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
范文 |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3篇)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第十九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人事档案转档手续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档手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材料,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及其亲属因办理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等事项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流动人才党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和流程,推进服务规范化和精细化。探索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六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及时更新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办事清单,结合服务内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并通过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公开。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重点单位的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强化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强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数据统计分析和科学预测,为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供决策参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第二十八条 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相关规定,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三)严禁擅自向外公开、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 (四)严禁丢弃、销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五)严禁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六)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七)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和政审材料; (八)严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拒收或推诿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九)严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与其他经营性服务相挂钩; (十)严禁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日常监管范围,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主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和服务利用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照材料目录清单认真审核甄别,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应当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3一、人员动态 1、内部流动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员工、外委合同单位的员工 2、外部流动人员:指租户单位员工、社会单位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等 二、工作要求 (一)内部单位人员 1、严格执行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规定,新员工应聘需提供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本单位组织对其学习或工作履历进行审查。 2、员工离职或解聘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本单位品质安全部(下称:安全管理部门)。 3、外委合同单位的员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影印件,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员工名录,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安全管理部门。 (二)外部流动人员 1、本单位安保人员应密切观察进出本辖区的人员、车辆等,需要进入办公楼等区域的'外部人员,必须对其身份进行确定和登记。 2、公共区域停留的人员,特别是长时间逗留人员,应对其进行询问,了解其去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劝离或提供指引服务。 3、发现有外部人员在本管理区域发生事件,应迅速报告安全管理部门,采取得当的措施控制局面,有犯罪事实的应控制来人,立即报警。 4、外委保安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不定时对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加强对重点部位、死角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有施工任务的人员,严格管理杜绝非施工区逗留。 5、物业安保部门应通过技防设施加大对管理辖区的监控,仔细观察公共区域人员动向以及携物停留等情况,对发现的可以人员、物品等,在第一时间迅速传报派人现场确定。 6、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议,研究、分析和布置工作,保障管理区域人员动态可控,防止发生伤害、失盗等情况。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九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依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二)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团体的义工援助; (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有关考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六)申报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侵犯流动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侵犯的`流动人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引。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动人员办事。 第十二条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向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要求其立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承租人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其暂住证上添加计划生育验证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7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员,应当凭暂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防疫机构登记,为儿童及时接受计划免疫。 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在接收入托、入学儿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应当在及时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 第二十六条不能出示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四章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流动人员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或者要求其立即办理。