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煤炭买卖合同 |
范文 | 煤炭买卖合同(精选18篇) 煤炭买卖合同 篇1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煤炭买卖合同 篇2买方:__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一、煤炭品种,产地,发货港,船名,数量及供货时间: 煤炭品种 产地 发货港 船名 数量(吨) 港口平仓交货价 交货时间 大同优混 山西 秦皇岛 元/吨 20 年6月 日 二、煤炭质量标准: 收到基全水分 mt(%)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kcal/kg) 收到基挥发分 var(%) 收到基灰分 aar(%) 收到基全硫 st,ar(%) 灰软化温度 st (℃) 可磨系数 hgi ≤12 5000 ≥23 ≤20 ≤1 ≥1300 ≥55 三、交货地点:秦皇岛港平仓交货。 四、验收: 1.数量:以装船港港航交接数量(货票量)为准。 2.质量:以装船港第三方国家承认的煤质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买方电厂自动化采样化验结果为参考,差距过大时,协商解决。 五、结算: 1.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时,按合同价结算。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5000kcal/kg时,每上升1kcal/kg,单价相应上调0.15元/吨。 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0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单价相应下调0.15元/吨。 3.当收到基挥发分低于合同标准时的扣款办法为: 当23%>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1.5元/吨,当21%≤var<22%时煤炭单价下调4.5元/吨。var<21%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煤炭单价下调8元/吨,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 4.当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增加0.1个百分点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0.1个百分点按0.1个百分点计算。 5.当灰熔融性温度st<1300℃时,每降低50℃下调煤炭单价2元/吨,不足50℃按50℃计算。 6.合同签订单位、港口发货人、结算单位必须一致。买方在装船后按合同价支付全额货款给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秦皇岛海运交易市场首先支付全额货款90%于卖方,待根据质量化验结果核价后,卖方开煤炭增值税发票,除水运费外一票结算。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于卖方不能及时为买方办理装船手续,导致船的延期,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应付给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2.卖方保证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进行装货。如需移泊,须经买方同意,且移泊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未经需方同意,卖方不得掺配其它煤种。在煤炭装,卸船过程中,买方有权进行抽检,一经发现有掺假现象,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4.来船卸空后,若在煤场或在电厂运行过程中发现有掺假情况,买方有权暂不付煤款。并根据其对电厂安全的影响程度,由买方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5.来煤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要求,且粒度小于300mm,因煤质问题或煤中杂物造成电厂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其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6.本合同将根据船舶具体卸货情况由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或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七、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协商。 2.调解。 3.仲裁。 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买 方 单位名称:__港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__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卖 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电 话: 传 真: 有效期: 20 年6月 日 – 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煤炭购销总量____万吨。 1.2本合同执行期自____年___月__日始,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将调整的数量、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数量超过___%,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2.1.1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2.1.2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2.1.3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1.3.1褐煤__发热量(Qnet,ar)≥3942kcal/kg,灰分(Ad)≤20%,硫分(St,d)≤1%。 2.1.3.2其它煤种__发热量(Qnet,ar)≥4300kcal/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2.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钠和钾总量w(K)+w(Na)≤0.35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0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3.合同价格 3.1基准价格为____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下同)。 3.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因素调整价 3.3合同结算价格: 3.3.1出厂价 3.3.2到厂价 3.3.3离岸价 3.3.4到岸价 3.4质量价格调整 3.4.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____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的,超过200_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4.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01%,价格降低__元/吨;每降低0.01%,价格增加___元/吨。 3.4.3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增加0.1%,价格降低___元/吨;每减少0.1%,价格提高___元/吨。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___%的,每超过1%,扣___吨。 3.4.5其它指标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可相应调减价格;超出国家标准的,拒绝收货。 3.5其它因素价格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 4.2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场地自提、发站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收货人 4.3.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4.3.2地点:________________ 4.3.3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铁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发运矿点(站)或甲方轨道衡计量。 5.2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3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4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质量确认 6.1铁路及公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准。 6.2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6.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___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___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____kcal/kg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____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_____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___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请车。 8.2海上运输 8.2.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____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____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2.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____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2.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商定的____利率(年、月、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____(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____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____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___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____%预付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支付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____%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超过付款期限____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对方。