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力资源合同 |
范文 | 人力资源合同(通用3篇) 人力资源合同 篇1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咨询机构。为了更好地为甲方做好劳动人事方面的工作, 第一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范围 (一)社会保险服务 1、代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及员工 2、代办甲方核算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数: 3、代办甲方报送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相关报表; 4、代办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5、代办甲方员工医疗费用报销 6、代办甲方员工生育津贴支取 7、代办甲方员工工伤认定 8、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服务 1、代办甲方公积金登记手续 2、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增加减少 3、代办甲方员工公积金提取手续 4、其他与公积金有关事项 (三)代发工资服务 按照甲方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明细,按照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6、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人力资源外包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1、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人事劳动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发工资款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费; 3、甲方指定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发工资款 甲方应与每月日前,按员工花名册工资总额将代发工资款以(支票,银行转账)方 2、外包服务费: 收取标准:按照甲方每月代发工资人数,每人每月50元收取,按实结算。甲方于每月日前 3、甲方如有其它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 4、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4-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的; 3、甲方逾期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及时足额提供相关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不能及时足额提供资金和上述应提供的资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无故支付代发工资款、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不配合其他相关工作,导致外包服务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须为甲方及办理外包服务相关业务(在甲方资金到位和按时提供了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有效期内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违约时限内应付服务费金额的50%(年代理服务费金额÷12X应付代理费月份X50%)。 4、政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终止协议条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与甲方聘用员工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暂定为半年。自20xx年某月起至20xx年某月止。 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劳动人事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结合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人力资源合同 篇2甲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件名称: 居住地址: 手机: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秘密信息及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确认:“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乙方承认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这些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秘密信息”不包含那些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的公开信息。 甲方排他的享有乙方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等,甲方可按照甲方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第二条对秘密信息的保密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条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履行职务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四条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五条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竞业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乙方违约后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人力资源合同 篇3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个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职务):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三)乙方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以为周期,总工时为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舒城县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支付周期(最长某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舒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舒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计划生育假等,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省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提前某日(试用期内提前某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某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七条(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甲方依照本项第4、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七条(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条(七)项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六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某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某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七条(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舒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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