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
范文 |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精选7篇)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1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规模: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阶段性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农民工工伤保险(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六、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3.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 八、其他要求: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十、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2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_______________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 、 、 等工程。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大包干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____类工程标准取费,人工、材料、机械调差按施工期间有关文件执行,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三、付款方式: 1、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______%给乙方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完工甲方初验合格后付款项______%,余款待保养期满(三个月)甲方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 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______年 月 日。 3、竣工日期______年 月 日。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二) 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3发包单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部分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订立本施工意向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公司院内环境景观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市××县路号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护成活、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 二、工程价款 1、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暂定为××万元整,竣工后据实结算。 2、合同价款涵盖内容为: (1)绿化包括起苗、包装、运输、挖坑、换土、采购杂肥、栽种、清场、直至养护期间浇水、治虫、除草、减枝、施肥、更换死亡苗木等包种、包活、护等全部内容。 (2)绿化土方平整及换、填土,渣土外运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测量 后,方可外运。 三、施工工期 1、本工程计开工时间××年××月××日。 2、本工程预计完工时间××年××月××日。 3、如遇不可抗剂因素和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4、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按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违约金人民币元。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内扣付。 四、工程支付 苗木栽植完毕,余款在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完毕后全部付清。 五、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5、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24个月,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责任 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等的签证。 2、协调好各专业与绿化施工之间的关系。 3、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审定竣工结算。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按甲方审定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国家有关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现场施工中,如有设计及品种修改,需接甲方书面变更通知单后实施。 3、乙方需办理好施工的一切相关手续,服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费用自理。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 5、施工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统一管理及协调。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6、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通知以及设计变更等规定由乙方完成工作),如乙方未能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施工中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8、施工中乙方应注意对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物及地下、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进行保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严重后果,概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让或分包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清运绿化所产生的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八、材料的供应 1、工程所需的苗木由乙方自行采购,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并得到甲方签字认可后,才能栽种。 2、乙方所购苗木必须是新鲜、树杆挺直、树形好、植株健壮。枝叶茂盛丰满,无病症现象。 3、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先向甲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报验,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九、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质量等级验收评定执行当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能满足上部苗木正常成活为质量标准,其园林绿化标准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苗木枯死,乙方无条件重植。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四套,电子文档一套,甲方代表收到相关的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 3、乙方每道工序都应向甲方报验,经甲方检查、签证后才能施工下道工序。 十、违约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2、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3、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十一、养护 1、乙方派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为期两年的免费养护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两年养护期的《绿化工程养护计划书》。 3、如乙方派人养护苗木工作不力,造成苗木枯死,乙方应补种。 4、因死亡而重新更换的苗木,需经过一年的养护后予以确认。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武汉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可生效,养护期满付清尾款后自行失效。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4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甲方将 绿化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绿化工程。 二、施工地点及范围:____________ 本工程位于_______________,绿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___ 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按图施工__________,甲方按图验收; 2.绿地深翻50厘米,加工20厘米(包括土地平整、造地形等); 3.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养护一年(落叶树今冬明春种植,按具体树种种植起算); 4.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则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实结算;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均由乙方按合同规格要求补植; 5.种植质量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的要求进行验收。草坪应按地形铺设,要求平整度高,整体性强,自然泛水,铺设间隙不得超过一指宽。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_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一次性包干。 五、付款方式:____________ 1.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 2.第二次付款,在草皮铺设过半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 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 4.余款待一年养护期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施工期限:____________ 本工程自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竣工。 七、甲方委托 ,乙方指派 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 八、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____________ (1)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及时按期组织验收,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每推迟一天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乙方责任:____________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条款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图纸预算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5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 1.5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__)、《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__)、《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__)、_____________。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__________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_____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_________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方式确定。 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_______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结算总价的______%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 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________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绿化种植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喷泉、喷灌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其他附属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5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制定 二〇〇四年二月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6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 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__)、《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__)、《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__)、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篇7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 1.5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_____________。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__________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_____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_________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方式确定。 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_______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结算总价的______%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 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________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绿化种植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喷泉、喷灌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其他附属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5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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