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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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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广告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中国丹阳国际眼镜城广告宣传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引导广告宣传的舆论导向,有效利用内部广告资源,营造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铺内广告的范围及管理规定

  1、商户店面套内面积内为铺内。

  2、商户名牌制作的内容必须符合工商法规的要求。

  3、商户布臵店内广告、海报等必须符合市场的统一管理,按市场规定的位臵、高度进行摆放,不允许堵塞市场通道、影响顾客购物或有损市场形象。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如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市场管理部门有权拆除。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须报市场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商户在进行商铺内企业形象广告宣传时必须对其广告内容负责,禁止制作虚假广告,禁止发生对其它商户或其它产品构成侵权的广告宣传行为。

  二、铺外广告的范围及管理规定

  1、商户套内面积外为铺外,包括商铺门外的公共位臵及走廊、过道屋檐、空间位臵均列入市场铺外广告的管理范围。

  2、铺外广告位遵循公开招租、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由市场广告部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尺寸进行制作。

  3、有意发布户外广告的商户请到国际眼镜城2楼D8001房间查阅广告点位设计图,登记后按照统一招商模式发布广告。

  4、铺外广告内容由商户提供,其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的规定,由广告部统一制作。品牌画面或展示手法有特殊要求的,商户另行申请报批,由广告部审批后自行制作。

  5、商户在市场申请广告,需先填写“广告申请表”并递交广告平面图。“广告申请表”经市场广告部同意后,商户须与市场签订《广告牌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户凭《广告牌协议书》和《广告申请表》,至物业备案后才能设臵广告牌。协议书到期后,乙方如有意续签,则应在协议到期十五日之内到广告部办理广告牌续签手续。

  6、未经广告部及市场办同意,商户禁止在铺外安臵、摆放、悬挂广告性标志含X展架、LED显示屏等,禁止侵占公共通道及空间。

  7、到期不续签的广告牌市场办将收回广告牌设臵权。

  三、户外活动及宣传规定

  1、商户在广场及中庭等宣传营销列入商铺户外活动广告范围。

  2、进行户外广告宣传之前必须向广告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详细提供广告宣传的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时间、制作尺寸,提供广告效果图,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商场内广场举行活动为有偿使用,商户使用需先填写“眼镜市场户外活动申请表”。经市场广告部同意后,商户须与市场广告部签订《户外活动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户凭《户外活动协议书》和《市场户外活动审批表》到物业备案,在物业管理部门配合下进行。

  4、未经批准,严禁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臵(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臵呐喊拉客;禁止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5、商户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宣传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并事先向市场广告部提供相关证明和宣传资料文本,任何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行为,经发现,市场办将会同工商、城管等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6、商户所作的广告宣传,不允许有诋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有任何恶性竞争的针对性宣传。商户因广告宣传失实所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均由商户自行全部承担,若市场因此受到损失或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商户应对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管理制度 篇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广告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告宣传管理的各个相关事项。

  第3条广告宣传工作由营销策划部负责。

  第2章广告宣传的工作内容与费用预算

  第4条本公司广告宣传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制定广告宣传方案与费用预算。

  2.公司内部征集并选择广告创意与构思。

  3.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及相关宣传画报。

  4.联系、选择、比较广告投放媒体,制定广告发布时间表。

  5.广告效果预测。

  6.市场调查和广告效果评估。

  7.协助配合销售部的销售工作。

  第5条根据公司产品特点与市场情况,营销策划部在每年的1月份制订并提交广告宣传年度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6条营销策划部在制订广告宣传计划的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经总经理审批后严格实施。

  第3章广告制作与投放

  第7条公司营销策划部组织全公司员工参与公司产品广告的创意与构思工作,制作广告宣传资料与用品,做好公司内部的宣传工作。

  第8条依照年度广告宣传计划,营销策划部与广告公司保持有效沟通,协商完成公司的广告制作,同时控制广告预算支出。

  第9条公司可选择的广告媒体包括电视、杂志、挂历、信封等,营销策划部可根据不同的`广告宣传方案,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广告投放。