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保留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合同 篇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 买受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买卖合同 篇5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炭买卖合同 篇6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20__年 月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完成煤炭交割,并遵守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商管理办法》。 2.煤炭品种: 。 3.交货期限:20__年 月 日~20__年 月 日。 4.交货数量: 吨。 5.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6.船名: ,航次: 7.交货地点:秦皇岛港。 8.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抵港的通知按船期备妥货源,并在甲方船舶抵港前办好煤炭装船的一切手续。若船舶到达装船港天后,乙方仍未备齐货源,甲方有权提出撤船,并且由乙方负责赔偿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9.质量指标(收到基): 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低位发热量(Qnet,ar) ≥ 大卡/千克 全水份(Mt) ≤ % 挥发份(Var) % 全硫份(St,ar) ≤ % 灰 份(Aar) ≤ % 10.价格: 10.1含税平仓价 元/吨(全额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10.2煤炭价格调整办法: 序号 质量指标 质量标准 价格调整 1 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 (Qnet,ar) ≥ > 大卡/千克,每升1大卡/千克加价 元/吨;< 大卡/千克,每降1大卡/千克减价 元/吨11.数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经水尺公估后出具的港航交接清单签数作为双方数量结算的依据。 12.质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委托 在装船过程中进行全过程采样并化验,以其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选项:(①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SGS)秦皇岛分公司、②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③华正煤检行、④秦皇岛市商检)。 1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船舶平仓离港后均有权提出商检建议,将双方协商一致,请到达港口所在地商检机构复检水尺并计算实载数量,该商检结果即为交接验收数量。检测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14.结算及付款:甲乙双方 。 选项:{①通过交易市场第三方结算帐户结算全部货款;②通过汇入交易市场帐户结算全部货款} 14.1在本合同甲方、乙方和交易市场的《委托交易结算合同》签署完毕后,甲方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数量和第10.1条约定的平仓价格,将全款汇入 。 选项:(①交易市场帐户;②委托交易市场监管的第三方委托结算帐户) 14.2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以双方确认验收的重量、质量数据为依据开具发票(全额增值税平仓一票),双方根据实际结算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应在日内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交送或邮寄给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邮寄给甲方。 15.履约权利和责任: 15.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按照“第4条”规定购销数量的范围分别完成供货及货款的结算。 15.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并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6. 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7.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装船港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署盖章后,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易市场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煤炭买卖合同 篇7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8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9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煤炭买卖合同 篇10出卖人: 合同编号:C12053420xx29X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买受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Qnet,ar≥16.726MJ/㎏。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卸煤铁路专用线)。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供煤到货数量,1.2%(含)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其余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买受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买受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买受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出卖人可以到验收现场对采样、制样过程进行监督。 3、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进行该批煤炭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买受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数量、单价及执行期: 1、按质计价,含税(增值税17%),详见本合同第六款(计价标准)。 2、结算数量以买受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以上价格执行期限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5日书面函告出卖人调整计划发煤的时间和煤量,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发运地点仅限上述约定发站): 1、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 为11.4元/吨(即11.4分/大卡.吨);当Qnet,ar<16.726 MJ/kg(4000大卡/kg),执行到厂含税价每0.418 MJ/kg为3.0元/吨(即3.0分/大卡.吨)。 2、煤价浮动按质量指标比例进行计算。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按买受人验收质量全月(当月)加权平均结算。结算时间为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31日,以出卖人火车运输大票托运时间为准。 2、两票制结算,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收货人,货款由买受人统一支付。出卖人代办铁路运输、并代收代付铁路运杂费,发票由出卖人出具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3、煤款按月结算,次月内结清上月煤款。 八、煤炭掺杂、使假的处理: 1、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0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通知;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在拒收的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供应煤炭掺杂、使假,若买受人同意接受,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该批次煤炭的质量不进入当月全月加权平均结算。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为交付授权委托书和代为交付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非合同约定的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地址、传真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的函件、传真,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广安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在 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日。 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11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_年5 月30 日— 20_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3.4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_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煤炭买卖合同 篇12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13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14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15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xx年4月5日至20xx年4月30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拒收条件及处理办法: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 篇16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17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 篇18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0.12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通关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1_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 10000--1_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件的细节告诉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证据证明,证明该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方当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有效期限: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甲方):(盖章) 购货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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