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
范文 |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通用6篇)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1协议编号: 甲方:(商城) 乙方:(简称供货商) 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1条 总则 1.1双方在具体交易中,应以本协议为基础签订单项商品订货合同,订货合同应明确规定商品名称、种类、质量、规格、数量、单价、验收方法、支付方式及交货日期、地点、方法、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1.2乙方须依据本协议书及双方认同的订货合同向甲方提供商品,在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交货。 订货方保证按订货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支付货款。 1.3在交易过程中,如商品价格、规格、包装、数量等事项发生变动,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确认后方为有效。 1.4双方确认的订货合同一经签署,即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第2条 网上销售页面的设立 2.1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负责在网上甲方下属的分类页面上,为乙方开设商品信息介绍页面,以展示商品,商品的文字介绍和图片由乙方负责提供。 页面的制作由甲方负责。 2.2所有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其价格及折扣按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执行,乙方在此之后提供的新商品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追加的订货合同。 2.3双方商定,甲方根据需要组织商品特价促销活动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共同确定促销品种、促销价格及促销时间。 2.4如乙方单独提出为其商品做形象促销宣传的页面时,事先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3条 销售商品的授权 3.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销售由乙方生产或乙方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授权被许可代理销售的商品。 3.2乙方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推出新产品时,甲方享有优先销售权,并享受原折扣比例或低于原折扣比例的供应价。 第4条 商品质量保证 4.1乙方应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不低于一般的通用标准;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的,不得低于约定的质量标准。 4.2订货合同应明确约定乙方对商品质量的保证条件和期限,同时,乙方应提交该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及商标使用权证明。 4.3乙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负完全责任。 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而给消费者、用户或其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并由甲方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使甲方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5条 商品的知识产权 5.1保证与赔偿 5.1.1乙方对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及其合法性负完全责任,并保证订货合同中对有关商品知识产权陈述的真实性。 5.1.2乙方如违反5.1.1保证,致使甲方被指控侵害第三方的人身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商业秘密而负民事责任时,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1.3乙方的本项义务不因本协议书及相关商品订货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2如甲方因该商品质量问题或知识产权纠纷受到第三方指控,乙方必须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诉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必要时应与甲方一起参加诉讼或授权甲方代其进行诉讼。 并按本协议书5.1.2条款履行其义务。 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3甲方保证不对乙方上述商品做任何侵权行为,不侵害乙方商品版权及商标权。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甲方如发现版权及商标权被他人侵权,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帮助。 5.4因乙方或乙方的供货商在生产、经销、宣传商品上违法、违约而被追究责任,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6条 价格 6.1乙方供给甲方商品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高于乙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其他客户(与甲方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最低供货价。 6.2商品供应价格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一经确定,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更改,乙方若调整价格,须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7条 包装 乙方所供商品的外包装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与厂址、规格、等级、质量合格证明、主要成分的名称与含量、用途、使用说明、出厂日期、有效期限、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 第8条 交货与验收 8.1甲方在订货合同签订后,应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形式通知乙方该订货合同商品的具体交货日期、地点、交货数量等细节。 8.2每次进货之后的补货,甲方可以在订货合同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讯形式通知乙方具体交货日期、地点、交货数量等细节。 8.3商品的交货地点为甲方的商品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8.4每次交货时,乙方应同时提交该批商品甲方指定的进货传票。 甲方验收合格并在甲方指定的进货传票上签字并加盖收货章后,商品交接才算完成。 8.5运送商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货物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8.6甲方在验收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时,可拒绝接受产品。 第9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商品的所有权及丢失、损坏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并完成收货手续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出现商品滞销以及商品距离保质期个月时,乙方应接受退货或换货。 第10条 货款支付 甲方在结算日向乙方发出货款支付通知,并按照本协议的汇款地址支付。 第11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书、订货合同履行其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12条 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交货的数量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乙方同时承担延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12.2乙方所交付的商品或包装不符合本协议书、订货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退货,因此而造成延迟供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甲方可以从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第13条 转让禁止 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书或订货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14条 解除合同 14.1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另一方不需要任何通告即可解除全部或部分订货合同; 14.1.1双方中的一方破产、清算; 14.1.2双方中的一方不能支付或停止支付。 14.2解除订货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乙方在通知后日内将退货提走,同时甲方结清货款。 第15条 保守商业机密 双方任何一方均不能泄露从本协议书及商品订货合同规定的交易活动中得到的对方的各种商业机密。 