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收到备案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为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核发劳动用工备案凭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录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者转移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员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录用流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进城务工教育,所需经费在流动人员管理经费中列支。 进城务工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劳动力输出基地,定期通报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化远程招工,为已登记招用流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经输出地培训过的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与其他省、市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招用有组织经培训的流动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招工简章,注明招用数量和工种,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化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从其他省、市招用经过培训的紧缺劳动力,并对经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或者为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以招用流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对流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在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并将所采集、生成的各类有关流动人员的信息传输到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送流动人员信息: (一)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资料; (三)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接受流动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四)对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动人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五)对居住在空置房、违章搭建的窝棚的流动人员,由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前款所称基本情况指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员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员居住情况,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员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可供免费查阅。查阅的场所和方式由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流动人员查阅本人信息的,应当出示暂住证。流动人员认为对本人信息记录不实的,可以要求信息记录、传输单位更正。 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六条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流动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流动人员暂住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规定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没有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变更登记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员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或者为其介绍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绍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件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违反劳动用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收取费用或者附加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发放暂住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查验、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管理职责和信息传输、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机构和小学未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查验制度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者不履行用上预测、用工计划登记职责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暂住登记、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流动人员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5一、搞好流动人员的登记。对安全小区的'外来流动人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认真搞好协查。居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派出所配合,与流动员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二、协助管理好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要指定人员专门与住户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区要经常与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四、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6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人员、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在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 1.3职责 合肥师范学院第三方信息安全管理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 2管理细则 2.1解释 (1)本办法所指第三方包括第三方公司、第三方系统、第三方人员: (2)第三方公司是指向我院提供设备、产品、服务的外部公司。 (3)第三方系统是指为我院服务或与我院合作运营的系统。这些系统可能不在我院机房内,但能通过接口与我院的系统发生数据交互。 (4)第三方人员是指为我院提供开发、测试、运维等服务或参与合作运营系统管理的非本单位人员。 (5)对第三方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 2.2总体要求 (1)对于与我院开展合作运营的第三方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要求其按照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日常安全运维、检查制度,确保不发生信息泄密、重大安全漏洞。 (2)信息技术中心须要求在我院开展现场长期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在派驻现场设立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按照国家法律及我院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派驻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派驻现场人员的信息安全,确保不发生违规行为;接受我院的监督和考核等。 (3)第三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前1周将有关变更信息报送我院信息技术中心。 (4)信息技术中心要督促指导第三方公司及人员遵循我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安全要求作为考核内容,纳入双方合作协议,定期组织对第三方安全检查。 2.3第三方公司及人员管理 (1)第三方公司必须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第三方公司应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公司员工的保密责任以及违约罚则。 (2)第三方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客户服务的要求和规定。 (3)第三方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地接触到相关敏感信息(下面简称敏感信息),应保证不损害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 (4)第三方人员管理的范畴包括临时人员和长期人员:临时人员指因业务洽谈、技术交流、提供短期和不频繁技术支持服务的人员;长期人员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或顾问服务的人员。 (5)由第三方公司参与开发并提供服务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如系统或程序能接触到客户敏感信息,应要求将第三方系统开发文档提交信息技术中心留档,文档应注明分发范围,并要求开发人员、测试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分发控制要求。 (6)第三方公司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应落实版本管理工作,并主动在上线验收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其源代码或代码审计报告、以及安全测试报告,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备案存档。 (7)第三方公司应对其参与或独立开发的业务系统或软件程序源代码进行妥善保管,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访问权限,避免代码泄漏。 2.4第三方接入管理 (1)第三方人员进入我院核心区域或者登录我院各业务系统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2)第三方人员工作区域与我院的教学、内部办公、维护区域分离,在安全域中划分独立的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系统开发接入区、系统维护接入区等,并应采用更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和管控手段。 (3)第三方用户接入区部署的常驻终端,应有严格的接入认证,并满足我院相关终端安全合规性检查标准。 (4)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内的非常驻终端,需按照相应申请审批流程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并按照我院终端相关安全合规性标准进行检查,获得授权后方可接入,信息技术中心应将申请审批记录备案。 (5)信息技术中心应组织对现场服务的第三方人员终端进行安全审核、检查,不定期抽查。 (6)禁止第三方人员在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远程方式接入第三方用户接入区,如第三方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远程登录,须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批授权后,临时开通远程登录功能,并及时撤销。远程登录必须通过堡垒机系统等进行集中认证、授权和审计,应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控制用户访问的系统及权限。 2.5第三方帐号及权限管理 (1)第三方人员需与所属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报备信息技术中心后,方可申请相关系统帐号(不含超级帐号和系统帐号管理员帐号)、接入或访问我院内部的生产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 (2)第三方人员申请新增或变更帐号时,必须符合专人专号原则、权限最小化原则。帐号申请应经过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并批准方可生效,帐号申请授权书应约定使用者、权限、使用期限等事项。 (3)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的第三方人员临时远程接入帐号,其帐号及权限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3天,帐号到期或者接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删除临时帐号并审核。 (4)第三方人员的帐号口令不得使用弱密码。帐号口令必须是在必要时间或次数内不循环使用。口令不得以任何形式明文存放于可公共访问的设备或物理界面上,保证帐号口令在传输和存储时的安全。 (5)在运维和运营环节,由于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频繁接触敏感信息的第三方人员,必须提前获得信息技术中心授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被授予相应权限,信息技术中心应备案申请审批记录及事后审计。 (6)第三方人员访问我院信息系统时,第三方人员的帐号、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审计应纳入堡垒机系统集中管控。 3附件 附1:第三方人员保密协议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7为了维护x名优建材城(以下简称公司)的终端服务形象,本着公司与商户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对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市场流动售后服务人员做如下管理要求: (一)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需到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司备案。 (二)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库管人员、物流配送人员、售后安装人员、售后维修人员等 (三)商户售后服务人员须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公司上岗证方可上岗(详见流程图): 1、至财务交相关费用: 1、管理费(元/月) 2、押金元整 3、工装费(以公司服装成本价计收) 4、胸卡制作费贰拾元整(20.00) 2、所有费用交财务部后,售后服务人员持管理费、押金、胸卡制作费及工装费凭单到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领取工装、上岗证。 (四)商户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我公司的.营运纪律、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营业流程,否则不准予以上岗。如其有违纪现象,被处以罚款时应在24小时内将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 (五)公司与商户双方对售后服务人员、设计师共同负有培训责任,商户对售后服务人员应掌握的产品知识、服务技能等知识培训应做到资料保证、教师保证、时间保证。 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办理流程 (一)上岗手续办理程序: 1、商户自有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售后服务人员持商户介绍信、彩色照片二张,至客服售后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售后服务人员持售后部证明至财务缴纳相关款项; 3、凭财务相关费用单据至客服售后服务部办理上岗手续。 2、流动售后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1、流动售后服务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毕业证、职称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售后服务部填写申请; 2、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过客服售后部评估合格后、交齐相关费用持单据到客服总台部办理上岗证;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8报表回传: 1.所有报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回传至公司。