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范文 |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通用3篇)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篇1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大坡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做好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常抓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启动标准 接到火灾报告后,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密切注视火灾变化动态,如出现对重点林区、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当地村委会请求援助或乡政府明确指示时,即报请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展开扑火救灾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职责 2.1.1领导机构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是全乡处置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做好全乡的森林防火应急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2.1.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人员组成 指挥所所长: 刘冬梅(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常务副所长: 解建科(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主席)指挥所副所长:刘建华(乡党委委员、乡武装部部长) 王建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胡家志(乡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胡家云(乡林业站站长) 指挥所成员: 张正学(乡财政所所长) 丁光辉(中心学校校长) 王建勤(乡水务所所长) 邓 勇(乡国土资源所所长) 聂雁东(乡卫生院院长) 付玉李(乡农科站站长) 崔吉华(乡信用社主任) 张雄华(乡计生办主任) 张学宏(乡蚕桑站站长) 胡连方(乡建设所所长) 戴荣飞(乡农机站站长) 指挥所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林业站站长胡家云担任,联系电话:,火警电话12119. 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5)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和管理好防火设施及设备; (6)掌握火灾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8)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9)完成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各工作组职责 2.2.1乡直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函(电)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定的方案立即行动,开展扑救工作。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加强对各村委会森林防火组织 机构、扑火队伍的组建及各项防范措施的督察,确保防范、扑救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武装部:把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为民兵训练的重要内容,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各专(兼)职扑火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派出所、司法所: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检查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协助森林公安及时查处火案,严惩故意纵火烧山的犯罪分子,督察森林火灾案件执法情况.乡水务所:抓好乡管水库区域游玩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库周边林区的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扑救火灾用水事宜。 乡财政所:及时安排森林防火资金,协调森林火灾抢险物资的采购和资金安排工作。 乡卫生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时,积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药品支援、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乡民政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中心学校:组织全乡各中小学校切实有效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认真抓好林区学校的“五个一”教育活动,增设森林防火知识课,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 乡林业站:组织林业站干部职工,切实有效开展森林防火 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备战森林防火的各项准备,突出抓好预防与扑救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主力军作用。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3.1森林火灾预防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重点林区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林火监测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火灾信息。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哨)、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灾后及时报告。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各级各部门在接到火灾报告或发现火灾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将火灾上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逾期报告或隐瞒不报,贻误战机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3.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应迅速查清火点位置,了解火点周围的森林植被状况,并与火点所属村委会取得联系,布置扑火事宜、随时掌握火灾动态。 3.3.3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 4分级响应及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4.1.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森林火灾,由事发村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并报请县林业局率扑火技术人员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扑救。 4.1.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且造成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等情况时,在当地村委会指挥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及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全力组织扑救,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进行处理。 4.1.3当出现火场持续燃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安全,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交界地区的情况时,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启动本级预案,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 部启动县级预案全力组织施救。 4.1.4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点林区等情况时,启动本预案,全力组织扑救的同时,并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县级预案,全力支援救助。 4.2预案的启动程序 4.2.1全乡预案启动程序 4.2.1.1总体部署 第一梯队:由发生火灾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民兵为骨干50人的扑火队。 第二梯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集森林防火专业扑火队15人,兼职扑火队40人。 第三梯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邻近村委会各50人以上的扑火人员。 4.2.1.2指挥程序 (1)按照森林防火扑救属地指挥原则,统一指挥、科学扑救。 (2)各单位扑火队必须由队长、副队长亲自率队参与扑火救灾行动,各扑火队必须自带扑火具材、通信设备。 (3)指挥中心设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统一协调下达各扑火队的作战命令。 4.2.1.3火灾扑救任务分配 (1)一般森林火灾:由第一、第二梯队赶往扑救,指挥权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 (2)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第一、第二、第三梯队赶往火场扑救,指挥权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 (3)林火扑灭后,由火场指挥所将火场移交当地村委会看守。 4.2.2重点林区扑火力量的指挥调度程序 红寨、妥乐、石仁、河尾、河勺、陡箐梁子、大黑山林区:第一方案由当地村委会组织当地以民兵为主体的100名扑火队员实施扑救,指挥权属当地村委会;第二方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动乡专业扑火队、兼职扑火队支援扑救;第三方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调集周邻村委会50名以上以民兵为主体的扑火队员赶赴火场扑救。 5应急行动 5.1指挥所办公室工作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乡党委、政府的指示,安排专职人员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集中办公,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2)按照乡党委、政府的指示,对事发地村委会做出具体的指令,责成当地村委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调集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扑火物资; (4)保持与火灾现场指挥所的联系,跟踪了解火 灾发展动态,及时反馈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5.2各工作组应急行动 5.2.1本预案启动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立即组织事发当地村委会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2.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火灾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制定各种扑救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扑救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扑救; (3)组织指挥老、弱、病、残人员及儿童、孕妇撤离火场林区,并做好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乡党委、政府及时报告火灾发展和处置情况。 5.2.3前线指挥可根据扑救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火灾扑救组: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现场扑救力量,进行现场扑救。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乡卫生院负责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3)人员疏散和安置组:派出所、民政所、中心学校等组成,负责对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 (4)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村委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装备等保障物资。 (6)应急通信组:由电信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7)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扑救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协同事发村委会组成,负责事发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10)火案查处组:由林业站、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火案依法从严尽快查处。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达结束应急的命令,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火场留守及评估 (1)留守: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组将火场移交给当地村委会,当地村委会应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最少坚持24小时,直至无火种、火烟,防止死灰复燃。 (2)评估: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应在十天内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调查火场损失情况,按归口上报的原则向相关部门上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书面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7.1.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的建设。 7.1.3因扑救森林火灾出现伤亡事故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4条之规定由民政、林业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7.2理赔 根据火灾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依法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7.3经验教训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处置火灾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及时将扑救处置的全过程记录整 理,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为今后妥善处置森林火灾积累经验。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乡、村、组林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材,扑火队要有足够的燃油,准备好防火服、头盔、手电筒等救护用品等,还应有移动手机等通讯设备。 8.4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要逐步实行队伍专业化。根据我乡乡情、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情实际,扑救森林火灾要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队伍,实行以专业队伍为主,半专业队伍为辅并与动员群众组织农村护林防火协会相结合。 8.5经费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财政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8.6培训演练 8.6.1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有计划地对扑火队员以及林区 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9.2其他事项 9.2.1森林火灾等级划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9.2.2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9.2.3地表火、树冠火、地下火的扑救方法 (1)扑救地表火时要根据火场地形、风向、风力、植被密度等采取相应对策。在火头较大、火势较猛、蔓延速度较快时,要相互配合,宜攻则攻,宜守则守,循序渐进。 (2)扑救树冠火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地形情况,选择一定距离开设防火线,把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二是在有自然依托的地带以火灭火,即放倒火。 (3)在扑救地下火时,在火线外侧适当的位置沿火线开设防火沟,当防火沟对火场形成合围后,进行全面点燃,也可开设一段,点燃一段。 9.2.4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点设施安全。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2)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 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队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补充。 (4)在落实责任上,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本预案是全乡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9.3.2本预案由大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9.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篇2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省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对兵力的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公安消防部的队伍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国家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省份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武警森林指挥部指挥当地武警森林部的队伍扑救火灾,指导相关武警森林部的队伍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中国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调派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跨区域支援,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区、市)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中央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发生森林火灾的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省(区、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国务院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的队伍、民兵、预备役部的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省(区、市)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的队伍的输送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铁道部或民航部门下达运输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的队伍联系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6.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依托火灾发生地周边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进行处置;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区、市)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辖区向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或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部的队伍及其他民航飞机支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国家林业局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外交部共同研究,与相关国家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篇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武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委联系农业的副书记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武装部部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市政府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调研员或副县级干部、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处长、市公安局政委任副指挥长;市委办副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消防大队、市森林公安局、电信、移动、共青团武冈市委、国有武冈公益林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林业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指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部门关系,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指挥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负责全市各级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和预备队伍建设; 分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2.2.2 办公室职责 ①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②督促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各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对指挥部各项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 ③加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火情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项调度信息。 ④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委托,发布森林防火、森林扑火紧急通知,并直接组织、指挥扑火工作。 ⑤负责森林防火器材机具管理。 ⑥负责森林防火专业队的培训管理。 ⑦组织全市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考核和森林防火会议。 ⑧调查重要火灾扑救情况,总结通报防火、扑火工作经验。 ⑨整理保管全市森林防火档案。 ⑩负责全市村级护林员的指导培训。 2.2.3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会同林业部门搞好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训练工作,根据森林火灾、扑火工作的需要,协同地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独立行使指挥权。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对侦查终结需要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安排,快速提起公诉,并督促法院快审快判。 市人民法院: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优先审理,快审快判,并做好判决的执行工作。 市云山森林公园管理处:组织、指导云山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项目建设,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资金,保证森林防火救灾需要。 