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代理商管理制度 |
范文 | 代理商管理制度(通用17篇)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一、前言 xx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务必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必须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必须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由地级市唯一代理商统一负责管理维护。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状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用心协助原则 xx市场部用心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心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务必诚实有信用,决不带给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用心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与各代理商之间持续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二级业务点的开发维护以及促销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用心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状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用心发展优质的业务销售点,妥善处理与各业务点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咨询维护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带给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潜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理解经营指导,持续与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各项制度,并能用心参加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务必具有必须的销售网络,有潜力在短期内将市场拓展开。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状况。 ◆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物料以后能在30天内到达代理点铺设50%的潜力。 五、代理程序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系列产品; 2、使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理解经营计划的指导; 6、开拓下级业务销售并负责对上述业务点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按照指导要求发展维护本地区的下级业务代理点; ②代理商每季度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xx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xx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工作推荐书; ⑥代理商须按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睿商宝”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到达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xx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推荐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资料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十、销售管理 1、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带给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职责总额的; b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到达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带给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状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透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状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思考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用心宣传xx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交付必须的账户使用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代理费用,不用作货款结算。 2、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3、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睿商宝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将根据实际状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资料包括: 1、业绩状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状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B、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带给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带给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带给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状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职责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重大损失的,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理解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职责额,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群众讨论决定,解释权归联睿智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2一、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 1、现场管理制度 1)必须保持清洁、整洁、安静,与监测分析无关的人和物品不得进入监测子站; 2)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监测子站,外来人员进入监测子站必须经有关负责人许可,并有相关人员陪同; 3)监测子站各种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分类放置,妥善保管; 4)监测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使用发布严格遵守《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5)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使用完毕后的仪器设备清理、清洁并回复到原位; 6)监测子站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水源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单位领导; 7)使用各种仪器及电、水、火等设施,应按使用规则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8)离开监测子站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源、水源、门窗,确保监测子站的安全; 2、监测子站操作人员职责 1)操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监测子站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 2)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先经过培训,才能上机操作。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仪器出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约定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检查、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经检定性能正常后才能继续使用。 4)熟练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技术,熟悉和执行本岗位技术规范、方法等,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5)规范原始记录,做到记录完整、正确。 6)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试剂、水电,及时地完成每天的监测子站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卫生,做好安全检查。 7)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协助仪器专业维护人员定期进行仪器检定和校验。 3、交接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班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提前到岗进行交接班。当班人员必须认真及时检查当班工作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2)各岗位对口交接。