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金合同 |
范文 | 基金合同(精选19篇) 基金合同 篇1基金合同 第一章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本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5 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1.6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人:____________。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9 募集机构、销售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1.10 行政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____________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1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12 投资顾问: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并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机构。 1.13 专业投资机构: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1.1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5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6 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 1.17 T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1.18 T+n日:T日后的第______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______个工作日。 1.19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0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2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22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23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24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2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26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27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1.28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1.29 运作年度:按照算头不算尾原则计算,例如首个运作年度为自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成立日次年对日的前1日之间的期限。 1.30 投资冷静期:指自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的【二十四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1.31 回访确认:指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1.32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3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4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条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2.5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适当方式宣传、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等行为。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并保留提前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滥用托管人商誉进行表面或隐性宣传的行为,不进行“ 保证资金管理安全”等类似笼统宣传。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基金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第七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7.1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7.2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详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投资范围”之约定。 第八条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个月。 基金的展期(即延长基金合同)和提前终止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 第九条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第十一条 基金的外包事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资者委托为本基金聘请行政服务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具有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法定资格资质,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为 。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募集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方式、募集期间、基金认购对象 12.1 基金的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作为直销机构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2.2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12.3 基金认购对象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机构和个人: 12.3.1 净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机构; 12.3.2 金融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2.3.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募集期认购的客户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为【____________%】,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购费率。 第十五条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第十六条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十七条 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募集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即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为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并由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份额登记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份额登记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份额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请参见投资者告知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监督机构,仅对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对其他账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8.1 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的投资冷静期为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的【二十四个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8.2 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18.3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资金是否已经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不承担审查责任。 18.4 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规定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章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后,管理人须将所有托管人已经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给托管人,其中已经三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一份给托管人;如有作废的基金合同,管理人须及时交还给托管人。对于未将上述基金合同交还给托管人对托管人、投资者、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免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21.1 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1.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基金管理人或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指定的划款日当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通知书》和《回访确认书》(若适用)。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自收到上述备案函后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托管义务。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24.1 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4.2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基金未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应该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放弃基金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放弃本基金备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第七章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在成立日起1个自然月内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但不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后续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第二十七条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章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 28.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8.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如有);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8.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若前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 29.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9.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基金投资者名称、基金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账户(如有)、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顾问的遴选程序,并按照规定流程选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保证本基金与投资顾问本身、其管理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他产品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11)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 (26)管理人拟投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发行主体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进行资产托管或保管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交准确无误的投资信息。 托管人只对产品信息、收款账户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2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 30.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30.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报告; (5)如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行为不合规、在本基金备案之前进行投资等、未办理管理人或基金的备案手续等),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0.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不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32.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本基金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分配; (2)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2.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1)决定变更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 (5)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6)决定调高申购、赎回费率(如有); (7)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3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3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3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未设立日常机构或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4.3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35.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35.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5.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36.1 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36.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表决 37.1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7.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包括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召集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条 其他 40.1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增设临时赎回开放日,允许不同意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0.2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章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41.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1.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1.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41.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章 基金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投资经理: , 。 若基金管理人更换本基金的投资经理,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四十六条 投资范围: 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为行政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调整的变更程序参照本合同“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中的相关约定。 托管人只对该基金的投资进行事前监督,即监督资金去向是否表面符合本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约定,对于划款后的资金用途不予监督。托管人对投资限制、投资禁止、关联交易等具体投资事宜不予监督。 第四十七条 投资策略: 本基金款项全部用于标的资产包的收购与处置。 第四十八条 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操作。委托财产的运用应遵循如下规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 第四十九条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49.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9.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9.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9.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0.1 关联交易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已投资的证券或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可能被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该类证券股价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基金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此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 50.2 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且认可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的收益,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 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 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 第五十三条 投资顾问的聘任 本基金暂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二章 基金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54.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54.2 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54.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4.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4.5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五十五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5.1.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55.1.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并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55.1.3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5.1.4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5.1.5 本基金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且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卡正面应预留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人部门公章。