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3、报表有不报者,除处罚责任人外,区域经理附带50%的连带责任。 4、《业务周报表》区域经理、业务主管都要回传,业务主管的《业务周报表》可以没有区域经理签字网络传送。业务代表的《业务周报表》可以直接上报致区域经理。传送《业务周报表》必须体现准确性数字。不报或者报告不清楚的.一张罚款20元。 5、《月度生产计划表》必须按规定时间回传,正负准确率在75%,经过核准后不报或者低于标准的,罚款100元。 6、《进场费》、《堆头陈列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市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受理,而且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的申请表格,否则不予审批。其他日常的申请如果没有正规表格的用公文审批卡。 7、《竞品动态表》每月25号要求所有业务人员严格上报至公司邮箱,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区域经理负50%的连带责任。 10、《月度生产计划》、《单口味统计》每月26号由配送部汇总完交给销售内勤、市场部、销售部、营销总监各一份,每月30号销售部给配送部下准确的下月生产计划。 11、每月15号、30号各区域经理分别上报各市场经销商库存表至总部销售内勤处。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报表者罚款50元,二次双倍罚款。 12、凡已经审批的文件,要求区域经理必须留有存档,以便将来进行帐务核销。 13、销售内勤要对所有表格进行编号存档,并负责对报表回传进行落实、追踪。 14、市场部每周一把促销品的库存以及发往各地促销品的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传给区域经理和营销总监,每月5号前市场部要把当月产生的费用详单上报。 出差: 1、区域经理每月出差天数不超过15天,出差要填写《出差计划表》,经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2、出差业务人员在途中一律不允许逗留(除特殊原因外)不允许游玩,更不允许借机探亲,访友,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作解聘处理。 3、业务人员出差按工作行程计划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销售部长或大区经理说明,同意后方可顺延。 4、业务人员在异地要保证每日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时间进行运作,否则出现一次罚款50―200元。 手机: 1、手机晚10点前不得关机,早7点以后必须开机。 2、月度关机一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10%,关机二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的50%,连续停机、关机5次,扣除当月通讯补贴。 3、手机换号要及时汇报公司。 出勤管理: 1、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17:30(具体时间可根据各区域情况进行调整) 2、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内依人资考勤标准一次扣除10元; 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3、旷工: 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旷工超过3天开除。 4、离岗:工作中发现离岗1次,按旷工1天处理,发现离岗3次被开除 5、请假:在外人员请假需填写假条传至总部内勤处,报给综合部备案,由总经理批准。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9为提高工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减少车间的'生产制程不良率,工厂将在每月推出:勤工奖,优秀员工奖,突出奉献奖,优秀管理奖。 奖罚条件: (1)勤工奖:指当月未发生过迟到早退及请假的。 (2)优秀员工奖:指上班期间未发生过迟到早退,月生产之产品不良情况未发过一次。 (3)突出奉献奖:指及时发现管理及品检未发现的生产问题和可以减少工厂生产本钱的实用方法。 (4)优秀管理奖:指能及时安排并完成生产任务,及时处理工厂的内部问题和客诉问题。 (5)员工上班未按生产平安操作标准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员工每次打坏模具及生产的产品不良情况,按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处理。 (7)员工每天下班前未清扫干净自己工作岗位者罚款10元/次。 (8)所有吸烟人员上班时间到指定吸烟区吸烟,每次吸烟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烟头必须熄灭后丢进垃圾桶,下班后厂区内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如有发现罚款5元/次。 (9)车间洗手间、吸烟区、通道楼梯间每天值日人员必须清扫及清理垃圾,凡当天值日人员未清扫者罚款10/次。 以上条款望大家积极配合,以免后续发生错奖错罚的现像。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0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1、迟到、早退、每分钟扣罚1元;旷工一天扣罚50元,每月2天假,超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准时上下班不许迟到早退翘班没有特殊情景不能请假。 2、顾客就是上帝在店里顾客永远是任何情景下不能顶撞顾客或和顾客发生争执违者扣20元次 3、卫生区域不清洁扣罚5元次,工作完毕后未整理干净者扣罚5元次; 4、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吸食毒品,睡觉而影响生意、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10元次; 5、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30次; 6、不许带情绪上班如对自我的上级有不满意的能够越级投诉(但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7、所有工作人员为客人服务时不得接听手机、电话,在完成手中工作后,方可回电。 8、员工不能私自免单,特殊情景可申请按材料费出价 9、员工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以便公司安排。 丁一造型宗旨:敏锐观察和自我创新,以时尚品质、温馨、潮流为产品风格,以信誉、创新、完美经营为理念,以包装精美、质量上乘、价格合理、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为追求目标!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11、工作人员上班不准带戒指、手表等,不准国长头发、长指甲,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2、保鲜柜、雪柜、油烟罩、下水道等应每日清洗,墙面必须保持干净; 3、蔬菜用流动清水漂洗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海鲜类与肉类必须分别清洗、分别加工、分别存放; 4、发现蔬菜、肉类或其他副食品有异常,如有异味、变质、霉烂或变色等,应及时报告领班主管或经理,在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意见前不准擅自处理; 5、凡从巴厅带出食品、用具、调料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偷窃论处; 6、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各个用火点,保证油、气、电、水、火各个部位关闭,栓好门用通道后方可下班。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2为规范车队管理,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使用监管,充分发挥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达到行之有效安全调配的目的,控制并杜绝不必要问题的出现,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对车队装卸车程序及人员要求做以下规定: 一、装车程序: 1、工程车到达装货地点后,驾驶员将车辆停稳下车,指挥铲车司机进行装车。 2、装车完毕由工程车司机上车对装车情况进行检查。 3、要求不准超载、不准少装、不准装偏。 4、检查完毕,启动车辆前要先观察车辆周围是否有障碍物。 5、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发动引擎,开始行驶。 6、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车速不准超过20km/h。 二、卸车程序: 1、车辆到达卸车地点后,必须停车熄火。 2、卸车前司机必须亲自下车检查卸车现场情况。 3、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然后发动引擎升顶卸车。 4、卸车完毕后,收顶锁升顶开关,然后下车检查车辆情况。 