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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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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管理制度(精选3篇)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特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信息收集、传达与沟通的制度。

  1.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压力容器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2.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3.压力容器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可根据本单位特点以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方式实施,过程有记录。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进行,建立与外部有关压力容器安全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建立有效的联络和交流。

  4.上报情况要及时。注重时限性,对压力容器的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对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日、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

  5.上报情况要真实。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6.上报情况要全面。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篇2

  一、资料类信息管理

  施工阶段信息的管理可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竣工保修期三个子阶段分别进行。

  (一)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如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开工审批文件。

  1、施工准备阶段即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到项目开工前期这个阶段,应该组建工程信息合理的流程,确定合理的信息源,规范各方的信息行为,建立必要的信息秩序。

  2、监理大纲、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特别要重视结构特点、工程难度、要点、特点,掌握工业工程的工艺流程特点、设备特点,了解工程预算体系(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解);了解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成,进场人员资质;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保修记录;施工场地的准备情况;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工程的技术方案,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表;进场材料、构件管理制度;安全保安制度;数据和信息管理制度;检测和检验、试验程序和设备;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施工单位信息。

  4、施工图的会审和交底记录;开工前的监理交底记录;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项目监理部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施工单位提交的动工报告及实际准备情况。

  5、本工程需遵循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有关质量检验、控制的方法法规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施工期资料

  工程施工期,信息来源比较稳定,主要是施工过程中随时产生的数据。

  1、施工单位动态信息。包括人员、设备、水、电、气等能源的信息。

  2、施工期气象信息。每天不同时段动态信息,特别在气候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更要收集气象数据。

  3、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工程物资的进场、加工、保管、使用等信息。

  4、施工单位管理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程序;质量、进度、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措施;数据采集来源及采集、处理、储存、传递方式;工序间交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执行情况;工地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情况。

  5、施工中需要执行的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合同执行情况。

  6、工程数据信息。如地基验槽及处理记录,工序间交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7、建筑材料必试项目有关信息。如水泥、砂石、钢筋、外加剂、砼、防水材料、回填土、饰面板等执行《建筑资料管理规程》相应条款。

  8、设备安装的试运和测试项目有关信息。如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管道通水、通风试验,消防警报等。

  9、施工索赔相关信息。索赔程序、索赔依据、索赔证据、索赔处理意见等。

  10、各种监理文件资料类信息。如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签发、签署、签批的各类表格、文件;分包资质;各类合同及管理文件;各类监理工作总结类文件等。

  (三)竣工及保修期资料

  1、监理文件:如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相关记录、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过程中各种控制和审批文件等。

  2、施工资料:按建筑安装工程归类。

  3、竣工图:按建筑安装工程归类。

  4、竣工验收资料:如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挡案等。

  5、在竣工后保修期: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收集监理文件,并协助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全部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各类生产数据类信息的管理

  此类信息主要指各类表格为主要体现形式的文件,包括对进度、投资、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等各种信息,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直接反映了监理的控制力度与深度。我公司对各种表格的填写与应用均有具体详细的要求,每位监理人员必须执行。

  (五)各类协调、沟通类信息资料管理

  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的唯一管理者,面对参建各方以及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必须随时、随地地进行各种协调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处理各种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其结果必将产生大量的信息。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常规并最有效的协调、沟通方式有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

  (六)规划、细则、总结、报告类资料管理

  1、监理规划:指导性文件,应由时效性,编制后按公司要求审查、报建设单位。

  2、监理实施细则:具体指导工作性文件,应实用,由专业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

  3、监理月报:监理月报为项目监理部每月向业主呈交的一份当月工作总结报告,将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向业主做全面汇报。

  4、各项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分为工程竣工总结、专题总结、月报总结三类。

  (七)资料的日常管理

  1、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信息分类编码体系: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分类存放;监理文件档案资料收、发文与登记;监理文件档案资料传阅;监理文件档案借阅、更改与作废。

  2、主要管理方法

  监理分类、编码体系的建立与使用。信息的统一分类编码对于项目管理意义重大。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不断产生大量信息,如果不对它们进行分类、编码,就无法使用它们,无法使这些信息发挥作用,尤其是有多个主体单位参加建设,这些单位之间的`沟通就是信息传递的过程,统一的信息分类与编码就相当于参建单位拥有共同的语言,这样在信息处理工作量巨大的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使参建各方都能将源自不同单位的信息直接存储于本系统中,再在本系统中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达到迅速、有效的交换、处理、储存、查询各类信息的目的。

  (八)文件归档

  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监理文件的归档、组卷、验收、移交等;归档保存应严格按照保存原件为主、复印件为辅和按照一定顺序归档的原则。

  更改、作废:原则上应由信息部门指定的责任人进行,涉及审批责任的,还需经相关审批责任人签子认可,更改后的新文件及时取代原文件,对于作废的文件应考虑日后的可追溯需求。

  二、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

  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及会议纪要、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签认单、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监理工作总结。

  2、监理档案组卷方法

  以单位工程按归档的内容进行组卷;卷内文件应按专业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写卷内目录;封面、移交目录、审核备考表的格式见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附录c;档案的规格、图纸的折叠与装订应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统一规定。

  三、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管理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监理档案送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并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存档的监理资料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一般工程建设监理档案保存期至少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超过保修期的监理档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销毁,但应有记录。

  四、北京市建设档案馆有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用表按《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xx、《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

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会全体成员和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六)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其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披露事宜;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理情况、盈亏情况,并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六章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负责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投资发展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和资料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投资发展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七十五条本管理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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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5: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