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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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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精选7篇)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县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开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

  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村(社区)。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助残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过渡性援助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

  第五条符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认定范围: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除第(五)条外,上述人员从业年龄均为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内;第(五)条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内,女性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时间截止20__年12月31日)。

  第六条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别是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1、2级(或相当于)的残疾人员;

  (二)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创业人员,包括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就业)等人员;

  (三)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

  (四)公益性岗位工作由其他人顶替的.人员;

  (五)已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已满3年或者5年的人员;

  (八)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九)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人员;

  (十)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双方所签订协议为准,所需资金在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月足额发放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一)明确岗位设置。用人单位对申报的从业人员要从事安排该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杜绝同一从业人员从事多个部门的公益性岗位。

  (二)明确在岗工作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协议工作内容从事相应工作,工作量的确定以工作时长为依据,按照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不少于50小时。用人单位可自主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并负责完善日常考核记录,每月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备案。严禁从业人员存在空岗、挂岗、冒名顶替、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等情况。

  (三)明确定期检查制度。乡社保所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用人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

  第九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需要重新聘用的再予以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调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对动态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将人员退出、调整、新录用等资料及时上报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纸质资料包括申请书、劳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以及公示照片等。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及时报告乡社保所(或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科室),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县人力社保局(或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空岗、挂岗、冒名顶替,不能亲自履行工作职责的;

  (8)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加强公益性岗位违规情况的处理。凡不按政策开展工作,出现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空岗、挂岗、冒名顶替、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违规领取的公益性岗位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涉及相应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管好、用好、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高台县深入推进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和《高台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村级公益性设施的范围

  第二条村级公益性设施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建成的“村内户外”的公益设施。主要包括村组道路、村内巷道、生产道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及农村污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第三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组建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一般不少于5人。理事会人选为常住本村群众威望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的村社干部、乡贤、群众认可的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为便于工作开展,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在各村民小组都要有分布。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每年向村“两委”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清理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管护制度;负责管护基金管理使用;负责日常巡查,掌握村级公益性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组织村级公益性设施的常规性维修;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意见,负责公益性岗位设置,人员选聘、宣传引导、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管护基金及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管护基金(以下简称“管护基金”)。

  第七条管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省级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投入1万元,资金从省级下达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解决,县财政每年给每个行政村安排2万元。县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安排时统筹考虑安排管护经费。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管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材料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基金使用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经村“两委”审议后实施。村级公益性设施维修所需人工由理事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解决。

  第九条管护基金实行村账镇管,专款专用,累计使用,滚动发展。管护基金不得调剂到别村使用。

  第十条各镇、村要定期将管护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和群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共管共享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将共管共享资金用到实处,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共管共享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及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并与现有公益性岗位有机衔接,实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各行政村根据人口、所辖村民小组的多少及区位差别进行差异化配置,行政村人口小于500人(含500人)的设置3个公益性岗位,大于500人小于1000人(含1000人)的设置4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1000小于20__人(含20__人)的设置5个公益性岗位,行政村人口大于20__人的设置6个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类别主要设置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巡查值守、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各镇、村对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一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每个岗位只能安排1人,1人可兼多个岗位,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重点保证行政村村部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村民小组。地处边远、人口居住分散的村民小组要积极组织动员村民承担公益性设施管护任务,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设施运行管护的重要力量,实现管护人员村民小组全覆盖。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管护村组道路、村内巷道、产业路、湿地保护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给排水设施、绿化带、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械、路灯、公厕、公共环卫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教育文化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应当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和岗位人员职责。村组道路、村内巷道、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无阻;村庄绿植绿化定期修剪维护,适时浇水松土,确保绿植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水利设施定期检查,保证桥梁、涵洞、水闸、水渠、进出水口等设施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设备安全,适时进行维修管护,保持整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对象,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再考虑失地农民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得优亲厚友。每户只允许有1人选聘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选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3.非低保对象(低保和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复享受)、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4.已聘为护林员、草管员的人员,不得重复选聘公益性岗位。

  5.具有公益性岗位所在村户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程序:县核定职数,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请,理事会推荐,村“两委”组织招聘,镇审定,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

  1.公告。镇政府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生活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镇政府组织村“两委”、村民小组长、包村干部等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3天。

  7.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负责、谁管理、谁整改”的原则,实行“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部门单位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按照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县级财政列支的办法来解决。各镇要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不少于500元,原则上按月发放,各镇将各村公益岗位报酬汇总后,每月25日前经行业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经惠民资金管理系统将岗位报酬转入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不认真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的;

  (二)入学、服兵役、户口转出本村的、移居本村之外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经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

  第二十三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方案,经镇政府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聘任。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岗位报酬。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县人社局指导,各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技能培训,保证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镇进行考核,镇负责对村进行考核,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要加强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人员的日常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落实其他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理事会不履职尽责的、不依规合法使用管护基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优亲厚友、空岗挂岗、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公告、公示等环节采取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纪实留存。各成员单位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选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的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各主管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精神,为加强对我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安阳市人社局为我校推荐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及岗位类型

  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积极开发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专长的岗位。

  结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性别、年龄、原从事工种等要素,安置岗位主要为学生公寓管理、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

  三、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

  2.有事、患病、婚丧、生育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请销假,不得无故旷工(三日以内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个月之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者须经校长批准)。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2.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6.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7.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8.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5.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6.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7、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其中由安阳市财政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一部分工资,差额部分由我校补齐。