5、检查完毕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上车发动引擎,开始行驶。 三、人员及操作要求: 1、要求驾驶人员思想觉悟高尚、爱岗敬业,凡事要以主人翁的思想对待处理一切事情。 2、驾驶人员要业务技术熟练,持证上岗,认真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3、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强化操作技能。 4、所有人员、车辆由车队根据各单位使用情况统一调度,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 5、车辆发动后温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装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卸车时间不超过8分钟。 四、处罚规定: 对以上规定及要求,如有违犯或执行不到位,将对当事人进行每次1000元罚款。班长、统计、队长将负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3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车辆调度 第四条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一节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仪表仪容(5分) (一)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奖惩 第四十八条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其它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41、项目部所有外雇人员本着适用、经济、少量的原则进行雇用。 2、各部门所需外雇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雇用。 3、各部门所有外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制定、统一支付。 4、所有外雇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和项目部签订外部人员雇佣合同。 5、所有外雇人员及用人部门应服从项目部对人员岗位的调整,否则项目部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各部门外雇人员的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记录,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 7、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和项目部不在需要的外雇人员应及时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经理审批后交财务,解除劳动关系。 8、所有外雇人员出现安全、质量等事故,项目部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外雇人员承担其相应责任。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5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6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7(一)认真做好各类会议接待服务工作,根据要求提前布置好会标、席签、话筒,合理摆放花卉,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会议室的音响、灯光等设备检查、调试,发现异样,立即检修处理,确保正常运转。会议结束后,清理好话筒等器具,关闭电源。 (三)做好各会议室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桌、椅、台面无灰尘、无污渍,地毯清洁,室内无蜘蛛网。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从指挥,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表仪容端庄。 (五)做到热情周到,面带微笑,用语礼貌,及时续水和更换毛巾,服务规范。 (六)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毛巾等用品消毒符合卫生标准,做到一客二消毒。 (七)爱护设备设施,经常维修保养,若有缺损,应及时添补、修复。 (八)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共同做好防火警、防盗窃、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中心的安全。 (九)强调安全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加强行为规范和约束,将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管理纳入法院日常管理体系,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派驻法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驻院人员)是指法院购买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及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派驻法院从事司法辅助事务人员。不包括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办法》规定的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双重管理的要求,第三方驻院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法院规章制度及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规定。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服从法院及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的“双重管理”,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履行管理的“第一责任”,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法院履行管理的“属地责任”,协同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对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进行辅助管理。 第二章 法院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治部主任任组长,政治部(督察室)、综合办、审管办(研究室)、行装办、法警大队、立案庭、执行局及相关人员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督察室)。 第五条领导小组协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统筹监督管理,使用部门做好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在法院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负“属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沟通反馈等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适时召开第三方驻院人员座谈会,听取驻院人员意见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研究第三方驻院人员相关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我院成员单位情况汇报;每年向院党组专题汇报一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条成员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治部(督察室)牵头全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修订完善本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办法,参与第三方驻院人员招聘,联合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督察,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查处; (二)审管办(研究室)牵头庭审速录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负责宣传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立案庭负责送达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法警大队牵头安检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 (六)综合办负责档案数字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行装办负责科技法庭维护、驻场运维、财务派遣、物业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负责对所在部门的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部门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全员全程”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第三方驻院人员的业务工作,对工作成效、完成质量进行督查检查; (二)负责加强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纪律、考勤纪律、保密纪律、安全纪律意识等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密切关注其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敬业态度,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四)每月向外包公司通报第三方驻院人员考核评定结果(或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报),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业绩、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情况及时反馈,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安排第三方驻院人员参加我院组织的法纪教育会议; (六)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离职空缺,应及时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进行沟通反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针对人员情况变动,应及时更新部门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报牵头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管理职责 第九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负“主体责任”职责,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应立足服务项目内容,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明晰第三方驻院人员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工作纪律、保密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奖惩制度、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细则,应加强对人员日常考核管理,规范用工程序。 第十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我院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或向我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要求,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合理配置,规范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 第十一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服务项目要求,根据我院工作实际需求,严把进人关、择优聘用,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严格审查派遣至我院的第三方驻院人员信息,需符合我院服务人员岗位条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对身份信息、无犯罪信息、学历信息、廉政承诺、保密协议、业内外行为规范、安全承诺等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到法院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与我院使用部门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加强业绩评价、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法纪法规教育、逗硬日常考核、严格奖励惩处,确保第三方驻院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针对驻院人员政治面貌等组成情况,加强临时党小组、临时团支部等组织建设,积极参与法院机关党建、机关团建工作。 第四章 第三方驻院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求及配置由我院司法辅助服务项目协议内容确定,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岗位相关的文化程度和经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培训后具备的职业技能,具体标准由我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作出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或行业、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范围,由所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界定,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在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人岗相适应。 第十九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法院相关工作纪律和制度,严格保守法院工作秘密,规范业内外道德行为,自觉维护法院良好形象。 第五章退出及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人员直接退回第三方公司及机构: (一)连续旷工3次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 (三)工作业绩不合格的,或者经我院提出,拒不改正; (四)违反司法礼仪规定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被我院通报批评或被办事群众投诉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法记录的,不宜继续工作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点名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终止服务关系,并视情况追究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入职条件; (二)严重违反我院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司法礼仪;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责道德; (五)业内外品行不端、作风不正、行为不当; (六)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细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有服务协议的所有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及驻院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院负责解释。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19为保证天然气站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安全、平稳、可靠供气,严格站场进出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燃气站场为易燃易爆场所,进站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 进站人员需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或由公司领导同意,进站前履行登记手续,佩戴发放的临时进站证件,否则站内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内。 第三条 进站人员必须接受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站内危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进站人员的防护要求、行为要求,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 进站人员必须正确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配戴安全帽,不得穿高跟鞋、铁钉鞋、裙子等进站,进入站场需触摸静电释放柱。 