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无固定委托代理期限劳动合同 |
范文 | 无固定委托代理期限劳动合同(精选3篇) 无固定委托代理期限劳动合同 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四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七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 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无固定委托代理期限劳动合同 篇2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电 话: 传 真:邮 编: 乙 方: 地 址: 电 话:0731—88275888 传 真: 邮 编: 甲方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内,以 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乙方户名: 开户行: 乙方账号: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自本项目 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 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年 月承办律师: 日 无固定委托代理期限劳动合同 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承包经营合同如下: 一、承包经营事项: 1、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将购买的商品房即甲乙双方所签定的编号为:____________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商品房,地址: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该面积如遇调整,最终以发包人拥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所标注的面积为准)资产金额(即商品房价款)____________元。发包给乙方用于酒店经营。 2、承包经营期限:期限十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 (1)乙方将承包经营的资产金额________元的10%作为每年的承包金支付给甲方。 (2)承包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乙方承包经营期开始时便先付甲方首期租金,以后依此类推。三个月的承包金额为:资产金额________元×10%÷12个月×3个月=________元。 二、约定事项 1、为确保酒店的统一定位、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或自营等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模式承包经营酒店,甲方对此不得干涉。 3、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缴纳因签订本合同引起的税费。 4、承包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采暖费、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经营期内,甲方享有按期、足额收取承包金的权利。 2、承包经营期内,甲方不得主张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承包金除外),甲方不得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干涉乙方独自承包经营酒店的权利。 3、承包经营期内,甲方享有该房屋的有限处分权,即甲方可以转让房屋,但甲方必须在第三方书面向乙方承认并履行该合同的前提下,方可转让该房屋,也就是说甲方处分该房屋必须保证乙方继续享有合同期内承包经营权,则对乙方没有约束力乙方有权继续经营使用权。 4、甲方转让该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5、承包经营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合同涉及的房屋进行抵押或继承,但必须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为前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和继承人必须向乙方书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经营期内,乙方负有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承包的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租权、经营权、管理等权利。 3、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有权在不损害建筑结果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有权在外墙、通道等公共部位安放广告牌,广告灯箱。 4、根据酒店经营的需要,乙方有权对承包楼层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但承包经营期满,乙方应恢复原状交还甲方。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若因甲方抵押、转让、继承等产权变更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增加,乙方也愿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3、若甲方擅自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可获得利益损失 4、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无效。 2、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消除时,双方可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在追究对方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承包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承包经营期满后双方相关约定: 1、本合同承包经营期满后,甲乙双方再另行协商合作方式及费用。 2、本合同承包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归还甲方,并保证该房屋的正常状态。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若有变更,双方应及时通知。任何一方因怠于通知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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