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
范文 |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精选7篇)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账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2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账户,委托款项存入该账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倍。 2、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账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账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3放款人: 担保人: 借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同意按以下时间清还借款:于 万元整( 元)。 于 万元整( 元)。 于 万元整。 第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放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八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共三页,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 放款人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存单质押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5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贷款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下)浮%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 (二)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 借据,贷款凭证。 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偿还: (一)还款原则。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保证人已仔细阅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六)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 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六)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 (七)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八)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一)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五)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六)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二)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八)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 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补充条款: (一)借款人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 (二)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6借款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属文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对外发放短期贷款协议 篇7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贷款方; 借款方: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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