第五条 进站人员不得将手机、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站内,可将上述物品交由门卫或值班人员暂时保管。 第六条 进站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允许一律不得触摸、操作、使用或移动站内任何生产设备和设施,注意保持站内卫生,同时必须在值班人员指定区域内活动、参观。 第七条 站内严禁使用摄录像设备,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且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进站施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进站生产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站场规定,接受检查并配带防火帽后在值班人员的`引导下方可入内。 第十条 如发生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引导进行抢险或疏散,对于不遵守指挥或规定酿成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站人员进站要持有本人相关证件。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20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2、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自上而下形成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人。 3、制订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食品(成品)留样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设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检查时随带记录薄(表),对各部门的卫生情况作较详细的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卫生工作与考核经费挂钩。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的培训计划,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卫生知识教育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浅色清洁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3、食品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和接触不洁物品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4、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不得出现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5、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三、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时避免交叉污染,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要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6、经常保持生产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7、不用非食品袋及容器存放食品及原料。 8、保持贮存场所清洁,库房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螂工作。 四、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库存食品台帐项目清楚,标明进货日期、保持期、数量,做到先进先用、易坏先用。 2、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3、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封。 4、肉类、水产、蛋品等冷藏储存,并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6、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五、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根据食品工业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冰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随即要用的食品应置于冷藏箱内,在4℃左右温度下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臭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己腐败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己解冻的.食品原料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种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 5、保证冷冻、冷藏设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符合要求。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六、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防蝇、防鼠、防尘及灭蟑螂设施有效。 3、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4、营业场所整洁、无灰尘,墙壁、门窗及天花板无霉斑,无涂层脱落或破损。 5、有油烟排放设施,并保持排气罩清洁,不滴油。 七、熟食间卫生制度 1、制作熟食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刀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2、每天清洗两次,每周大洗一次,做到无蝇、无尘、无杂物,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3、做到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理消毒。 4、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须做到四勤,穿戴洁白工作衣帽,操作前洗手消毒。 5、熟食勤烧、勤销,做到当天烧当天销售,过夜隔市回锅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6、销售熟食做到售货人员与操作人员分开,售货人员的手不准接触熟食,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7、工具消毒要求:碱水洗、清水过、消毒水消毒。 8、熟食间内必须有配备空调机和紫外线灭菌灯。 八、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及其他违禁食品。 2、熟食间(冷菜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刀板、抹布、容器及餐具都应生熟严格分开。 3、接触熟食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必须清洗消毒。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及外购的熟食品应先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中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九、食品原料采购制度 1、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索取卫生许可证同批次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并记录在案。 2、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计划采购,不积压。 4、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餐后立即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负责餐具消毒的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分钟;蒸汽:流动蒸汽持续10分钟;药物:在规定浓度下浸泡3一5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贮存于清洁的专用保洁橱柜内,防止再污染。 6.清洗消毒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7.