第16条 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书中未规定的事宜或由于双方对本协议书个别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以诚相待,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前个月,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年,以后亦同样处理。 第18条 生效 18.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18.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的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一、原则:根据《民法典》、《粮油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色拉油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二、产品名称:色拉油、大米 三、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一级日清色拉油,优质东北大米,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质量检查报告以公示的为参考标准。 四、合同期限: 本合约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截止。 五、质保证金: 1、自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保证金,质量/价格诚信保证金壹万元(10000)元,(在第一次合作款扣出质量保证金)。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装色拉油的容器,但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标准,甲方交适当容器压金(二个容器/元), 3、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容器,乙方退还甲方容器压金,同样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六、供货方式: 1、甲方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在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八小时内必须送到指定地点。 七、付款方式: 1、色拉油按当月(1---5号)出厂合同价进行计算结算,每市斤乙方收取0.05元人工及车旅费, 2、大米按当月(1---10号)的大米生产厂家发货金额单据为准,每袋大米净重(50斤)计算,乙方收取2元1袋的人工及车旅费,如本月没有发货发票单据,按上月单据金额计算。 3、结算时符上当月购色拉油、大米合同发票,甲方在第一时间付清货款,乙方并出据货款发票。 4、所有合同单据票证、不的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按当月送货款的%20扣出。 八、双方责任: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超过范围经营引起的后果自负。 2、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全额扣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跟其他粮油商进行交易,但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和每月在市场购买200斤色拉油、200斤大米的一次权利。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协调解决,双方协调不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裁决。 九、合同方式: 1、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3甲方(供货方):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合约期内为乙方供应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的供应甲方向乙方供应干杂调味品等。 二、商品的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三、商品的价格及定货明细表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订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定货清单为准。(见下表) 3、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商品上涨后产生的超定单货款在下一季度支付。 四、商品的包装方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没有通用的`方式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地运抵乙方。商品的包装由甲方负担。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向乙方供货。 2、若乙方更改需求,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定货单交货。 3、供货的地点为8888各店配货中心(库房)。 4、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严格按照乙方指定的时段,在8小时内将商品送抵乙方配货中心,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5、甲方交货时,送货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六、检验的标准与方式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七、供应商品的退货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如漏罐、涨罐、涨包、穿孔、变质、破碎等);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货物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货品,如发现甲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均可向甲方提出质量争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而且乙方因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3、甲方同意为乙方更换保质期剩余两个月内的产品(个别保质期较短的商品除外)。 4、甲方须协助乙方控制好库存,加快周转,保证乙方不断货。如乙方出现个别情况下的库存过大或失控,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和退换。 5、甲方在应该退货时,在乙方通知两次甲方仍不处理的,乙方当作已退货处理,在超定单货款中扣除该批货款,如没有超定单货款的在下一季度定货单中扣除。 6、所有情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八、货款结算方式 1、于甲方开始送货起30日内付清本次定货单货款。 2、乙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若无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情况下,乙方要全年购进双方指定的商品。 4、如有超出定货清单的货物,双方协商补货,补货款下一季初支付。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定货单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提供假冒伪劣、变质、变味的产品,导致乙方遭受相关政府部门或引致乙方顾客的投诉,乙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赔偿乙方商誉损失的权利。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甲方为单位时,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4合同编号: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规格 型号 牌号 商标产地 厂家质量标准包装 要求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总 金 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备注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付本 份,供方执份,需方执 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供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5合同编号: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规格 型号 牌号 商标产地 厂家质量标准包装 要求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总 金 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备注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付本 份,供方执 份,需方执 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供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公司线上商品购销协议 篇6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 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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