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
范文 |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精选17篇)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 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2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 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 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 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 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 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 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 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 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 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 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3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洪波律师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1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 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7月开始执行。 20__年七月一日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训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九章 离职制度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6(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意见;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 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按照《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7一、纪律 1、员工出入办公楼一律凭公司盖章的工作证,上班时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不得穿背心,内裤,拖鞋 2、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天上班需到人事部签到,凡无故不报到者均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3、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窜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离开办公室 4、使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空调,灯光,电脑及其他电器设备用品应按规定使用,下班前应关妥才能离开 5、自觉爱护公司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将公物私自占有或挪作他用,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负责赔偿 6、非休息时间不得在办公室闲聊,更不允许大声喧哗,使用电话时少用或不用免提,减少办公室噪音。接听电话时应注意礼貌用语你好! 7、不准在办公室内下棋,玩纸牌及其他消遣活动,不准玩电脑游戏,所有电脑游戏程序应一律删除,公司允许必要的工作聊天软件存在,但需以工作为准。凡公司各电脑信息,员工要负责保密,公司可以全权处理。 8、总机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甜美标准的普通话讲您好,__公司,请问您找哪位! 9、原则上不允许打私人电话,更不允许用来聊天,通话时不宜声音过大,以免打扰其他员工办公,人离开办公桌应将椅子推入桌下 10、办公室人员外出,必须在人事处办理外出事项登记。 二、卫生 1、办公室的公共区域及办公室外实行全员轮流打扫负责制,(具体见卫生值日表),无故不打扫或敷衍马虎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个人的办公区域内由自己每日负责打扫整理,平时办公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东西,总经理办公区域有秘书和助手轮流打扫。 3、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更不得吸游烟,如需吸烟者均到楼梯过道处吸烟 4、公司内不可以随地吐痰,垃圾,纸屑等应丢入废纸搂内,不得随意抛弃 三、安全 1、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先查明来访者身份和来意,然后通知被访部门和相关人员,经许可后再允许进入,严禁让陌生人私自闯入办公区域内 2、每天上班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提前十五分钟开门,下班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关闭,并临行前检查公司内所有门窗,设备是否关好,并坚持做到人走灯灭。 3、办公室不应存放员工的贵重物品,公司的贵重可移动财产应由专人保管,对于可以上锁的物品一律要求锁好。不得将危险品带入办公室 4、每日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公司全部门窗,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5、公司所有员工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上述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综合办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10—5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罚则: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10元。 2,个人卫生凌乱者,经经理点名批评后,记过一次,第二次罚款1元。 3,其他罚则按照10-50元进行经济处罚。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9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派遣用工管理,企业如何及时运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调整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的机率。在给员工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的同时,以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成为了每个重视企业发展的管理者所面临的新挑战。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0为贯彻执行“百年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特定本制度如下: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者,胜程项目的质量法人代表,对承建的项目质量负总责。为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严把质量关,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质量评定标准。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术力量,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四、杜绝不符合国家建材标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外物件要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加工,到场后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纳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工程技术难点、疑点的技术处理,实行各项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使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存查。 七、组织落实质监站对单住工程的总体质量评定工作。 八、组织落实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将质量好、工期短的建筑产品奉献社会。 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足。 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交底与实施。 四、实行单位工程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要有安全指标(轻、重伤指标)要求和奖罚措施。 五、负责组织对本施工区内的主要监建设施、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安全技术检查、鉴定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厂前的第级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并有记录资料入档。 七、负责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组织实施文明生产和安全达标,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困,实施改进措施。 九、严格按规定提留(取)工巢全技术措施经费,并主要用于保证和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和上级指示、决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正圈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讨论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经费,确保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六、必须按上级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士管理(检查)人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七、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八、凡发生轻伤事故应积极组织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和重未遂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强对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 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决议和规章制度,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规定。 三、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分析和掌握本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责成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别向工长(施工员)和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接双方均应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工人,转换工种的工人和外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凡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和无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工作。 六、以身作责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七、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参加调查,分析事故,并完善改进措施。 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企业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品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九、有权拒绝上级违劳动安全法规的指令。 项目技术副经理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标准、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在项目管理中,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因而必须把安全技术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机具设备和施工工艺等情况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技术依据。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重安全技术难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转换工种工人及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 六、负责对项目生产副经理、施工员(工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后双方均需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七、总结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的经验。 八、对重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从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项目支部书记、政工、工会于事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职工安全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提高职工遵章守纪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把安士工作纳入竞赛评比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1(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3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3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动法》、⊥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斧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动法》及⊥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企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给家整理的企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企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动法》及⊥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建筑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为贯彻执行“百年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特定本制度如下: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者,胜程项目的质量法人代表,对承建的项目质量负总责。为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严把质量关,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质量评定标准。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术力量,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四、杜绝不符合国家建材标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外物件要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加工,到场后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纳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工程技术难点、疑点的技术处理,实行各项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使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存查。 