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班组管理制度 |
范文 | 公司班组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公司班组管理制度 篇1一、为认真落实材料管理使用,严格做到物尽其用,随做随清,杜绝浪费材料现象,特制订以下制度: 二、各施工班组每天使用的材料应合理安排,统一布置。 三、每日完工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多余的材料必须及时调整使用。 四、施工人员每天工完后应对工作面清扫检查,并对多余材料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做到合理使用,物尽其用。 五、各施工班组每天工作量完成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尽,严禁在施工过程乱花费材料,一经发现必须作出处罚手段。 六、材料仓库人员每天到对各施工班组的.领料应严格控制,合理调配。 七、各施工班组每天工作量完成后,多余的能进库材料必须及时返回仓库。 八、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班组落手清工作考核记录,并对落后的班组进行通报批评。 公司班组管理制度 篇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____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班组管理制度 篇3某电器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种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三极 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极;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极;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极。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秘书和行政部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对于密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报价,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行政部,由行政部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若干金额罚款。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出卖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这知悉的。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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