)、电启动防爆胶轮车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电路总开关,打开总电源 2、向右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能够听到报警的声音后约3秒,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已打开。再继续向右拨打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松开起动按钮,发动机起动完毕。 3、若此次起动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骤重新起动发动机。 (2)、气启动车辆的起动步骤如下 1、逆时针转动气路总开关,打开总气源。 2、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起动气压表,显示值应大于0.7Mpa,若气压低于0.7MPa时,应进行补气。补气操作:起动前打开气保压开关后,气压低于0.7MPa时需进行补气。把外界气源接到补气口,打开球阀充气,当系统气压达到0.7MPa,关闭球阀。 3、拨动驾驶室侧仪表板上的起动开关到“开”的位置。 4、按下升压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嗤”的声音,阻风门和柴油断油缸打开。再按下起动按钮,此时应能听到发动机“轰隆”的声音,说明发动机已起动,(持续时间大约3秒),松开起动按钮,观察驾驶室仪表板上的发动机机油压力表,当压力显示超过0.25MPa时,发动机起动完毕。 矿山管理制度 篇6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矿山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__〕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管理制度 篇8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 篇9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管理制度 篇10(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矿山管理制度 篇11第一部分总则 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及《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内李矿字【20xx】44号)关于印发《李家塔煤矿辅助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2、保证兼职救护队具有良好的战斗力,以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矿山事故的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迅速有效地处理井下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本规章制度规范规了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工作内容、队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制度条款引用来自《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20xx]4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救护规程》(20xx版)、《煤矿安全规程》(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一、宗旨 服务宗旨: 保护国家资源、企业财产、矿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二、职责 1.受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安检科指导并开展各项工作。 2.自觉参加救援技术理论学习,接受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 3.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备使用要求及参数等相关技术。 4.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5.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6.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7.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所有设备的完好可用。 8.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原则,不断提升战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保护煤矿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编制为2支小队,每支小队10名队员,总共22名队员。 队长: 高志忠 副队长: 田海军,孙子云 技术员: 郑国伟 设备管理员: 杨海瑞 一小队队长: 吴晓琪 一小队队员: 范强,王强,吴波,姚丽宏,赵鹏,张飞 杨海瑞,姚东伟,黄晓君。 二小队队长: 张晓宇 二小队队员: 薛文柱,郑国伟,李磊,韩超,冯宏瑞, 王如兴,贺瑞卿,王肥 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新队员入队考核,及组织各类活动的考核。 考核组长: 刘伟。 考核成员: 高志忠,田海军,孙子云,吴晓琪,张晓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兼职救护队队长职责: ⑴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⑵在矿长领导下,在总工业务指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培训计划、训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⑸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训、训练结束后,组织进行总结;每次演练、救灾任务结束后,将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一起归整存档,同时做好队内软件资料的整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2.兼职救护队副队长职责: ⑴协助队长负责管理兼职救护队工作。 ⑵协助队长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⑶制定兼职救护队队内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⑷监督、执行救护队员业务技能考核工作。 ⑸队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负责本队作战任务的指挥责任。 3.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职责: ⑴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工作。 ⑵协助队长做好事故处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工作。 ⑶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⑸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本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4.设备维修管理员职责: ⑴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维修保养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⑵经常对救护队的设备进行检验,并保持完好。 ⑶对氧气充填泵勤保养,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护队设备设施的台帐记录。 ⑸对故障设备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队长,进行处理。 ⑹及时对救护队损耗的物资进行记录,并将采购计划上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员职责: ⑴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⑵积极参加学习、技术培训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身体素质。 ⑶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完成指挥员命令,并及时汇报。 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⑸根据指挥员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负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职责。 二、入队、退队制度 1.入队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的职责、任务、宗旨。 ⑵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⑶新队员必须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⑷新队员年龄必须是25――35周岁之间的男性。 ⑸新队员必须具有煤矿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经验。 ⑹新队员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参加救护队。 ⑻新队员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科室同意方能参加入队申请。 ⑼以上条件符合者,可填写兼职救护队入队申请表(见附表1),经救护队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安检科签字同意方能入队。 ⑴长跑3000米。15分钟内跑完100分。 ⑵单杠引体向上标准12个100分。 ⑶俯卧撑1分钟内60个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钟内60个100分。 ⑸负重起蹲2分钟内80个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队制度 ⑴救护队员退队需提交退队申请表(见表2)。 ⑵从本矿离职者,视其退出救护队。 ⑶因本职职位变动而不能再从事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⑷因自身身体条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无法参加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⑸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退出救护队。 ⑹结合上一年度的综合考核成绩,将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最后三名的队员和新队员一同参与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有关规定的,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对兼职救护队员其它规定的,退出救护队。 三、队员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新队员管理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明确自已是救护队员,矿井灾害必须出动,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⑶新队员入队试用1年(救护队出勤1年)以上有资格申请取证培训。 ⑷新队员不得隐瞒病情,否则退出兼职救护队。 ⑸新队员要爱护个人装备,个人装备必须做到干净整洁。 ⑹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拆卸救护队装备。 ⑺救护队为新队员配发好队服、矿帽、胶鞋,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队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离职的,应及时交回所配发的物品,否则申请人力资源科扣除相应工资。 ⑼新队员经安全中心培训取得救援证书后,一年内离职,培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矿井安全的最后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⑵兼职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⑶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⑷救护队员在救援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救护队队长,统一指挥,及时出动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⑸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事故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⑹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预案演练,否则扣除当月补贴。 ⑺救护队员必须保障个人装备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⑻救护队员在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卸个人装备。 ⑼救护队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不得外借、损坏、改装。⑽救护队员有义务对矿井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⑾救护队员有义务消除矿井一切灾害隐患。 ⑿救护队员每月应参加队内救护知识培训,若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 ⒀任何队组、科室、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护队员在培训期间、救援期间从事其它工作。 四、奖罚制度 ⑴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违者开除救护队。 ⑵全体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完成学习期间制订的各项训练项目,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⑶副队长、小队长责任不落实、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务不明确、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训练,一次罚款100元。 ⑷不爱护仪器设备,乱砸乱丢,保护不妥当,保养不到位的,造成损坏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损坏的设备责任,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⑸培训学习期间,未出勤者,扣除当天补贴。未出勤且不请假者扣除当天补贴,罚款50元。 ⑹体能训练时,对有抵触情绪的、不配合行动的、放弃训练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罚100元。 ⑺应急救援时,对隐瞒灾区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⑻应急救援时,在灾区畏缩不前者,临阵逃脱者、不执行命令者一次处罚3000元,开除兼职救护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年度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视为自动离职。 ⑽自觉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训取证后服役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⑾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五、年度计划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初必须制订全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上报矿领导审批。 ⑵年度计划必须包括队员名册、外出培训取证计划、矿井灾害预案,职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学习等内容。 ⑶年度计划必须对全年度学习训练课件、预案演练、作出具体规划。 ⑷年度计划里要有对全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的计划。 ⑸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一次学习期间通知全体救护队员。 六、年终总结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终必须进行全年度成果总结,并上报矿领导评审。 ⑵年终总结必须在年终全队考核结束后进行。 ⑶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所有预案演练进行公布。 ⑷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性公布。 ⑸年终总结要对全年度参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⑹年终总结全体救护队员必须参加。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企业预防性检查制度。 ⑵预防性检查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⑶预防检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通道的检查,地面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的检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井下避灾路线的检查,井下避灾标志的检查,井下避灾区域负责人工作的检查,井下避难硐室的检查。 ⑸救护队要经常入井检查矿井灾害预防的落实情况。 ⑹预防性检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有危及井下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时立即处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掌握井下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品名和储存情况。 ⑻每月不定期检查至少有两次。 ⑼预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 ⑽预防检查结束后,写出行走路线图,对发现事故隐患,通知所管辖区队或矿调度室。 八、应急救援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 ⑵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体制和救援预案。 ⑶应急救援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⑷灾害发生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井口集合。 ⑸队长或副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24h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有事必须向安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队长请假,方可执行。 ⑹兼职救护队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将实际情况汇报调度室。报告程序(见下页): 2.汇报内容必须清楚简短,明确时间、地点、性质、遇险人数。汇报内容如下: 现场人员矿调度室矿长室 应急救援预兼职救护队 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报告所在队组和姓名报告灾害的性质受困人数和伤亡情况 3.救护队救援时报告内容: 兼职救护队参战人数 兼职救护队参战装备情况 兼职救护队呼吸器最底氧气压力 兼职救护队作战行动路线 兼职救护队所在位置有害气体情况,现场 情况,队员状况。 兼职救护队用战救援情况 被困人员伤亡的状况 十、战后总结制度 1.战后总结要求参战队员全部参加。 2.战后要求对损耗设备做出统计。 3.战后要对救援时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 4.战后要写出行动路线图。 5.战后要对救援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材料。 6.战后要对参战队员枪案进行存档。 第七部分 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设备库房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 2.设备库房严禁烟火。 3.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设备库房。 4.库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5.库房建立设备台账,账目必须清晰,设备材料进出库时必须详细记录。 6.装备必须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和无效设备,保证合格。 7.对损耗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兼职救护队长。 二、队服管理制度 1.队服、矿帽、胶鞋严禁无故带出救护队。 2.队服要求队员统一清洗. 3.严禁穿救护队队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级领导检查、演练、作战,救护队培训学习时,必须统一着装。 5.严禁私自改装队服装备,严禁乱涂乱画。 6.队服破损及时报告队长。 7.队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护队员离队时要及时交回队服。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1.呼吸器是救护队员生命安全的保障,救护队员必须做到认真爱护,精心保养。 2.每位救护队员要每月对个人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自补自排、定量供氧、氧气压力、面罩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 3.呼吸器不用时必须用偶接头把呼、吸两管连接,放入箱内。 4.呼吸器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氢氧化钙。 5.每次战后、训练结束后,呼吸器氧气必须充至18Mpa以上。 6.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敌国乱拿乱用。 7.未经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严禁用钝器打开呼吸器的呼吸舱。 9.呼吸器的维修完全交于队长、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 10.呼吸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贴检验标签。 11.呼吸器损坏应及时汇报队长。 四、呼吸器校验仪管理制度 1.呼吸器检验仪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呼吸器检验仪各部件必须齐全。 3.呼吸器检验仪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呼吸器检验仪水柱必须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检验仪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6.队员用检验仪时必须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 7.外出培训学习携带校验仪要填写出库单。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1.医用箱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医用箱内药品必须保证齐全,且无过期药品,缺少药品及时补充。 3.医用箱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医用箱内必须有止血带、三角巾、纱布、医用棉签、消毒液。 5.医疗箱附件必须有足够的四肢夹板、躯干夹板。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1.自动苏生器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自动苏生器各部件必须齐全。 3.自动苏生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自动苏生器氧气必须保持18Mpa以上。 5.自动苏生器内使用过的开口器、咽喉导管、引射管必须消毒才能放回箱内。 6.自动苏生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必须保持在检验期内。 7.自动苏生器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1.小仪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养。 2.小仪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多气体测定器、压缩氧自救器。 3.小仪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仪器各部件必须齐全,且灵活好用。 4.小仪器必须定期请专业机构检验,涉瓦斯检测仪6个月检验一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6个月检验一次,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6个月检验一次,压缩氧自救器6个月检验一次。 5.检验期外的仪器不得使用。 6.小仪器损坏必须上报队长进行维修。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库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2.其它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电话、心肺复苏模拟人、氧气充填泵、空气采样设备、橡胶密闭筒、新型密闭、LBD线缆、消防锹、消防镐、担架、氢氧化钙。 3.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齐全完好。 4.氢氧化钙必须按时补充,保证无过期物品。保证数量充足。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1.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装备只有救护队有权使用。 2.如发生事故时,兼职救护队有义务配合专职救护队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3.临时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时,必须填写临时调用表,表格内容必须有经办人,调用人,调用时间,装备型号及数量。 4.调出的应急救援装备必须是备战状态。 5.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回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调用人与经办人必须在场进行核对,将其状态进行记录,损坏物品另行记录,上报领导进行修复。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矿下达的文件必须及时汇报队长。 2.各类文件必须定点归类存档。 3.培训类文件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并备份。 4.制度类文件必须尽快落实执行。 5.活动类文件必须请示安检科负责人。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1.学习材料必须归类存放。 2.学习材料包括创伤急救类、仪器操作类、应急救援类、预案类、事故案例类。 3.学习材料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审批。 4.学习材料必须随时对全体煤矿职工开放。 5.兼职救护队有义务将学习材料复印给煤矿职工。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统一建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修订应急救援体制。 3.