  第4章市场调查与广告效果评估

  第10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将其交于销售部和营销策划部,作为制订新的广告宣传计划的依据。

  第11条反映广告效果的指标主要有产品销售收入、公司知名度、产品知名度等,营销策划部通过市场调查对这些指标进行分析整理,并上报总经理。

  第5章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12条营销策划部必须将在公司内部征集的创意与构思整理归档,作为以后制作广告的创意库。

  第13条广告宣传用品、市场调研资料等相关资料需整理分类,由营销策划部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6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由公司营销策划部编制,解释权归营销策划部所有。

  第15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告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1、为加强广告制作管理,理顺制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电石一公司。

  3、广告制作范围

  (1)在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袖标、胸卡、标签、桌签、门牌、条幅、喷漆、喷字、警示牌、标识牌、路灯牌、彩带、彩旗、海报、流程图、操作规程、换宣传栏玻璃、文化牌、白板及各类牌匾。

  (2)不在合同范围内规定的其他广告制作需要请示综合部长进行重新议价。

  4、责任人职责

  (1)经办人:提供广告的用途、名称、材质、数量、规格,负责《申请单》的填写、传递、与广告公司对接、广告验收、发放事宜;

  (2)综合部企管员:提供合同价等基本信息,审核《申请单》内容,比照合同价进行核实,负责《申请单》台账汇总及单据留存;

  (3)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把关广告制作必要性、数量、材质;

  (4)公司总经理:整体把关、审核公司广告制作。

  二、广告制作流程

  (一)制作申请

  1、由申请经办人填写《鄂尔多斯化工事业部制作广告牌申请单》,将单据上的制作部门、制作日期、广告名称、数量、单位、用途、材质、合同价填写完毕。

  2、《申请单》必须按照合同价格填写,如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需申请人、广告公司、综合部三方提前议价并填写《议价单》;需预付款或广告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重新签订合同。

  3、广告制作部门经办人持《申请单》至综合部企管员处审核价格签字,再由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处审核签字,持签过字的《申请单》报综合部长、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将原件交至综合部企管员处,由综合部企管员比照合同价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并复印留存一份《申请单》。

  (二)广告制作

  1、《申请单》签字完毕交企管员审核,企管员统一汇总《申请单》原件后交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依据《申请单》制作广告。

  2、申请经办人直接对接广告公司,并自行协调制作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

  3、广告制作必须由招标广告公司制作,如因广告公司无制作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单位制作的,需出具书面请示报综合部长同意。

  (三)广告验收与结账

  1、广告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广告制作,申请部门及费用承担部门对制作完成的广告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接收。

  2、广告公司在工作完成后需开具广告《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及发票,并于结账时交企管员核对。

  3、企管员需审核《制作明细表》是否符合《申请单》要求、是否重复报销、价格是否符合合同价等,必要时与其他广告公司进行比价。

  4、企管员对第3条确认无误后,将广告公司提供的《申请单》、《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交至费用专员处,由费用专员办理费用报销;广告公司及其他人提供给费用专员的单据不予报销。

  5、广告公司的《制作明细表》需提供广告制作时间、规格、材质、数量、单价、金额小计、总额、交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材料验收单》需提供广告申请制作的时间、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使用年限。

  三、广告使用及日常维护

  1、广告制作完成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联系广告公司进行张贴、安装。

  2、申请部门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的,需尽快修理,如因广告公司质量导致损坏的,要求广告公司免费修理。

  3、如制作回来的广告未经使用而人为性报废的,对申请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进行广告总费用50%的考核。

  四、考核办法

  1、未提前填写《申请单》而私自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考核经办人500元/次,广告费用不予报销。

