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
范文 |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精选3篇)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篇1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游客与_________观光游乐园(场、区等,以下简称园)经营业者(以下简称游乐业者)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一、游乐业者应于游园手册、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载明营业时间、费用、游乐服务项目、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及娱乐税额。 二、游客须凭票券人园并妥善保管,票券遗失,游乐业者不予补发。 三、游客使用设施或从事游乐活动,如仅因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外,不负赔偿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_____用。 五、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若干设施或表演等)一部不能提供时,游乐业者除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外,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 六、游客因自己的事由离园或不能接受本合同所定的游乐服务时,不得请求退费。 七、游客于园内,如意外发病或发生事故,游乐业者应协助救护或送医。 八、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悉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游客(签章):_________游乐业者(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公告事项: 1.观光游乐园(场、区)游乐服务合同应记载事项: (1)应约定以下事项:①营业时间:_________;②费用:_________;③游乐服务项目:_________;④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_________;⑤娱乐税额:_________。 未约定营业时间的,以游乐园原先预定或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未约定费用的,以门票的费用作为全部费用(包含全部游乐服务项目及娱乐税额)。 未约定游乐服务项目的,以游乐园现有游乐设施全部提供作为游乐服务项目。 (2)游乐服务项目如有因保养或维修等事由而无法提供时,游乐业者应事先在购票处、进口处及其他适当地点为明显的公示;未为公示的,应依记载事项第三点、第四点的规定办理。 (3)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_____用。 (4)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部分不能提供时,游乐业者除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外,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入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的费用。 (5)游客如意外发病或发生事故,游乐业者应协助救护或送医。 2.观光游乐园(场、区)游乐服务合同不得记载事项: (1)不得约定“如遇天雨、停电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的概括免除义务或责任条款。 (2)不得以“概不负责”的约定,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3)不得为仅因游客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概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 (4)不得为游客离园后于当日内禁止再入园的约定。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篇2委托方(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电话: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电话: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汽车装潢合同》甲乙双方现就甲方所购车辆的装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下列汽车装潢服务并同意预付相关费用: 1、装潢项目:东风全系皮椅套安装。 2、装潢项目中,如果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对安装车辆造成损伤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 3、甲方必须在当月底付清乙方当月的安装款。 二、服务费:全系皮椅套均为每套590元,大写:伍拾元整。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篇3甲方:北京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合作代驾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一、合作内容: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驾驶送车服务的信息,由乙方为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以下简称“代驾服务”)。乙方须遵照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收入从乙方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用。 二、双方合作条件: 1.甲方:具备法人企业经营与服务资质,向乙方公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乙方:女性年龄满18周岁不超55周岁;男性年龄满18周岁不超60周岁。机动车驾驶证自申领之日起满5年,身体健康;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非北京市户籍合作代驾员另须提交相应担保手续,或者向甲方支付3000元(叁仟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合作协议终止后30天内退还给乙方。 3.乙方违反本合作协议及附件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再向甲方补交3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 甲、乙双方均对上述合作条件明确知悉并认可。 三、合作服务流程: 1.由甲方接受客户预约后通知乙方服务内容;或由甲方告知客户直接与乙方联系。 2.乙方依据本协议执行“代理驾驶”的合作任务。 四、合作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客户预约,合理调配代驾任务;乙方依据《e代驾服务规范》完成代驾任务,并有义务向客户推广甲方的服务和产品。 2.若乙方违反《e代驾服务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但须提前15日通知乙方。 3.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甲乙双方认可按照《e代驾事故处理流程》执行。 五、收益分配与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按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向乙方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费后其余部分作为乙方收益。 2.通过e代驾正规预约渠道直接预约乙方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有权对该笔服务收取信息费。 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情况的改变,甲方有权合理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特殊情况下信息费用的收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六、争议解决: 1.由于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无法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期限与生效: 1.合作期限自201 年 月 日生效,至201 年 月 日终止。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以下合作项目: (1)提供代驾客户直接的电话呼叫。 (2)对合作代驾员进行服务记录。 (3)对合作代驾员进行星级评价。 (4)甲方享有对代驾服务的定价权。 3.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e代驾服务规范》2、《e代驾财务制度》3、《合作代驾员安全行车责任书》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5、《e代驾事故处理流程》 甲 方:(盖章) 乙 方: 负责人: 身份证: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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