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方,对于投资除托管人以外的他行存款的,需由托管人派双人赴存款行办理开户。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原则上使用托管人版本,如使用非托管人版本的,需经过托管人审核同意。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一个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业务可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证实书(或存单)。 55.1.6 托管人应与存款行定期对账,其中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一次对账单。 55.1.7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应尽量选择托管行理财产品。对于跨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55.1.7.1 需要在理财产品发行行(下称“开户行”)开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 (1)专用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2)专用账户的预留印卡正面应预留应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的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开户行要求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3)专用账户开户时托管行应双人上门进行开户; (4)基金管理人承诺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不开通网企等具有网上划转功能的业务,同时承诺该专用账户仅用于购买开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账户为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 (5)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理财产品,开户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 55.1.7.2 不需要单独开立专用账户,而使用银行过渡账户进行理财产品购买的: 理财产品合同需注明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回款路径,或是由理财产品发行行提供回款路径的说明函(回款路径为直接划回托管账户)。 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理财产品,开户行至少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账单。 55.2 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商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 55.3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 ”。 (2)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55.4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第五十七条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第五十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邮件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超过3000万的划款,需提前一天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行及时上报头寸。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为保证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有足够存款头寸可以满足款项划付,管理人应于转账日前一天17点以前,将次日转款金额预估数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向银行及时预报资金头寸。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只通过肉眼识别的方式审核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对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第六十一条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传真件和正本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先行收到的传真件为准。。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在托管人确认收到变更授权书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邮件扫描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章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六十四条 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如有)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和行政服务机构。 第六十五条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如有) 65.1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65.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5.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 场外资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66.1 本基金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66.2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6.3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管理人未给托管人预留足够资金划拨时间或基金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七条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第十五章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六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的估值、复核等义务。 第六十九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69.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69.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69.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69.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69.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9.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第十六章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七十条 基金费用的种类 70.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与浮动业绩报酬; 70.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70.3 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70.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如有)及各类账户开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鉴刻制费、账户开立费、网银U盾费、网银证书年费等); 70.5 基金成立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0.6 基金年度审计费; 70.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70.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十一条 费用计收方法、计收标准和支付方式 7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与浮动业绩报酬 71.1.1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于本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基金该管理费计提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E×管理费率 H:计提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基金份额本金 71.1.2 浮动业绩报酬 基金终止日统一计收业绩报酬,具体方法如下: 71.1.2.1 业绩报酬的计收原则 (1)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以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的增值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2)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终止日。 71.1.2.2 业绩报酬收取方式 以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收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若r<0或0 若r> , F=(r- )×100%×N×Y0×D÷当年天数; 其中: X为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收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Y为上一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业绩报酬计收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收业绩报酬),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Y0为上一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业绩报酬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N为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或本基金到期日当日因申购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变化之前的基金总份数。 F为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浮动业绩报酬 D为历史发生浮动业绩报酬计收日次日(若无历史发生浮动业绩报酬计收,则为成立日当日,含当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收日(含)的天数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指令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只对划款金额进行复核,收益分配方式和收益计算方式不予复核。 71.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与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固定托管费率为【0.03%】,且年托管费不低于 元。本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托管费。 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Max[E×年托管费率,20000] H:计提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基金份额本金 本基金存续期内托管费按运作年度计提并支付。本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托管费在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的首个工作日计提,于该托管费计提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本基金提前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费无需返还。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71.2 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本基金年固定行政服务费率为【0.05%】,且年行政服务费不低于30000元。本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行政服务费。 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Max[E×年行政服务费率,30000] H:计提日应计提的基金行政服务费 E:基金份额本金 本基金存续期内行政服务费按运作年度计提并支付。本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行政服务费在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的首个工作日计提,于该行政服务费计提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机构支付行政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行政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行政服务机构。 非因行政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本基金提前终止的,行政服务机构已收取的行政服务费无需返还。 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接收行政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71.3 上述第七十条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印鉴刻制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管理人先行垫付的托管费和行政服务费,在基金终止清算时,先行偿付管理人垫付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7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72.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七十三条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调低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投资顾问(如有)的收费标准,须分别取得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投资顾问(如有)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第七十四条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七章 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第七十五条 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 75.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75.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为本基金收入减去全部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资金。 75.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管理人均仅以本基金可供分配资金为限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投资收益;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以现金形式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划付至份额登记机构,并由份额登记机构将现金款项划往基金投资者的账户。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先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份数占所有基金份额总份数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本金。若本金分配完还有剩余,则以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份数占所有基金份额总份数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资产。 (5)基金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的分配仅以基金终止时实际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进行,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六条 存续期收益分配 本基金投资期限为 个月,投资期满 个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开始向投资者一次性或分笔分配投资收益。分配期最晚不超过投资期满 个月之日。 第七十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计算方法、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管理人分别向投资者通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第十八章 越权交易 第七十九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79.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79.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第八十条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80.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80.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80.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资产所有。 第八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81.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资产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81.3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程以及行政服务机构的估值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81.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8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基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81.6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81.7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仅需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范围进行盘后监督,而非实时监督。因基金管理人未依照本合同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1.8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数据信息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八十二条 运作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82.1 定期报告 (1)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年九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收基准、计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次年六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收基准、计收方式和支付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82.2 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报告。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顾问(如有)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行政服务费率、投资顾问费率(如有)发生变化的; (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7)基金存续期变更的; (8)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9)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0)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1)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2)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83.1 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83.2 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84.1 基金投资情况; 84.2 资产负债情况; 84.3 投资收益分配; 84.4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84.5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84.