交班者应主动向接班人介绍本班的操作运行情况,经接班者签字接班后方可下班。接班人员如发现记录不真实,或与情况不符,有权提出不接班,经纠正后予以接班。特殊情况应向领导汇报,经处理后进行交接班。 3)交接班时,如发生工作器具短缺,应及时处理,加以补齐,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班)承担责任。 4、所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国家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何非持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否则,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岗位责任制度 1、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参与公司重大战略规划的制定,主持公司高层管理会议,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向下级部门下达工作任务。 2)代表总经理对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任务的指标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3)对公司发生的一切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反映,并提出意见,对一般性质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解决。做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工作,并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工作联系和相互关系。 4)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经营现场管理,内部控制管理,全面形象管理。并对公司的制度化建设,企业文化培训,管理模式完善,服务品牌打造等方面提出合理方案和建设性意见,当好总经理助手。 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2、工程技术部经理—对副总经理负责 1)安排实施年度技术及服务开发计划; 2)接纳来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改善建议; 3)针对用户服务方面,协助运营维护部解决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支持工作; 4)指导各项目组开展项目运作工作; 5)统筹各项目组的技术学习、研讨等内部运作; 6)对各项目组组长进行绩效考核; 7)协调各项目组之间的相互运作。 4、运营维护部经理--对副总经理负责 1)制定计划书,成立监测维修维护组,确定人员,落实分工; 2)确定监测子站维修维护质量控制点,并及时进行追踪、控制、考评; 3)对技术服务过程中核心技术的指导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4)进行维修维护组的团队建设以及对其成员进行考核、培训; 5)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保证技术服务的正常进行; 6)建立规范的技术及其他文档。 5、现场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在环保科指导下,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仪器设备的运行监控工作。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加强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4)如实填报数据,认真记录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5)加强巡检,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报告,及时联系处理,并做好记录。 6)负责定期校验仪器、配合进行比对监测工作,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测、上传数据有效性。 7)负责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台帐(档案),填写相关记录、报表,并保证真实准确性。 8)负责本岗位文明卫生工作,做到摆放整洁,窗明几净。 6、现场操作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2)操作工程师必须认真学习、熟悉CEMS系统专业知识。 3)遵守操作管理制度,发生故障立即上报,检修超过半天者,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必须立即组织抢修。 4)现场操作工程师如实每天每班记好运转记录; 5)现场负责人必须每月向运维部经理汇报本月的CEMS系统运行情况; 6)操作工程师每天负责监测子站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 7)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与监测。 7、现场维修工程师 1)对安全运行负责,做好日常维修工作。 2)认真执行六勤工作法:“勤看、勤听、勤嗅、勤摸、勤捞、勤动手”。 3)刻苦钻研技术,做到“三懂两会”,即懂设备、仪器、系统及工作原理、懂各部件保养方法、懂电器设备线路,会正确掌握各项操作和保养,会正确辨别系统工作是否正常,会排除常见故障。 4)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及时如实向上级汇报,并保证现场等待处理。 5)经常保持班内清洁卫生,做到无积灰、无积水,门窗洁净。 6)定期做好设备清洁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 7)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维修保养检查记录。 8)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谨守工作岗位,勤巡检。 9)完成科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8、分析化验室岗位责任制 1)遵守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专人保管,熟悉各种防火器材使用方法及灭火对象,落实安全措施。 2)化验室内的各种电器,严格按照各种电器的使用规程,不得在同一线路上超负荷使用,尤其是电炉的使用,要注意安全。当有实验时,化验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化验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工作严肃认真,精通分析原理,操作必须遵守分析操作规程。 4)分析前后做好分析仪器、物品的清洁卫生工作,需定期计量校验仪器。 5)化验员对分析化验得出的数据要及时认真填写,实事求是,确保正确无误。 6)分析化验报告要一式三份,一份交运行企业,一份交公司工程技术部,自留一份存档。 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仪器设备运营操作维护规程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设备运行正常,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操作使用、维护保养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3一、前言 感谢加盟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渠道合作体系,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成立于xx年,致力于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带给行业信息化产品研发、生产、集成、销售及服务,业务涵盖了税务、环保、铁路、医疗、电子产品等行业信息化领域。税务隶属于xx集团,是集开发、测试、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部门,由一批具有多年丰富税务行业经验的专家与业界技术精英组成,致力于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带给完善的业务解决方案和信息化产品,分为税务业务管理类和纳税服务类,涵盖了目前税务领域主要核心业务。 税务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拥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管理体系,遍布全国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及统一的400服务电话,为客户带给7x24小时的服务与技术支持,提高了税务局工作效率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在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中得到高度评价。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及税务系列产品在各地的市场占有率,税务本着“双赢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用心发展各地渠道伙伴,共同开发当地税务行业信息化市场。为更好的向代理合作伙伴带给服务与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税务针对所有签约代理合作伙伴的基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作为《代理协议》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办法任何资料未经税务同意,严谨泄露给第三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每年一月初修订,并根据状况进行修改完善,解释权归税务。 税务 产品市场部20__年1月 二、渠道产品的定义与种类 1、渠道产品的定义 渠道产品是指应国内税务行业信息化产品的快速增长及扩大市场规模战略的需要,税务自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第三方技术、销售、服务授权的系列信息化产品,并由税务授权予签有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的代理商进行销售、售后服务的产品。2、渠道产品的种类 目前授权代理商销售及服务的产品有:网上开票管理系统 综合自助办税终端(国税版)税务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多元化电子申报软件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采集软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统车辆税源管理系统基层税收工作平台 综合自助办税终端(地税版) 三、代理商的定义与分类 1、代理商的定义 渠道产品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区(及/或)某一(些)特定行业为经营范围,并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潜力的代理合作伙伴。