  2、广告不合格的不予接收,凡接收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考核验收人员200元/次,按不合格广告牌制作费用的`50%对验收人员进行考核。

  3、手续、验收等存在造假现象的,考核经办人1000元/次。广告公司造假的,申请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款中扣除1万元。

  4、企管员需准确核对广告制作数量、内容、材质、价格等信息,如因核对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考核企管员200元/次,并承担经济损失的50%。

  5、企管员要及时汇总广告申请并更新台账,并在每月底公布各部门广告费用,未更新或公示的,考核企管员100元/次。

  6、各部门未与费用承担部门协商妥当,自行制作广告的,年底进行广告费用结算时,由本部门全额承担广告制作费用。

广告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营销广告发布的管理,保证广告发布的良好效果,有效的控制成本,特制定营销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一、营销广告的发布原则

  营销广告的发布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营销广告发布的组织实施部门

  营销广告的发布由营销部组织实施。需要比价或招标确定的广告项目,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须参与并负责审核。

  所有广告的发布须签订广告合同。

  三、营销广告的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营销广告的类别为:主流媒体、其它媒体、策划发布、销售道具制作、营销活动举办等。

  1、主流媒体类:包括电视广告、电台广告、报纸广告和房展会场地租赁等。

  2、其它媒体类:包括户外广告牌、地铁广告、户外灯箱、网络发布、杂志广告等。

  3、策划发布类:项目营销策划。

  4、销售道具制作:包括楼书、广告片制作、企业刊物、效果图、摄影、模型、宣传礼品、网站制作、户外广告制作、看房通道、围墙、刻字、雕刻、展板、展牌、宣传单页、活动指引牌和条幅等。

  5、营销活动及其他:房展会布展、举办营销活动、评选活动、njhouse网员单位和政府刊物活动等。

  四、广告公司的选择

  1、为了确保广告发布的效果,营销部在选择广告公司时,必须综合考虑广告公司的资质、服务、信用和业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合格广告公司一览表》,为了保持有效的市场竞争,体现广告发布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同类广告的广告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

  2、对于单项合同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营销部须会同造价审核部,对广告公司进行考察和资格预审,并出具考察报告,以确定合格的广告公司。

  五、广告发布的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销售的需要及公司年度广告费用使用计划,营销部须合理安排广告的发布工作。

  1、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择优确定广告公司,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2、单项合同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选择二至三家广告公司进行比价(或方案),参考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审核意见,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3、单项合同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广告项目,由营销部组织,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参加,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广告公司,邀请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招标项目须编写招标文件,并以招标文件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招标项目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标,评标人员由董事会代表、总经理、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及营销部、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合同审批表的形式履行审批程序。

  4、部分广告项目(如主流媒体类、其它媒体类和各类营销活动)合同金额较大,又无法采用比价或招标方式确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流媒体类:营销部附上刊历价和发布原件,经造价审核部审核后,刊历价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其它媒体类:营销部采用同类广告进行比价,并经造价审核部和财务部审核,比价单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各类营销活动或政府刊物活动:营销部以申请报告的方式,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合同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广告项目,需要经过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由总经理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工作纪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做为合同审批的依据。

  6、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7、付款审批流程

  营销主管――营销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付款50万以下)――董事会代表(付款50万及50万以上)――财务部审核。

  六、广告发布的资料管理

  广告发布的资料由营销部负责统一整理归档。广告发布的文档除了必须符合公司《文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

  1、招标项目: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原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评标结果会议纪要,需要商务谈判才能确定的项目还应包括谈判结果工作纪要。

  2、比价项目:发布单位的报价原件及经批准后的表单。

  3、主流媒体:发布单位公布的刊历价和发布原件。

  4、各类考察报告

广告管理制度 篇6

  1临时使用申请、审批与使用

  1)本物业的商户需要安装广告招牌时,应及时到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广告牌的设置方案,办理广告牌的申请手续。