七、组织落实质监站对单住工程的总体质量评定工作。 八、组织落实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将质量好、工期短的建筑产品奉献社会。 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足。 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交底与实施。 四、实行单位工程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要有安全指标(轻、重伤指标)要求和奖罚措施。 五、负责组织对本施工区内的主要监建设施、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安全技术检查、鉴定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厂前的第级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并有记录资料入档。 七、负责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组织实施文明生产和安全达标,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困,实施改进措施。 九、严格按规定提留(取)工巢全技术措施经费,并主要用于保证和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和上级指示、决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正圈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讨论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经费,确保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六、必须按上级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士管理(检查)人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七、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八、凡发生轻伤事故应积极组织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和重未遂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强对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 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决议和规章制度,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规定。 三、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分析和掌握本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责成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别向工长(施工员)和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接双方均应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工人,转换工种的工人和外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凡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和无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工作。 六、以身作责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七、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参加调查,分析事故,并完善改进措施。 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企业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品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九、有权拒绝上级违劳动安全法规的指令。 项目技术副经理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标准、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在项目管理中,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因而必须把安全技术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机具设备和施工工艺等情况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技术依据。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重安全技术难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转换工种工人及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 六、负责对项目生产副经理、施工员(工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后双方均需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七、总结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的经验。 八、对重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从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项目支部书记、政工、工会于事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职工安全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提高职工遵章守纪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把安士工作纳入竞赛评比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6、劳务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一、工人管理 1、总队工人级别划分为,队长,班长,工人三个等级,队长由公司指派并有对工人确定级别的权利及绩效工资、奖罚的权利。 2、工人队长应服从队长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对下属班长、工人有管理权,包括调动、奖罚、任免、审批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班长服从上级领导并顺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班长对普通工人拥有管理权,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调动,奖罚,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新老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指标。 二、新员工入职管理 1、新进员工必须要有“两表一件”即入职登记表,工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此人。 2、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5天,合格者录用并发放工作服,胸牌等。 3、新进员工录用后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工作未满15天且无特殊情况的提出辞职者一律不发放工资。 三、现场施工管理 1、每名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施工队长、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制定(月、周、日)工作计划,并详细记录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况。 3、现场施工中不可与业主方或第三方发生争执,如出现问题由现场主要负责人与其沟通协商。 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员工每天准时出勤,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 2、员工请假外出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须经队长同意。 3、每个项目考勤由专人负责(队组长兼任),接受上级随时检查。 4、 “五一”“十一”所有员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况不能休息者,可事后进行倒休。 5、因工作需要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由带班领导填写加班派工单进行记录,工资另计3元/小时。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记加班工资。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者除名并辞退。 7、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 五、列会管理 1、施工现场每天由带班队、组长组织全体工人进行一次碰头会,并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以便检查。 2、工地现场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安排准时参加部门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现场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以便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六、仓库管理 1、各项目单设立库管或由现场负责人兼任。 2、进场材料设立进场材料明细及材料使用情况统计。 3、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账,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交由专人录入电子文档备查(出入库台账)。 4、材料账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6、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奇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周围环境严禁烟火。 7、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袱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8、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10、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有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不予领料,出入库台账平衡,每月必须盘库一次,对剩余物资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合理利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地各项制度。 2、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尊重领导,不准冲撞领导,有意见可事后解释,对甲方要求绝对服从,时刻以公司利益为重。 3、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5、相互团结,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6、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防火。 7、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场地清。 8、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膀子上班。 9、宿舍、工棚、生活区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活废物及时清运。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工具等。 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私搭乱接,规范用电。 15、各项目现场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制度应同样遵循。 八、奖罚管理 (一)惩罚条例 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开除处理(工资全扣): 1)违国家法令、法规者; 2)参与非法组织、等; 3)打架、偷盗、赌博、拉结派者; 4)严重渎职者; 5)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6)连续旷工3次或全年旷工累计达7次以上者; 7)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者; 8)工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者; 2.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严重警告处理(扣发工资100--300元): 1)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2)不尊重领导、有侮辱威胁主管的行为者; 3)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破坏他人财产,不尊重他人等等); 4)严重破坏劳动成果、生产机具、社会公物者; 5)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次者; 6)在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项目组长或小组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给予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8)工作不利、屡试不见成效者; 3.员工发生以下行为者,公司予以警告处理(酌情给予处罚):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资10元; 2)旷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3)在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服装不整者,每次扣工资10元; 4)在工作时间吸烟、吃零食、嬉向闹者,每次扣工资20元; 5)在工作时间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资50元; 6)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资50元; 7)不按操作规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浇冻水后不泄水,导致机具非正常耗损等等),每次扣工资50-500元,并赔偿损失。 8)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资20元; 9)在工作时间偷闲、怠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故意浪费物料者,每次扣工资20-200元; 二)奖励条例: 本奖惩条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无人监督的条件下,零缺点地完成工作为前提: 1)在年底,对队、组长、技术骨干依据全年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2)在一个工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工程结束后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九、所有员工,在公司项目较少时,公司有权降低工资。 7、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如何拟定?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家整理的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家有助。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5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6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7(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告知书》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告知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员工违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不再通过公司转付。派遣员工违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用工单位也可与公司签订工资发放的《补充协议》,由公司托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但用工单位每月应将加斧章的工资发放表交给公司留存备查。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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