代理商应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最终客户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安装、培训、实施导入、售后服务及 问题处理等工作。2、代理商的分类 1)代理商分为四类,其授权唯一性及范围如下表: 备注:授权区域总代理可自行发展及管理下级代理商,但需经税务授权,范围依区域税务市场特征、渠道潜力而不同。 2)排他性说明 本办法中合作伙伴、区域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属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够经营其他 业务。税务可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本办法中区域总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开发 自己品牌的与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同类的税务系列产品。在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也不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 四、代理商加盟条件 1、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加入税务渠道产品代理商务必贴合下列基本条件: 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销 售计算机软件或者计算机软件服务”(或同含义)资料;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具备经营申请代理产品的销售实力、技术理解和服务潜力;理解税务业务,拥有当地税务客户关系。2、代理商的组织保证 为顺利执行代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及服务工作,代理商应在组织保证及人员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设置独立的产品部门,配置全职人员,以履行其销售及服务工作。 3、代理商申请程序 1)凡具备代理商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税务渠道代理商,申请时联系税务渠道负责人,取得并完成《代理商申请表》。 2)经xx集团及税务审查、考核认为合格者,要如实填写《代理商协议》。3)《代理商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4、代理商的工作职责 1)严格履行与税务签订的《代理商协议》。 2)对本地市场应做全面细致的分析、调查、制定工作计划、销售策略等报与税务渠道负责人。 3)协助税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负责该地区范围内的用户使用状况的调查合质量跟踪工作。 五、渠道产品的价格管理 1、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定价 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报价由税务统一制定和发布,由渠道负责人向代理商传达。2、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 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报价不统一发布,每个产品的进货折扣价格在代理商与税务签订的《代理合同》中详细描述。3、特殊价格管理 1)税务渠道产品市场公开报价为全国统一报价,由税务制定,价格若有调整,将由税务渠道负责人分别通知到代理商,任何授权代理商均不得随意更改产品公开报价。 2)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如最终成交价格需要有较大幅度的让价时,税务可给予个性进货价格支持。此状况下,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务必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向税务提出特殊价格申请,总部书面同意并反馈后方可签订合同销售并享受个性进货价格。 3)在税务基于市场促销阶段执行的个性价格及奖励政策,仅限于促销时段内有效。促销期一结束,即恢复产品正常公开报价及进货价格。 六、税务对代理商的支持 1、市场支持 税务的渠道工作负责人会定期与代理商的工作负责人员举行会议,交流彼此的市场开展状况,针对代理商将举办的有关渠道产品的市场活动,税务可在材料及费用上予以适当的支持,代理商对于税务市场活动的推荐,应慎重纳入思考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采纳。市场工作分工方式推荐: 1)税务 协助带给市场活动构想 带给市场活动邀请函设计稿(双方共同决定资料及数量)实际印刷邀请函及信封 带给市场活动中产品说明时使用的幻灯片 带给市场活动礼物的样品(双方共同决定礼品的形式与数量)实际制作市场活动的礼品 带给市场活动会场中使用的条幅、海报、宣传品等担任市场活动中部分资料的讲师 2)代理商 带给市场活动构想 寻找适当的活动场地、预约时间、准备茶水、点心、餐点等预定事项 活动中需要的设备与设施,如:座椅、讲台、扩音设备、灯光或探照灯、投影仪等。寄发邀请函、刊登广告,以任何必要手段邀请客户参加活动担任市场活动会场中接待登记,发放资料及礼品,会场服务等工作担任活动主持人 担任市场活动中部份资料的讲师3)费用分摊原则 下列费用均由税务及代理商各承担50%:场地及设备租用费,茶水点心餐 点费,邀请函印制与邮寄费用,礼品及文宣品费用其余费用由税务及代理商各自全额负担 市场活动结束后,双方应出具有效的费用支出证明文件,依据费用分摊原则,讨论 并确定如何将费用弥补给超支方2、销售支持 1)销售工具支持 书面宣传资料:包括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成功案例,宣传彩页等;电子档案资料:包括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产品演示,服务介绍,宣传资料等;演示环境:软件远程演示环境; 产品试用:在协议条件下,向终端客户带给软件或设备试用。 2)税务的渠道销售人员应定期与代理商的全体销售人员,销售支持人员及销售主管举行会议,在会议中针对代理商在销售个案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处,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及协助。会议举行的频率由双方另行讨论决定。 3)代理商依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可要求税务予以销售或售前工作上的协助。 4)针对特殊项目,税务将主动要求派遣销售或售前人员与代理商的销售人员合作,共同处理因该个案所发生的相关问题。3、培训支持 代理商培训支持区分为下列四大类:经营理念类培训;业务销售类培训;产品知识类培训;实施服务类培训;用户操作类培训。4、技术支持 1)实施支持 协议期间,代理商可申请税务为其签约的每个项目带给实施顾问支持;税务的实施负责人员应定期与代理商的全体上线实施人员及其主管举行会 议,在会议中针对代理商在实施个案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处,视其本身的条件,在 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及协助;会议举行频率视需要由双方共同讨论决定。 2)服务支持 热线电话支持:税务在北京总部设有“售后服务中心”(Callcenter),终端用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致电电话服务中心咨询,寻求解决;二次开发支持:若遇终端客户特殊需求,代理商可向税务提出申请二次开发。 由为确保维护的长久性,本项服务由税务直接对最终用户带给收费服务,代理商不得私自对最终用户带给源代码程序修改。 七、代理协同运作原则 1、市场竞争管理 1)防范原则 代理商务必严格遵守本区域销售原则,不得跨地区销售。 如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在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有关系客户,务必事先通报总部相关渠 道管理人员出面协调,具体费用比例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协商另定的。2)合作原则 在代理商的代理区域范围内,如有客户要求直接与总部联系或总部直接发展的非渠道产品客户,均须以优先保护区域代理的角度,采取既定的统一的进货通道,代理商可根据该项目中对方所起的作用给予必须的利益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另定)。 2、客户投诉管理 税务及代理商均应定期以适当的方式接触客户,目的在确保客户满意度。但即便如此,仍未能全面确保客户完全满意,为保障客户应有的权益,在此规定税务直接应对代理商客户客诉时的处理原则。 1)税务应对代理商客户的客诉后,应先了解客诉的资料是否与代理商有关,若其客诉资料与代理商无关,应自行处理。 2)若客诉是对于代理商有关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方面的投诉,则税务应了解其资料并决定是否确为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及代理商是否有疏忽;若客诉的资料与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无关,则税务应告知客户税务无法处理,并请客户直接与代理商联系。 3)若客诉的资料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但非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税务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税务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 4)若客诉的资料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亦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税务应站在中间者的立场,了解代理商在服务上是否有疏忽处,若经查证确定非代理商的疏失,则税务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税务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若经查证确为代理商的疏忽,则税务应向代理商售后服务单位最高主管反映,请其改善,若反映无效,则税务应向代理商最高主管反应,请其改善。