  2)客服中心管理人员接到商户申请后,应及时交部门主管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商户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商户制作、安装广告牌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合格的材料,以保证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4)商户广告牌在使用期间,必须时时保证广告牌处于完整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损坏后应及时进行维护,不得拖延,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整改。

  5)若因广告牌的制作质量或安装质量的.问题,给物业管理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后果。

  2广告牌悬挂规定

  1)所有商户均无权私自在本物业内过道、外墙壁、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招牌。

  2)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所租用的商铺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

  3)任何商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4)占用门前走道或封堵部分通道(不影响消防,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临时使用的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规定收取场地临时使用费。

  5)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1000-20xx元人民币罚款。

广告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告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录像、路牌、墙壁、橱窗、印刷品、霓虹灯、车体等媒介或形式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广告主,必须取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并到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主应到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六条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四)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五)违章建设的房屋;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和发证机关。其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预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十条商品住宅应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广告。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其基准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第十五条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广告中有承诺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的内容。

  第十六条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者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以诋毁其他房地产项目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广告文本及图片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广告申报手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广告主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出具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受理房地产广告业务时,要查验相关证件,特别是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必须查验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备案、户外广告登记等有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上核定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发布,不得添加内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房地产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广告管理制度 篇9

  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广告是指公司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户外广告媒体、宣传品、展会、intel网等媒体发布的企业形象广告、营销类广告。

  二、营销部是企业对外广告宣传的执行部门,其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广告计划,包括企业形象宣传与项目的宣传。

  2、负责公司整体vis手册的.制定和完善。

  3、负责策划宣传样本、电视宣传片、户外广告、平面设计、展台设计等重要宣传资料。

  4、建立与媒体公共关系。

  5、负责策划大型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三、发布广告必须依照公司vis手册的统一标准,规范使用标识。

  四、广告费支出应在公司年度广告预算之内,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广告费应在预定范围内支出,如超出限定必须提前报告公司。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制度 篇10

  20xx年公司广告费按年销售额的8%额定。其中: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放按销售额的2%提取,由广告部统一安排。公司统一安排的促销活动及企业形象宣传费计划为2%:其中一个点用于公司全年统一的促销活动,另一个点用于支持各市场进行大型公益活动或促销活动。其余4%按各省销售额的百分比分配给各市场使用(包括由公司统一投放的省级卫视台)。

  1、省级市场20xx年广告费使用权限:

  1.广告费额度分配表(见附件1)

  2.省级经理的广告费使用权限包括地方性的电视、电台、报纸、户外广告投放及促销活动的投入。

  3.客户经理1%的促销费用包括海报、横幅、店招、墙体广告、卖点广告和促销活动及促销用品。

  2、广告费使用审批方法:

  1.省级经理使用广告费前,按月电报计划,并结合前一个月销售额以及公司分配给各特区、各省百分比控制使用。广告计划每月18日前通过邮件方式报到广告部,广告部负责审核价格、额度及投放的合理性,并报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各市场应按公司审批同意的计划执行。如需更改,仍须上报公司批准。

  2.客户经理使用1%的促销费,预先应征求一下经销商的.意见。制作各项促销用品(包括宣传画、横幅、促销礼品),按需要向销售公司上报制作计划,销售公司统计汇总后,报总经理批准,由公司供应部统一制作,销售公司验收发货。店招、卖点广告在公司规定的制作价格范围内,由特区经理或省级经理签字同意、销售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超过公司额定的制作价格,需经广告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广告发布后,销售公司负责对发布广告的实样照片进行审核并抽查验收。

  3.政府机构的会议用产品赞助或新闻媒体节目中的产品赞助,100箱以内由省级经理负责审核,并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广告部部长批准执行。100箱以上,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审核,并报销售公司总经理或广告部部长批准执行。100箱以上,须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产品按出厂价讲入广告费。

  3、具体广告投放管理细则按公司20xx年广告投放管理条例执行。(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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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