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信息部管理制度 |
范文 | 信息部管理制度(通用3篇) 信息部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作好信息管理,加快我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在我校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各别属于机密的信息则不允许非核心人员私自传送和带走。 2、市场信息:对于学员文件、来往传真、电话、档案;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学员信息、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我校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全校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学校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总校及下属各工作点、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学校信息室,以及各信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科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学校信息室负责我校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各科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信息室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业务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我校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学校信息室日常负责监察我校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学校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学校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学校相关文件中的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学校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学校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八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业务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业务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学校,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业务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学校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学校业务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学校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学校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其它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信息部管理制度 篇2一、资料类信息管理 施工阶段信息的管理可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竣工保修期三个子阶段分别进行。 (一)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如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开工审批文件。 1、施工准备阶段即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到项目开工前期这个阶段,应该组建工程信息合理的流程,确定合理的信息源,规范各方的信息行为,建立必要的信息秩序。 2、监理大纲、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特别要重视结构特点、工程难度、要点、特点,掌握工业工程的工艺流程特点、设备特点,了解工程预算体系(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解);了解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成,进场人员资质;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保修记录;施工场地的准备情况;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工程的技术方案,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图表;进场材料、构件管理制度;安全保安制度;数据和信息管理制度;检测和检验、试验程序和设备;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施工单位信息。 4、施工图的会审和交底记录;开工前的监理交底记录;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项目监理部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施工单位提交的动工报告及实际准备情况。 5、本工程需遵循的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有关质量检验、控制的方法法规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施工期资料 工程施工期,信息来源比较稳定,主要是施工过程中随时产生的数据。 1、施工单位动态信息。包括人员、设备、水、电、气等能源的信息。 2、施工期气象信息。每天不同时段动态信息,特别在气候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更要收集气象数据。 3、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工程物资的进场、加工、保管、使用等信息。 4、施工单位管理信息。项目经理部管理程序;质量、进度、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措施;数据采集来源及采集、处理、储存、传递方式;工序间交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执行情况;工地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情况。 5、施工中需要执行的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施工合同执行情况。 6、工程数据信息。如地基验槽及处理记录,工序间交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7、建筑材料必试项目有关信息。如水泥、砂石、钢筋、外加剂、砼、防水材料、回填土、饰面板等执行《建筑资料管理规程》相应条款。 8、设备安装的试运和测试项目有关信息。如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管道通水、通风试验,消防警报等。 9、施工索赔相关信息。索赔程序、索赔依据、索赔证据、索赔处理意见等。 10、各种监理文件资料类信息。如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签发、签署、签批的各类表格、文件;分包资质;各类合同及管理文件;各类监理工作总结类文件等。 (三)竣工及保修期资料 1、监理文件:如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相关记录、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过程中各种控制和审批文件等。 2、施工资料:按建筑安装工程归类。 3、竣工图:按建筑安装工程归类。 4、竣工验收资料:如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备案表、电子挡案等。 5、在竣工后保修期: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收集监理文件,并协助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全部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各类生产数据类信息的管理 此类信息主要指各类表格为主要体现形式的文件,包括对进度、投资、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等各种信息,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直接反映了监理的控制力度与深度。我公司对各种表格的填写与应用均有具体详细的要求,每位监理人员必须执行。 (五)各类协调、沟通类信息资料管理 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的唯一管理者,面对参建各方以及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必须随时、随地地进行各种协调与沟通,以便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处理各种情况,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其结果必将产生大量的信息。而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的常规并最有效的协调、沟通方式有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 (六)规划、细则、总结、报告类资料管理 1、监理规划:指导性文件,应由时效性,编制后按公司要求审查、报建设单位。 2、监理实施细则:具体指导工作性文件,应实用,由专业工程师编制,总监审批。 3、监理月报:监理月报为项目监理部每月向业主呈交的一份当月工作总结报告,将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向业主做全面汇报。 4、各项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分为工程竣工总结、专题总结、月报总结三类。 (七)资料的日常管理 1、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信息分类编码体系: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分类存放;监理文件档案资料收、发文与登记;监理文件档案资料传阅;监理文件档案借阅、更改与作废。 2、主要管理方法 监理分类、编码体系的建立与使用。信息的统一分类编码对于项目管理意义重大。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不断产生大量信息,如果不对它们进行分类、编码,就无法使用它们,无法使这些信息发挥作用,尤其是有多个主体单位参加建设,这些单位之间的`沟通就是信息传递的过程,统一的信息分类与编码就相当于参建单位拥有共同的语言,这样在信息处理工作量巨大的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使参建各方都能将源自不同单位的信息直接存储于本系统中,再在本系统中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达到迅速、有效的交换、处理、储存、查询各类信息的目的。 (八)文件归档 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监理文件的归档、组卷、验收、移交等;归档保存应严格按照保存原件为主、复印件为辅和按照一定顺序归档的原则。 更改、作废:原则上应由信息部门指定的责任人进行,涉及审批责任的,还需经相关审批责任人签子认可,更改后的新文件及时取代原文件,对于作废的文件应考虑日后的可追溯需求。 二、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1、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 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及会议纪要、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签认单、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监理工作总结。 2、监理档案组卷方法 以单位工程按归档的内容进行组卷;卷内文件应按专业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写卷内目录;封面、移交目录、审核备考表的格式见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附录c;档案的规格、图纸的折叠与装订应按照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统一规定。 三、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管理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监理档案送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并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存档的监理资料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一般工程建设监理档案保存期至少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超过保修期的监理档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销毁,但应有记录。 四、北京市建设档案馆有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用表按《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xx、《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 信息部管理制度 篇3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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