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4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xx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xx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xx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xx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xx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xx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xx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xx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xx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xx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5为促进整合站事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权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资源优势,鼓励合理竞争,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司市场份额,特制订本代理商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约授权的代理公司,公司以外的整合业务机构和站团体及业主。 第一部分:代理商的职责 一、服从公司统一的市场管理以及价格体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将所授权范围的资料未经同意另作它用; 二、配合公司做好加盟客户的服务,注重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业利益,及时反馈各层面客户的改善和推荐,对于第三方侵害公司权益的事件应及时通报,并主动收集证据和进行相关的处理行动; 三、按照公司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包括“全国招商政策”“全国招商方案”等及招商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证件,对所授权区域进行加盟整合、服务并审核备案; 四、原则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加盟、整合、运营,如在代理区域以外有市场资源的需要填写跨地区开发业务申请表,由公司协调确认后方可操作; 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擅自调整油品价格和非油物品的售价,不得出售除公司统一配送以外的其它产品,特殊状况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部分:“招商合同”签订及管理规定 一、各代理商及业务主管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流程与加盟客户签订“招商合同”及“合作协议” 二、对加盟商及客户在签订“招商合同”前,务必先进行加盟审核,对“五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实,以核实该加盟商的合法性,签订合同时带给上述复印件备案存档,同时带给加盟客户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司核实“招商合同”资料的真实性; 三、公司对加盟客户的资格评审、按标准对合同的资料、合同周期、付款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职责等进行审核,如果合同条款超出了公司的标准范围,则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四、按合同指定成品油质量要求购进的油品,以现货现款形式进行,超出规定外的部分由公司协调解决并給于范围内的优惠,运输方式为集中配送或自行汽运; 五、各代理商及代表与公司确定合作时,首先要对该企业效益、经营信誉、资金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向加盟商索取企业的各项有效证件、证书等; 六、当确认加盟商资信状况贴合要求时,各代理商与目标客户签订“招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资料进行招商,所签订的资料、协议、合同寄回公司; 七、公司收到合同原件,对合同资料进行复审后到行政部办理盖章手续,并将盖章后的“招商合同”原件寄回给加盟客户,一份由公司留档管理; 八、其它,本管理办法将在试行中不断完善更新,欢迎广大代理商提出更好的推荐;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照公司已有规定执行,在新的“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此“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郑州绿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6一、前言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xx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xx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xx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xx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xx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xx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xx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8为实现双方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xx品牌产品线上销售进行更好的管理,特制定线上代理商管理制度。由电商事业部对线上代理商进行全面管控。 一、合同签订及主要内容 1、公司资质备案,代理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信息、银行账号信息、联系人及电话作为备案(以上信息需加盖代理商公司公章),双方签订代理商销售合同、产品型号价格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销售合同主要针对销售的渠道、付款方式、订货交货、支付款方式与账户、销售期限等内容的明确。 3、产品型号协议就是我司对经销商的供应产品型号、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的明确。一件代发的代理商另明确运费标准。 二、授权形式及主要内容 1、代理商在各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必须经我方书面授权,店铺名称须与授权书内授权店铺名称相一致,销售授权书双方各执一份。 2、授权书包含授权编号、授权渠道、授权产品、授权期限。 3、授权书采用法务部固定格式。 三、产品及价格体系执行 1、x有限公司电商事业部(以下简称为事业部)为代理商确定产品清单,代理商不得销售产品清单以外的产品;如需新增产品,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后,方可上线销售。 2、代理商可以选择包销产品,由电商事业部对代理商包销产品进行全网价格管控。 3、代理商必须执行由电商事业部制定整体产品销售价格体系,不得低于价格体系进行销售。 四、营销方案规划与提报 1、营销方案是指代理商在双方合作期限内销售产品的营销策略方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代理商提报方案交由电商事业部审核,电商事业部充分了解代理商的产品目标、销售目标、销售策略的前提下,确保在现行规章制度框架下保障代理商营销方案的稳定实施。 2、营销方案分为整体营销方案、爆款产品打造方案、日常平台官方活动方案和大型活动方案。 a、整体营销方案包含合作期间的销售产品型号、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策略、销售渠道、销售店铺数量、销售额及销售数量的月度分解、考核手段。 b、爆款产品打造方案包含销售产品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 c、日常平台官方活动方案包含活动渠道及方式、产品型号、销售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 d、大型活动方案包含活动渠道及方式、产品型号、销售目标、价格、策略、时间期限、考量标准。(仅限“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和“超品日”)。 3、营销方案必须提报电商事业部进行书面报备,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答复后,方可执行;事业部会根据行业大盘数据、平台性质及实际情况进行建议性指导。 4、未经电商事业部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参加产品降价活动。 五、素材使用及产品标准 1、代理商店铺的店铺首页、产品详情页、产品主图、产品视频、产品参数描述、检测报告、除菌报告、能效报告、保修政策等应由电商事业部审核后,方可上线展示,未经许可内容不得进行展示。 2、代理商销售产品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3C证书、能效报告、除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认证报告,不得上架无资质产品进行销售。 六、数据监控 1、代理商店铺开通后须纳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方便电商事业部进行考核。 2、代理商必需提供可查看店铺销售数据的账号(仅查看销售数据,不要其他权限),方便进行数据查询与汇总;代理商按店铺进行汇总提报账号。 3、电商事业部按平台选用官方的数据软件,如生意参谋、京东商智等,代理商需开通这些官方软件的对接权限。 4、电商事业部会根据代理商店铺数据变化,根据行业大盘数据、平台性质及实际情况结合店铺进行建议性指导。 5、代理商有刷单计划时,需提前报备,电商事业部核查人员会根据店铺数据判断刷单真伪;若无报备方案,则按真实销售进行数据汇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商自行承担。 七、订单备货 1、代理商应向我司下生产订单,产品由我司事业部人员抽样检验,经我司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线上渠道的销售。 2、如遇大促活动需提前一月告知电商事业部,协商提前备货事宜。 3、严禁代理商私自向线下渠道供货与变相供货(如线上大批量采购,则需与电商事业部做好备案工作),代理商应报备产品库存,配合我司OEM事业部人员监督。 八、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标准,对代理商统一收取授权保证金,收费标准为单平台单店铺壹万元、旗舰店壹拾万元。 2、代理商按保证金标准缴纳后,电商事业部向代理商出具相应的`开店授权书。 