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绿色施工合同 |
范文 | 绿色施工合同(精选3篇) 绿色施工合同 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搞好_____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绿化带及河堤草场的周边绿化环境,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现有的绿化养护。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养护项目相关情况: 养护地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 养护面积:_________________441215平方米 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见本合同附件――养护区域图纸 二、养护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一年。 因为合同中区域在过去几年时间里面都没有实施过规范的养护,因此在整个合同期内划分出前两个月为整改期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绿化整改期。在整改及养护两个期限内因为乙方所投入的人力、肥料、劳动强度等都有很大区别,所以两个阶段分开计价。价格:_________________(不含水、电费)第一范文网 整改期价格:_________________32440.00元/10人/2月 养护期价格:_________________94950.00元/6人/10月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32440.00+94950.00=127390.00元/年 三、绿化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 包修建、除草、淋水、施肥、植物病虫防治、管理不善导致死亡的补种。 四、保养的质量和要求: 1、总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植物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杂草,无枯枝。整体美观。(详见附件《_____绿化工程公司对_____表业厂区绿化带及河堤草场养护验收标准》 五、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详见乙方所提供的招标时期的报价单,如附件《_____绿化工程公司对_____表业厂区绿化带养护项目报价单》。 2、甲方应在次月10号前,凭乙方提供的有效足额发票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支付上月的绿化服务费。如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发票的,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绿色施工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确保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的顺利施工,经乙方施工现场踏勘,并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为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工程 承包方式及范围:乙方以劳务承包形式进行锚杆、注浆、挂网喷浆施工,负责机械进退场、组装、成孔、水泥浆制备及泵送等完成上述工作所隐含的全部工作事项。 二、工程量:按设计图纸计算。 三、工程造价 锚杆每米的施工单价为X元。挂网喷浆每平方米的施工单价为。该单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辅材费等完成上述承包范围中所隐含的全部工作事项费用。 四、工程款结算方式 工程款的支付按业主工程款到位同比例支付;施工期间按月进度支付乙方生活费;锚杆、挂网喷浆施工结束后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基坑开挖后检验合格后XX年内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职责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生活所用的水电、钢管、水泥、钢筋、钢丝网、黄砂、细石、等施工必须材料,并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2、负责向乙方技术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并验收成孔和水泥浆的质量,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3、负责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 六、乙方责任 1、负责组织施工机具及配套设备和熟练工人进场施工,并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上岗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桩机操作工、电焊工、电工等上岗证),原件在有关部门验收后还给乙方。 2、负责成桩(及隐含工作)施工,并对注浆的质量负责,如因注浆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乙方自理,并赔偿甲方的材料损失。甲方验收注浆环节的质量时,每检查出一次不合格,对乙方罚款100元。并及时准确的.整理并向甲方提交施工记录,如施工记录不全造成的报验工作不通过,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参与进场水泥的验收,施工过程中注意成孔质量的控制,确保本工程水泥掺入量。注意施工用水的节约,如出现自来水管无人管理,而让水外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如果因乙方挂网喷浆原因导致坡面出现坍塌、渗水,乙方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搞好文明施工,遵守工地文明施工有关条款,不允许乱拉电线及超负荷使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应由乙方按实赔偿。负责桩机施工周边的清洁。 6、按甲方的施工计划组织生产,听从甲方施工员的调度,如因乙方的延误时间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按实赔偿。 7、负责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一切安全责任乙方自负。 8、负责乙方现场人员食宿。 9、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条件整改,项目部并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安全隐患;由于乙方经济问题无法立即整改的,甲方可以代为整改安全隐患,其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上述条款中的罚款和索赔部分如果发生,甲方可不通过乙方而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八、本合同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工程款结清后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绿色施工合同 篇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
随便看 |
|
范文大全网提供教案、简历、作文、工作总结等各类优秀范文及写作素材,是综合性免费范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