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同经营协议书 |
范文 | 共同经营协议书(精选3篇) 共同经营协议书 篇1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伙宗旨以健康、营养、味美、便捷为理念,打造味传天下餐饮品牌,促进饮食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条:合伙字号、合伙字号使用限制和合伙期限 双方确定合伙饭店名称为:味传天下,该合伙名称归甲方所有,在合伙终止后,甲方有权继续使用,乙方在合伙终止后无权使用该名称。合伙期限为年,自起至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新疆风味菜肴,餐饮服务,置办酒席。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对出资质量的保证和互负的告知义务 1、甲方以位于镇村道旁的平方米的自有房屋(房屋证号为:)投入合伙经营。甲方应保证此房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保证该房没有抵押、出租、出售等影响合伙经营的情况,保证该房屋能够用于餐饮服务的商业用途。因为甲方投入使用的房屋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伙终止之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或抵押,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该房屋的使用。 2、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所需费用由双方同等承担。办妥手续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 3、乙方负责从新疆招聘技术人员并主要负责技术方面事务,技术人员到位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或者是办妥经营手续后的天内。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天内,先期投入元现金对甲所投入的房屋的前厅和后厨进行装修,并负责购置桌椅等餐饮设备,具体是: 5、甲方承诺在饭店开始正常营业后的连续4个月内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以补偿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及风险,甲方在此期间内既不负担任何费用(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的费用等)也不取得饭店的收入。在此4个月时间内的经营风险,双方按同等比例承担。如果饭店在此4个月内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对于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和购买的设备,甲乙双方合意这样处理: 6、自第5条中所约定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经营饭店的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产生的卫生、税务等所有经营产生的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同等比例承担。 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互负如实告知对方情况的义务。甲方对本地区外来因素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乙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对事关合伙发展的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告知甲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甲方的损失。 8、双方在履行上述1-7条约定时,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自第5条中所约定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合同中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双方合意同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双方约定在合伙期间内,不接受他人入伙。但确因业务需要的,双方另行协议。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不允许转让出资及经营权。 第七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所有合伙事务均由双方共同协商和讨论决定,不设合伙负责人。如有设的必要再另行协议。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应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双方清理合伙事务,如有盈余按同等比例分配,如有亏损则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双方按同等比例承担。 (2)对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和购买的设备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1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共同经营协议书 篇2甲方: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成立、经营公司,现对期间事项作出相应约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共同出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信息 名称: 经营范围: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住所: 第二条、期限 合伙期限与营业执照期限一致,属于长期合同,不得任意退出,如任何一方需要退出,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且遵循本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资。 2、乙方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完成出资。 3、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 4、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公司存续期间各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四条、持股比例 经协商,甲方享有公司%的股权,乙方享有公司%股权。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照其持有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本协议约定退股、或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增加注册资本 1、吸纳其他股东 如后续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扩大公司规模或者其他原因,引入其他股东,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需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 (2)其持股比例由甲乙双方与新加入股东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书面形式确定持股比例; (3)新入股东视为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 2、一方自行出资增加注册资本 (1)需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 (2)出资数额及持股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撤回出资 1、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撤回出资; 2、如一方执意撤资,撤资需要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并依照如下规定执行: (1)如一方想撤回全部出资,且最终通过表决全体股东同意撤资,可另行协商可退还的出资比例及分配的利润比例;如表决未通过,一方仍执意要求撤资,则公司不退还出资款项,但可分配相应利润,具体为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扣除包括不限于人工等各项经营成本之后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如一方想撤回部分出资,且最终通过表决全体股东同意,则可另行约定撤资比例和当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且需要另行协商持股比例,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如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事宜,如剩余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其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则其继承人可作为公司股东,反之,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另行协商退资事宜。 如发生第二款约定事宜,出资人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持有公司的股权,但应返还出资并分配其应得利润。 如发生第三款约定事宜,出资人丧失出资人资格,不在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条、股权转让 未经全体表决权股东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股权; 如满足转让条件,如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同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如由于公司运营不规范导致财务不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对对外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若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则双方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通过诉讼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3、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后续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共同经营协议书 篇3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 则 一、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签订时间: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