3、店铺违规被电商事业部罚没保证金时,代理商应在被罚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齐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时,加重处罚。 九、售后处理 1、经销商所销售的产品售后服务按照国家三包标准执行,不得夸大售后服务等。 2、产品售后服务应纳入我司体系,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400--。如遇到工商投诉事件,应立即处理。 3、为了更好提升线上销售的服务水平,我司应与贵司建立沟通渠道(建立微信群,代理商安排专人协调处理,群内成员做好备注:公司+负责事项+姓名)。 十、违规及处罚管理办法 1、违规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a、一般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店铺已经上线销售15天,未接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或未提供查询店铺数据的账号或未接入业部订购的官方软件。 2)店铺已经上线销售15天,未提报整体营销方案 3)店铺上线后,代理商安排的售后业务对接人不到位 4)订单格式未按固定格式提报 5)刷单未报备 b、严重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上架产品清单以外的产品 2)私自进行产品降价销售 3)店铺出现夸大宣传 4)店铺出现对消费者的违背承诺 5)未按规定时间补齐保证金 6)店铺已经上线销售30天,还未接入电商事业部的ERP管理体系或还未提供查询店铺数据的账号,未提报整体营销方案 c、重大违规常见如下(包含但不局限): 1)私自出现3款以上产品降价 2)私自上架销售无资质产品 3)私自从其它渠道采购线上型号产品 4)私自向线下渠道供货与变相供货 5)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 6)因代理商原因被投诉到相关部门、不积极协调处理的 2、处罚措施分为一般违规处罚、严重违规处罚和重大违规处罚。 a、一般违规处罚措施为书面警告和扣除保证金20xx-5000元。 b、严重违规处罚措施为书面警告、扣除保证金5000-10000元、提高产品供货价10-20元/台。 c、重大违规处罚措施为全额扣除保证金、提高产品供货价20-30元/台、书面解除授权及合作合同,违约代理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电商事业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巡查,发现违规时进行通报及相应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给予加重处罚。 十一、合同解除 1、代理商未按年度达成销售回款指标,电商事业部有权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下一年合作合同。 2、合同期内代理商出现私自伪造开店授权或其他重大违规事项时,电商事业部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关平台进行关店处理,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我司保留追究代理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内代理商出现多次违规事项,电商事业部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合同,告知相关平台进行关店处理,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xx年7月18日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91、xx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xx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xx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xx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0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诗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第五条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家代理公司产品。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旺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①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本管理办法或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裁决。 (6)违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裁决。(重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1一、前言 为加强对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产品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公司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加盟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渠道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方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市场拓展开。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2一.总则 1.为贯彻__年营销策略,促使福易门业经销体系不断规范化,以保证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与代理商管理的高效,特制订本制度。 2.代理商管理原则 (1)详尽务实。代理商资料应力求详尽、全面而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2)主次分明。对代理商必须分清主次,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与扶持。 (3)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公司对代理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代理商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 二.代理商的选择 福易门业选择代理商,主要考虑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地点及客流量、从业经验与价格规范性等,着重考察代理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与营销能力。拟选择的目标代理商对所在区域的整体市场运作,应有清晰运作思路,且与福易门业发展思路高度一致。凡开设专卖店的代理商,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企业同类产品。 三.代理商资料的完善 对重要代理商档案内容要求如下: (1)代理商基本资料 包括代理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规模、建立时间、对本公司的忠诚度;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项证明书等。 (2)代理商特征资料 代理商的资金实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与方向、内部管理和经营历史等。 (3)代理商经营状况资料 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经营人员及导购员的素质品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4)代理商个性资料 代理商的性格、兴趣、年龄、工作经历、处事作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最适合的激励方式和激励程度等。 四.代理商管理办法 1.遵循守区销售 代理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只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福易门业产品。如因工程操作需要跨区销售应提前告知福易门业,予以备案并征得当地代理商同意。 2.做好价格管理 代理商必须按照福易门业的价格体系做好价格管理,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产品价格,维护价格体系的稳定性,以利于长期经营。 3.品牌维护得当 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有赖于各级代理商的积极维护。对福易门业的品牌形象、专卖形象、产品展示形象、人员形象等均应按照福易门业相关规定认真维护。 4.完成约定任务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的销售任务,代理商应与公司积极配合规划并经营区域市场,保证将任务的完成落到实处。 5.信息沟通到位 为了保证公司对市场的.了解与各项配套措施的适合性,代理商应定期向福易门业反映市场情况与所存在问题。(代理商应反馈信息见下表:)反馈项目月度反馈内容市场与竞争对手情况 1.月度同类产品大致销量; 2.竞争对手有无新产品上市,促销活动?活动规模及影响? 3、竞争对手与福易产品比较有哪些优势及劣势(价格/款式/配置/质量/服务/货期等)。 产品建议用户对福易门业产品配置、货期和质量有何新要求。 质量反馈福易门业月度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 推广反馈对在当地投入的媒体广告及促销活动的建议。 服务反馈月度自身销售服务情况,用户特殊服务要求? 管理反馈公司营销管理上的不当之处,如何改进。 6.协作配合积极 福易门业将根据区域销售增长的实际需要向代理商提供相应的物料与促销支持,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务的协调。 7.提高销售能力 区域代理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销售能力,通过配合福易门业的导购培训、通过学习福易门业市场操作手册与导购培训手册内容,通过对店面销售的准确分析,通过定期评估考核店面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等方式,努力提高销售能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区域销售业绩。 8.定期准确评估 对于双方的合作水平及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福易门业将定期进行评估,代理商同样应对福易门业的市场操作进行评估,明确市场推广状况、双方配合中的问题与改善对策。 9.