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报告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二十章 风险揭示 第八十八条 本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终止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项风险。基金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文及《风险揭示书》,知悉并理解其中列示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基金委托人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并签署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保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基金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章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 第八十九条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九十条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二十二章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91.1 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其他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基金合同 篇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 基金单位指代表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或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章程指《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1.X名称:。 2.发行规模: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存续期: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上述资产(以下统称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X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X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X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X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X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X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X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X单位的受益人在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X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X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资本的较大增值。 2.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X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X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资产总额来计算。 4.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X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资产中支付。 7.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X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X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X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X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X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X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X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结业和清盘 1.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提前结业的建议。 4.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清算小组,经理人在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X单位停止转让。 5.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所有资产; (2)清理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资产; (3)设立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X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存续期内,享有时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X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X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基金合同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证券账户资产,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经纪商为: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 1. 提供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以及合同约定金额数量的资产给乙方; 2.于合同签订之日足额缴纳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八的手续费给乙方; 3.合同期满之日,若该账户盈利超过6%,则于合同期满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账户收益 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收益=(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初资产*100%; 4.合同期内,不能擅自撤走资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收益小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给乙方;若收益大于6%,则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 5.保守乙方商业机密; 6.投资有风险,专业理财虽能创造优良的业绩,但不保证100%盈利,若证券资产出现亏损,甲方仍然承担全额亏损; 甲方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 1.对该账户资产盈亏享有知情权; 2.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证券账户; 4.享有证券账户除去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账户出现亏损或盈利低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 乙方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 1.寻找低价、优质、安全的证券投资品种,争取以较低的价格代甲方投资;对投资进行科学的管理; 2.若管理证券账户出现15%的亏损,及时联系甲方,移交账户,终止合同。 3.对证券账户盈亏状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证券账户信息,保证证券账户的安全; 5.不承诺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有义务在确保15%的风险范围内提高收益; 乙方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 1.收取本合同规定费率的手续费; 2.收取证券账户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 3.不承担证券账户的亏损;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愿签订;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投资决策, 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 甲方只需要随时查询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合同 篇4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__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 篇5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合同 篇6传真交易基金合同(样式一)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_____。 二、?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基金合同 篇7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__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fob铁路装车 d.管道输送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质量││ │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 │├──┤│ ││70号││ ├──────────────────┼──┼────────────┤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 70 │ gb503│ ├──────────────────┼──┼────────────┤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1.0 │ gb377│ ├──────────────────┼──┼────────────┤ │馏程: │││ │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79 ││ │ 50%馏出温度,℃不高于│145 ││ │ 90%馏出温度,℃不高于│195 │ gb255│ │ 干点, ℃不大于│205 ││ │ 残留量,%不大于│1.5 ││ │残留量及损失% 不大于│4.5 ││ ├──────────────────┼──┼────────────┤ │饱和蒸汽压 kpa(1)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80 │ gb257│ │从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 67 ││ ├──────────────────┼──┼────────────┤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5 │ gb509│ ├──────────────────┼──┼────────────┤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 bg256│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腐蚀(铜片 50℃3hr)│合格│ gb378│ ├──────────────────┼──┼────────────┤ │水溶性酸或碱│ 无 │ bg259│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3 │ gb258及注│ │││ (2)│ ├──────────────────┼──┼────────────┤ │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 注(3)│ └──────────────--------┴--─┴────────────┘ 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 │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 │││ 数量 │ 价格 │ 金额 │││ │品名规格│生产厂││││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吨) │ (元/吨)│ (元) │││ ├────┼───┼────┼──────┼───┼────┼────┤ ││││││││ └────┴───┴────┴──────┴───┴────┴────┘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买入方单位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 │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产地│ 品 名│ 等 级│生产期│ 数量(吨) │ 价格(元/吨)│金额(元) ───┼───┼───┼───┼─────┼───────┼────── ││││ 0│ 0│ 0 ││││││ 1.发证: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否则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 买 方 │ 卖 方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 电话号码││ 电挂 ││ 电话号码 ││ 电挂 │ ───────┼──┼────┼──┼──────┼──┼────┼── 传真号码││ 邮码 ││ 传真号码 ││ 邮码 │ ───────┴──┴────┴──┴──────┴──┴────┴── 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市场监证人: 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基金合同 篇8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人 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人 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________________%,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________________%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____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合同 篇9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20__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 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 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 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 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 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 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 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 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 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 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 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一)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二)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三) 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③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④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⑤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⑥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①-⑤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④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⑥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 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 标的指数的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 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 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争议处理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已知悉中国建设银行将进行重组,并同意在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以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五)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基金发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合同 篇10编号: 出版著作名称: 基金资助单位(甲方):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 作者(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广西师范学院(以下简称甲方)资助 (以下简称乙方)出版著作。 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 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合同双方: 甲方:广西师范学院(签章)乙方: (签章) 年月日 基金合同 篇11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二、 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 ________)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三、 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 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 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 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基金合同 篇12传真交易基金合同 传真交易基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 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传真交易基金合同 传真交易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篇13蓝天*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 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 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基金合同 篇14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券交易所和深*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券交易所、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基金合同 篇15甲方:_____ 乙方(投资人):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乙方:_______ 签章:_______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合同 篇16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_____。 二、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基金合同 篇17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_____。 二、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基金合同 篇18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民法典》:指《民法典》;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 篇19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_____。 二、交易条件 1、交易时间:在基金正常开放日,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时间为9:30—15:00。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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