队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上报安检科评审。 4.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定点存放。 5.兼职救护队必须提前演练应急预案。 6.兼职救护队要经常收集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作为学习材料使用。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定点存放。 2.应急救援图纸必须每季度更新。 3.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包括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4.以上图纸由煤矿提供。 5.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熟悉各类图纸。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制定队员档案。 2.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服役时间。 3.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培训证书的编号。 4.兼职救护队队员档案上交矿安检科一份,队内存档一份。 5.非本矿机构,不得对外公开队员档案。 6.队员落案严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1.每期培训学习进行实名制考勤。 2.队员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由副队长负责登记存档。 4.未出勤的队员要进行备注。 5.因矿上工作在外培训、工作的队员按出勤登记。 6.每月队员的救护津贴按出勤计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队员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准请假,请假条如下(见表3): 8、兼职救护队员出勤期间,因其它部门调用要填写如下表格(见表4): 请假条(表3)救护队培训期间,队员不能按时出勤、或因其它事务不能参加培训,持本表向安检科请假。 姓名 队内职务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救护队 意见 安检科 意见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救护队学习期间队员临时调用申请(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期间,因的工作,经部门(人)临时调用,调用期间为时分至时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救护队的培训学习。 救护队: 安检科: 调用部门: 二、培训学习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季度集中培训学习5天。 2.培训学习包括救护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 3.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创伤急救课程。 4.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练。 5.每期培训学习至少有一次矿井灾害分析和救援计划。 6.每期培训学习队员都应做到认真仔细,并做好笔记。 7.每期培训学习期间矿上应抽调至少两名职工参与旁听。 8.其它部门应该支持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 9.培训学习期间,救护队员完全属于兼职救护队。 三、会议制度 1.兼职救护队组织会议必须参加。 2.不能参加会议的队员要填写请假条。 3.兼职救护队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1.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才能上岗。 2.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并经相关机构发证才能上岗。 3.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按出勤记工。 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完全服从培训机构管理。 5.兼职救护队员在培训机构不得与负责培训的人员发生争执而影响培训取证, 6.赴外培训要提前安排,按时报到。 7.赴外培训期间严禁做与培训取证以外的私人业务。 五、考核制度 1.兼职救护队要进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职救护队要进行每年年终考核。 3.年终考核必须有救护理论考核和仪器操作考核。 4.服役两年、两年以上的队员考核未通过的退出兼职救护队。 5.兼职救护队的各种考核要存档。 6.考核结果必须上报安检科。 7.兼职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核。 8.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队员要进行补考。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1.发生灾害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必须在第一时间出警。并在井口列队集合,由队长迅速领取任务 2.兼职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必须有报警单位,报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时间,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应急出去小队。 3.兼职救护队在领取任务后,立即进入灾区,不必签字。 4.兼职救护队应急出警后要随时将受灾区域情况汇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长必须将地面监控数据及时通知受灾区域的救护队。 6.兼职救护队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先确定现场的安全。 7.兼职救护队严禁少于人数少于一个小队出警。 8.兼职救护队在出警后严禁单独行动。 9.兼职救护队出警到井下时必须有车辆接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对矿上的各类应急预案提前演练,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计划。 2.煤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兼职救护队必须全员参加。 3.兼职救护队必须存有煤矿的各类应急预案。 矿山管理制度 篇12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矿山管理制度 篇131、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 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 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 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 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 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 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 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 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 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 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 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 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 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 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 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职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 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 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 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 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 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 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 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 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 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 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 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 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 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 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 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 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 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 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 篇14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 篇15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 篇161、在经理领导下做好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在经理外出或不在场时接受经理授权,代替经理安排、协调处理场内具体工作,保障生产、销售、维修正常运转,并负责客户的接待。 