保守商业秘密 代理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产品、品牌、经销模式、经销政策、促销政策、品牌操作手册等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福易门业的市场支持 公司为协助代理商拓展和维护市场,提供系统的销售支持措施,包括: (1)价格支持:公司根据区域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为代理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价格。 (2)促销活动:公司根据市场拓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国性促销活动,扩大企业和产品在各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理商也可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向公司申请促销活动支援。 (3)门头费用核销:各代理商使用公司全国统一标识作为店面广告牌的,公司依据市场推广支持政策核销其相关费用。 (4)宣传物料:代理商可向公司申请发放宣传材料,公司依据其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发放适当数量的宣传材料。 (5)人员支持:必要时公司可选派具有丰富市场拓展经验的区域经理协助和指导代理商拓展市场。 (6)专卖支持:公司高度重视对专卖的支持与提升。对于设立或拟设立专卖店的代理商,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代理商的维护与考核 (1)区域经理应定期对重要代理商进行回访,了解代理商市场开发状况和需求,并协助其解决。重要级别以上代理商,每月应回访一次。回访客户应填写详细的《代理商回访记录》,呈报营销中心。 (2)营销部应定期对公司各级代理商实施电话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经销/代理商对于公司产品、价格、货期、包装、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公司为各级代理商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提供销售解决方案;接受电话咨询与技术指导。 (4)公司定期向各级代理商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和行业资汛,以帮助各级代理商及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 (5)必要时公司将对重要代理商提供产品技术知识和销售技能的培训,协助其建立和培养销售队伍,提高对市场的掌控与引导能力。 (6)对代理商的销售业绩实施定期考核,考核项目参照《福易门业代理商考核表》进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3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 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 3 、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 、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 3、代理商购买的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 第六条、代理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 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 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 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 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 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 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 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 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 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 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 第九条、代理商评估 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 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代理商奖惩 奖励 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 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 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 处罚 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小龙文档网:代理商管理制度及规范)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 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招商区域 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各个地区。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4一、前言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 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u企业法人的简历。 u企业经营业绩。 u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u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u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u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五、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六、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七、价格、窜货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八、保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销售管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 不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一、考评与辅导 A、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二、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销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一般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重大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三、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5一、前言 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xx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xx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xx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xx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xx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xx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xx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xx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xx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xx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xx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xx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xx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xx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xx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xx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xx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xx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xx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xx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xx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xx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xx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xx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xx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xx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xx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xx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xx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xx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xx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xx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xx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xx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xx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xx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xx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xx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xx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xx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xx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xx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xx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xx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xx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xx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xx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xx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xx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xx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xx公司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xx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xx公司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xx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xx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xx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xx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xx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xx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xx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xx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xx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xx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xx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xx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xx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xx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xx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xx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xx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xx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xx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xx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xx公司同意,代理销售xx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xx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xx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xx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xx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xx公司一般损失的,xx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xx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xx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xx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xx公司重大损失的,xx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xx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xx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xx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xx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xx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xx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xx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xx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xx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6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构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职责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能够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带给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带给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状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个性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7一、前言 ××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 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合法代理商。 2、 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 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 愿意专心经营“电贴片”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 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经营指导,保持与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 全面赞同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 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电贴片”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五、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通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 代理政策的确认及代理级别的谈判 代理协议签订 业务执行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系列产品; 2、使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电贴片”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 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电贴片”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 其他严重损害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 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 。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 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 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 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重大损失的,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总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 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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