  五、附则

  (一)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4

  一、公益课的组织和领导

  1、公益课由学生管理科负责组织和管理,按班级排定课时计划,下达到各班级,并报学校及有关部门。

  2、公益课值周班级由班主任具体指挥、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公益课内容

  1、时间安排:以班为单位,每周每班值周一次,时间周一至周日全天(晚自习正常上课)。每周星期天晚自习下课前班级之间完成劳动工具、值日红袖章、值班日志等事项的交接。

  2、公益课范围:协助学校校保卫科护校;校园环境卫生清扫、整理;环境绿化;监督校园秩序和卫生管理及学校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3、管理:值周班级根据本周工作量,划分x个小组,每个小组设一个卫生监督岗,并指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每天劳动工具的领发、归还,负责卫生的安排,协助班主任、辅导员(由教务处安排)完成每天两次的学生考勤、卫生打扫情况的检查及本组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公益课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

  学生的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学生公益课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2、考核标准:

  ⑴优:劳动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脏活、累活抢着干,主动性强,有吃苦精神,听从老师指挥,一丝不苟的完成工作任务,未发生安全事故;

  ⑵良: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听从指挥,劳动较认真,能较好地完成工作,未发生安全事故;

  ⑶及格:劳动态度尚端正,偶有迟到或早退现象,工作尚认真,尚能遵守劳动纪律,表现一般,基本上能完工作任务,未发生安全事故;

  ⑷不及格:劳动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服从指挥,工作不认真,不能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旷工一天或一天以上;

  ②事假两天或两天以上;

  ③病假三天或三天以上;

  ④工作受到批评及行政处分;

  ⑤不带值日红袖章两次或两次以上;

  ⑥公益课期间有玩耍、打球、回寝室睡觉、打扑克等违纪行为发生的。

  四、考核办法

  1、学生管理科根据考核内容及标准评出等级。一周公益课结束后,进行个人总结,小组评议,最后由班主任综合评定填写公益课成绩表,报学生管理科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审定后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公益课成绩应通知学生本人,并在班级内公开宣布。

  2、每学期结束后,由学生管理科组织公益课评比,评比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被评为差的公益课班级的班主任,新学期第一个月末,班主任综合津贴扣,如新一学期未担任班主任的,从奖金中如数扣除。

  五、奖惩办法

  1、公益课成绩作为推优、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及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之一。

  2、公益课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并参与综合素质测评。

  3、公益课为学生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得毕业。

  六、其他

  1、各班主任应在本班值日的前一周到学生管理科领取劳动安排计划,接受工作任务。

  2、公益课值周前班级应进行一次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意义和安全等内容的教育,明确分工,指定小组长。

  3、工作期间,班主任、辅导员应到各劳动点巡视,加强公益课的管理。

  4、学生公益课考核结果将作为班主任、辅导员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5、公益课结束时,班主任要在班级进行总结,表扬好人好事,指出不足之处。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总则:为了配合学校开展正常得教育教学活动,进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班主任,各课任教师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实验规则,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劳动安全,带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报请学校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骑车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按要求锁好,不得随意乱放。各班要随时检查,并整顿清理乱放自行车。

  第四条:骑车同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使,不抢道,不超机动车辆,注意交通安全,骑车不攀扶机动车辆,不双手撒把,转弯时先看有无车辆通过,正常行使中不紧急刹车。尤其夜晚骑车时要注意违章驾驶的机动车辆。学生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第五条: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坏水窖护栏,打水时要注意安全,严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张望,不用不卫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学生提开水提饭,要防止烫伤。

  第六条:注意用电安全。任何学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随意接电或触摸电线。发现断线头,不能靠近,要及时报告后勤或学校处理。

  第七条:注意防火。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点蜡、玩火。

  第八条:校舍危房、危险墙壁等危险地段,要有醒目的标示。危险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卫生、读书、玩耍时,要留意观察,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食堂、库房、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报请学校处理,以避免发生偷盗事件。值周教师要经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时关锁门,留意闲杂人员,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让其在校园内乱窜。

  第十条:外出游览、活动、劳动等,一定要请示学校,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经学校研究考察,准许后方可出行,并在游览、活动、劳动过程中,始终强调安全。

  第十一条:体育课、实验课和电教课安全。体育课教师要经常检查或发动学生检查各类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清除。各类实验课在实验前一定要检查药品、实验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并向学生讲清安全操作的规则后,方可进行实验。电教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禁止违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条:食堂炊管人员要经常注意食堂卫生,对发霉变质的食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让师生食用。采购食物时要注意鉴别,不得购买有毒、有害、烂变质食品,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类。对于食堂及库房等的灭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没人吃饭、并妥善保管好存粮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做到及时清理,严禁随意投放鼠药。

  第十三条:校内门点及学校附近门点,要保证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得向师生销售发霉、变质或不能保证卫生的食品。

  第十四条: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气中毒。学生在宿舍中,禁止点火玩耍,教师也要注意及时关闭电热毯。师生取暖生火的房间要留有通风透气孔,并要经常疏通烟道,尤其是气温升高、室内外温差不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防止煤气中毒。

  第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禁止毒和赌进入学校。

  第十六条:此制度于09-03起执行。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6

  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四、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士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七、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中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发给学生。

  九、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专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综合治安工作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

  十、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十一、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在进行防卫、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篇7

  防疫期间临时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帮助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及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为建立健全辖区内临时公益性岗位(疫情宣传员、疫情防护员、疫情维护治安员)人员信息数据库,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用人单位(村委员会)和所辖地乡镇政府是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村委员会)负责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规定。

  (一)疫情期间临时公益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负责村屯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工作形式为全日制。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在保证在岗人员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二)签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及所辖地乡镇政府自招用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x日内,与岗位人员签订《县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协议要对工作内容、岗位待遇、协议期限等事项予以约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终止(解除)用工协议,并于协议终止(解除)x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3、顶替他人上岗、空岗、挂岗的,所聘非所用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经考核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6、违反政策获取临时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9、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10、其他不符合临时公益性岗位招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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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