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21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和早退,冬季早上上班时间为8:30分,下午下班为5:30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扣罚20元; 2、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业务技能,没有来电和来访时知道应该干什么,如果无客户就在办公室聊天或睡觉者,每次扣罚20元; 3、每周把所管辖的办公室进行一次大扫除,每天一次小扫除,随时保持接待场所干净整洁,公司将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4、每天下班后应关好办公室的门窗,摆放整齐所有办公桌椅,同时 所有电源插座(饮水机、电脑、取暖器等电源),::如有违反每次扣罚40元; 5、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公司十四楼与十五楼之间如有事情,尽量上下楼通知,尽可能少用电话联络,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6、冬季用电紧张,本着节约能源的态度,尽可少用取暖器烤火,如果需用取暖器烤火也是档位最低,人离开就马上关掉,如有违反每次扣罚20元; 7、每次接待客户,如需给客户倒水,每次应是冷热混合倒半杯,如果装上了大半杯或满杯,则每次扣罚30元; 8、各秘书在接听客户电话和接待客户的过程应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保持公司要求的专业水准,如遇客户投诉每次扣罚30元; 9、公司的办公用品应本着节约的态度使用,能重复使用尽量再次利用,公司给每个办公室配备的办公用品,每个秘书收应负责保管,如有损坏和丢失,则每个办公室秘书负责; 10、电话秘书是公司的第一岗位,获取第一手信息应及时与公司的领导保持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应全力以赴,全心全意,随时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如知情不报者每次扣罚20元; 11、每月各秘书应按时提交一月工作总结于次月一日交钟燕处,工作总结字数不得低于500字,敷衍写总结或没按时写总结的每次扣罚50元; 12、各秘书应积极配合坐销主任沟通相关客户信息,同时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安排服务其它项目的`相关工作,如有抵触或不配合的则每次扣罚50元; 13、各项目秘书每周配合各项目销售主管,积极交换资源于公司内部的其它项目,如不配合资源共享的,每次扣罚50元; 14、各项秘书每周对做的接待工作作相关分析,分析表格公司随后会及时提供,未认真填写公司提供的分析表格者,每次扣罚20元; 15、各项目秘书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项目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如有违反每次扣罚500元; 起实施,请各后勤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好,为创和谐团队贡献每一分子的力量。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22一、所有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必须定时清洗,保持整洁。 二、蚊帐必须挂之有形,起床后收起,严禁在上面挂任何饰物。 三、被子不用时,要按四方块叠成形,枕头应放在被子的'靠里位置。 四、鞋子应摆放在鞋架上,鞋头向内,工作鞋与其它鞋分开摆放。 五、毛巾折叠成长方形,摆置在统一的位置,漱口缸、牙刷、牙膏、香皂盒、洗头水、沐浴露等应在规定的位置摆放成一条线。 六、衣物要放置在规定的箱柜里或挂在统一指定位置。 七、个人物品不准放在公共设施上;禁止私自挪动、占用公共物品。 八、禁止男女混住,非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 九、要爱护公物,损坏东西要赔偿。 十、除值班队员外,队员应在11:00前休息,并保持宿舍安静。 十一、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乱接开关、灯泡和使用电炉等。 十二、严禁黄、赌、毒等非法活动,更不得在宿舍打架闹事。 十三、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不得出现长明灯或长流水,必须做到随手关灯、关水阀。 十四、员工在下班时间必须注意自身形象,不得随意外穿背心、短裤及拖鞋等在小区及公共区域走动、打闹或闲逛。 十五、队员外出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十六、宿舍值班员应在11:00前将电视机关闭并锁好门(节假日按管理处安排执行)。 十七、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丢、抛垃圾,请将垃圾装袋并扎口,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分类投放。 十八、全体员工按值日表安排值日,各房间由班长负责督促本班队员搞好个人内务;当天宿舍值班员有义务督促全体队员搞好个人内务,并做好公共卫生的清洁、清扫和检查保持。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篇23一、办会要求 加强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做好本单位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服务质量,做到周到、严密、高效、得体。 二、办会程序 (一)会前准备工作 1、拟订方案。各分局办公室应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文件要求拟订会议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会议方案应考虑: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日程、议程、参会人员范围和人数、会议经费预算等。 2、会议通知。主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报有关领导审定下发。对于时间紧迫、来不及下发通知的,可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综合部门或直接通知参会人员,并讲清楚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要求。 3、材料准备。由主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会议需要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领导讲话参考材料、会议事项的相关材料等,根据参会人数印制分装。必要时,主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先行下发与会人员酝酿、准备意见或建议。 4、会场布置。 (1)桌椅摆放。根据会议具体情况和领导要求,在没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场所摆放桌椅。如果有设主席台,需要了解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人数并据此摆放,主席台下桌椅的摆放根据具体会议人数而定。不设主席台的座谈会等会议形式,桌椅摆放成“口”字形,如果人数较多,可在领导席的两面和对面增设2—3行桌椅。 (2)制作台卡。各单位可参照目前使用L形透明有机玻璃台卡制作台卡,根据具体会议要求,制作人名台卡或单位名称台卡。制作时一般使用红色打印纸双面打印,切割成卡面大小插入台卡。以台卡内容居于卡面正中为美观。 (3)座位安排。摆放台卡,做好主席台座次安排和与会人员座位安排。与会人员座位安排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顺序,按居中、先左后右进行排序。有固定桌椅的会议室的座位安排参照以上做法。 主办单位需要事先了解应参会人员中实际能够参会的人数,并据此合理安排好座位、摆放台卡,尽量避免开会时会场出现空席。 (4)重大会议经领导同意后,可摆放花木,布置横幅会标,横幅一般为红底白字。 (5)调试好会场的话筒、音响、录音、投影等设备,如果有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还需布置好电插座。 (6)事先搞好会场卫生,落实卫生清理工作。 (二)会中服务工作 1、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必要时联系办公室落实专业人员进行此项工作。 2、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进行录音。在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应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在没有录音设备的会议场所可使用录音笔进行录音。 3、落实服务人员,做好茶水供应工作。根据会议具体要求和参会人数,确定供应饮料或热茶。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一般供应饮料,并事先放置在每个座位上。如有供应热茶,应每半小时加1次热茶。 (三)会后整理工作 1、清理会场,主要包括撤下会标横幅、收走台卡等用品、通知有关部门清扫场地等。 2、起草会议纪要、整理领导讲话、编发信息等,根据要求及时制发文件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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