2、具体安排分管部门的各项工作,指导、支持和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抓好部门工作,贯彻执行副总经理、经理的决定,督促部门负责人落实本场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安全生产,安全作业,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3、深入生产、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情况和生产销售进度,随时听取部门负责人的汇报。 4、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方面的隐患,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经理定期组织全场安全大检查。 6、随时向副总经理汇报生产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当天的`工作当天汇报,每天至少汇报一次。 7、工作中发现问题时,能解决处理的,必须立即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经理反映。 8、负责好销售的方面的客服稳定发展,保证回款率。 9、保证生产线正常开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负责跟踪场内大小事务,并与经理和副总沟通解决问题。 矿山管理制度 篇17一、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员、生产管理员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每天必须对矿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规定时间督促整改。 3、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 1、每月应对空压机、拖拉机、装载机、矿仓、电器设备、电线、管道、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进行单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3、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作好记录,登好台帐,拿出整改意见,写出书面情况,交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 4、检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在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对矿内不漏矿点(井口),不留盲区地进行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气候的不同特点进行全面检查的督查,主要检查车、管、线、路、房、水、火、雷、冻、毒等,防止突发性事故和隐形违章事故发生。 四、月、季、半年、年终全面检查,检查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险情要进行彻底的整改,达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检查后召开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或事故整改现场会。 2、始终坚持学习二个法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3、实施三项硬措施,对重大险情、安全隐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专人负责、定经费投入、定期改时限。 4、做到四个不交:班组能解决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决的不交矿部(公司);矿部(公司)能解决的不交主管部门;矿部(公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能解决的不越级上交。 5、达到五不放过:违章作业不罚款不放过;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处罚)不放过;中型事故不赔偿经济损失不放过;重大事故不追究责任不放过;矿区内的事故隐患、事故苗头、重大险情不消除不放过,安全事故实现零报告。 五、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五、六。严把四关、检查五层安全防护网、认真贯彻六落实,即进人关、合格关、素质关、培训关;自我防护避险层、爆破排险层、查险压顶排险层、检查限时排险层、查险排险层;做到思想、时间、措施、责任、制度、行动六落实。 事故及重大隐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后转移物资,保护好现场,须移动的物品,必须做好标记,并派人监视险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单位法人汇报。 二、矿山发生轻伤事故,报公司由公司组织人员调查处理解决。 三、矿山发生重伤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各班组长、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汇报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执行(四不放过内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五、企业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记建档。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为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预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尽量消除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即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源。 三、降低生产过程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四、采用低毒或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 五、建立健全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卫生设施。 六、做好卫生健康标准统计和作业环境监测工作。 七、开展经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加强个体防护,及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安全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遵照集团公司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科长、安全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坚持跟班作业,监督班组长随班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狠抓三超三违行为。上班期间不得与所属单位民工或他人赌博、酗酒以及干其他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 2、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检查台帐、工作总结,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汇报。 3、认真搞好新工人岗前年龄、培训考核、监督健康体检、签订责任书、签订劳动合同、入保、劳保发放、辞退劳动关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记制度、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验收、人员变更等软件管理,确保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4、监督分管矿点搞好劳动保护、质量控制、环境卫生、确保各岗位证件齐全。 5、加强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情况。 