市公安局:组织调派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并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请、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设在林区或林区毗邻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和管理;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校的教育计划,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发生重特大火灾时,负责及时提供火场气象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报导,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预报;组织播报森林防火公益广告;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指导、监督林业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加当地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居民住房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团市委: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动员、号召青年团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抢险救灾,协助各地建立义务兼职扑火队伍。 市移动、电信部门: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国有武冈公益林场:切实做好本单位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1.1 Ⅰ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③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④24小时未扑灭的。 ⑤发生在市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1.2 Ⅱ级森林火灾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森林火灾: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③与相邻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④威胁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 ⑤市内林区发生危害较大的、12小时未扑灭的。 3.1.3 Ⅲ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6小时未扑灭的。 3.1.4 Ⅳ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2小时未扑灭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分级响应、分级处置 3.2.1 Ⅰ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上级支援。 3.2.2 Ⅱ级森林火灾: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深入火灾现场一线,检查监督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对扑救火灾指示精神的有关情况;在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市林业局、市武装部、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市广电局、市电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案件侦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情况、火灾现场气象趋势等,对火灾现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评估,为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提供技术咨询。 3.2.3 Ⅲ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生地的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应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2.4 IV级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3 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和有火必报制度。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 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办事处、国有林场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在防火网上反馈并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报告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①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②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④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⑥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⑦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⑧需要邵阳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4 扑火指挥 3.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②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③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④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⑤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⑥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⑦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⑧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3.4.2 指挥原则 ①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②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③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④独立指挥原则:根据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市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组织指挥工作。 3.4.3 扑救原则 ①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②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③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④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⑤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⑥禁止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3.4.4 应急基本措施 ①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②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③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④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⑤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湘森指办[20xx]39号)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防火办提出申请。 3.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6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3.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 火案查处 ①2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组织力量,深入火场,查处火因及损失情况,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作出处理,写出材料存档。 ②一般森林火灾,由森林公安负责调查处理。 ③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林业、公安主管机关,成立火灾案件查处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5. 善后工作 5.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4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防火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②森林防火期间,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和村级护林员三级防火电话全日开通,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动用一切通信工具,完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的建设,前线指挥部与火场应随时保持联系,市防火办和上级防火办与火灾现场直接保持联络。 ④各单位防火组织在重点火险期实行24小时值班。 ⑤瞭望台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准确瞭望观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⑥景区、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除坚持24小时值班外,要组织防火人员、护林员进行巡查和火情监测,对重点部位和火灾多发区设点设卡派专人严防死守,禁止火源进山。 6.2 队伍保障 应急力量通过组建专业扑火队、市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扑火队与动员组织村民参与相结合的办法组织。 ①市林业局成立一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市武装部成立一支3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负责市内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和支援,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调动。 ②全市17个乡镇、四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以本单位干部职工、林业站人员、护林员和民兵为主的应急义务扑火队,每队30人。全市483个行政村分别组建20人的义务应急扑火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由当地行政领导指挥。 ③国有公益林场、银林公司各建立一支30人的应急扑火队伍,负责本场内的火灾扑救和毗邻乡镇的火灾救援,由场长指挥,并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 ④配备好服装、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电筒和风力灭火机,各应急队应配备打火鞭、柴刀、水壶、毛巾、胶鞋和电筒等工具,开展好扑火知识的培训。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6.4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要逐步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设备、装备。 6.5 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 6.6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森林防火信息库,汇集森林防火信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6.7 监督管理 6.7.1 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 6.7.2 宣传与培训 市防火办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将依据《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办发〔20xx〕9号)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4 监督检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附 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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