6、监督巷道内的排险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如顶板、边帮、炸材、爆破、劳动保护等)并做好记录,现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作业人员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书面向安全科报告。因隐患检查、发现不及时或无记录、无整改方案、无整改措施、无整改验收的,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爆破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爆破员证件情况,做到持证上岗。 8、严格监督爆破员在爆破过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须由安全员、爆破员同时签字在仓库领取炸材,建立炸材领用、消耗台账。 9、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 10、对隐患、危险源要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后下达复工通知书。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时,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岗,确认安全无误后再通知爆破员进行爆破。 12、对爆破员有监督、管理、处罚权。 13、组织所在班组学习培训,并有学习内容、学习记录、学习考核记录。 14、按技术指令施工。 15、参加落实公司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列会制度。‘ 16、对生产现场在紧急情况下有下达人员撤退的指挥权和决策权。 17、分管矿点严把矿石质量关。 18、发生事故按程序申报。 19、搞好班组计生工作。 20、临时工作必须服从安排。 (二)奖惩办法 对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的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月度安全奖励,奖励标准按级别确定,按考核成绩兑现。 各企业按3:4:3比例对现有安全管理人员确定级别,一级400元,二级500元,三级600元,新进安全员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一律定为最低级别(一级)。 根据每月考核成绩兑现安全生产奖,考核为95分以上者兑现100%奖励;考核为90分以上者兑现80%奖励;考核为85分以上者兑现6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上者兑现40%奖励;考核为80分以下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取消当月安全生产奖励。 二、班组长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和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2、强化劳动纪律,班长离开矿井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半天由安全科审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且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班组跟班安全员代理跟班,并且明确安全责任,否则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产。 3、每班必经跟班作业,与生产工人同进出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配合当日带班领导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对不跟班作业,遥控指挥的班长按马桥镇政府处罚公约进行处罚。 4、认真搞好本班组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凡进入本班务工的人员由班组长或委派专人陪同进行职业健康岗前和离岗检查,防止弄虚作假,让不健康的人员流入本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加强本班治安防范和计划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当,造成流失,发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公司根据事态发展后果进行处罚,一切经济损失由班组自己承担。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核办法 1、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产督查科负责对班长进行督查,违反本制度的下达督查通知书,登记汇总年度考核。 2、班长违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约定的奖励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 3、未跟班作业、离岗不履行请销假、违章指挥,隐患整改治理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班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经济损失从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4、不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职业健康弄虚作假,患有职业病的人员进入公司务工后,班长承担80%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支付的从开采费中扣除。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要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矿山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机械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安装、调试要有专业人员按照机械设备的安装规定进行。 二、不准酒后操作。不准无证操作。 三、不准在配电房、空压机房、变压器房周围(30米以内)及矿山运输车辆内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准转运矿车辆(拖拉机、汽车等)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矿区机动车辆客货混装。 五、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每个季度检查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的整定情况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变压器等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压实验。 六、不准私拉乱接,擅自搭火接线,明闸刀明接头送电,以保证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安全,杜绝超负荷运行。不准用铁丝、铜丝、铝线代替溶断丝或保险丝使用,以防突发事故。 七、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或空压机房。机修工和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工作期间要认真观察机械运行的负荷承载出现的故障,对于人为造成的机械损坏,一切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八、不准在各种安全阀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时操作气瓶。 九、机械设备维修要在停止作业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机械设备非停止状态下进行检修,特别是电器设备的维修要先停电后检修,并在闸刀旁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十、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1、采据、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臵。 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口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矿山管理制度 篇18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xx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xx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xx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xx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xx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xx年至20xx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结语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矿山管理制度 篇19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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