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
范文 |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精选3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篇11、总则 1.1只要有施工生产就有危及劳动者的不安全因素存在,因此,必须通过安全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防和预报。从而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1.2利用安全生产检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1.3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和物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内容 2.1检查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是否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2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实施及安全防护,查文明施工,查施工员及其它生产现场部门的安全技术记录和交底记录,包括班组安全活动上岗前交底记录。 2.3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情况。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安全检查形式 3.1迎接上级部门检查: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针对本行业特点、共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安全检查 3.2定期安全检查:公司由公司领导带队,有关部门派人参加每半年组织的一次大检查。各所属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工地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3.3专业性安全检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压力容器、防尘防毒等)的安全问题或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3.4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通常有: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3.5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各工地负责人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检查。 3.6施工现场还要经常性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4、对检查出来的隐患的处理 4.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不仅是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信息渠道。 4.2安全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通知单位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4.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4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4.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可委托所属单位,一般隐患可委托项目安全员)要立即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5、用安全标检查标准检查的办法 5.1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时可以采用“看”、“量”、“测”、“运作试验”等方法进行。 5.2“看”主要查看安全管理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情况,部分设备的防护装置等等。 5.3“量”主要用尺进行实测实量。如脚手架各种杆件间距、塔吊道轨距离、电气开关箱安装高度,在建工程临边高压线距离等等。 5.4“测”:用仪器、仪表实地进行测量。如用水平仪测量道轨纵、横倾斜度,用地阻仪摇测阻值等等。 5.5“运作试验”:主要指各种限位装置的灵敏度。例如塔吊的力距限位器、行走限位、龙门架的超高限位装置、翻斗车制动装置等等。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篇2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事故。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行政室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工伤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2、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日内交公司行政室备案。 第四条 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种原因导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损失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的事故,或发生小范围火灾、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第六条 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技术、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发生一般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2、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 1)条件: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质。 2) 职责: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权利: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3、对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行政室备案。 4、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防范措施的内容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第九条 调查报告的编写 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 事故的预防措施;; 5)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 7)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第十条 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车间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由公司行政室、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事故处理后,公司行政室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员工中通报,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行政室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公司行政室负责按GB6441—86《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办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篇3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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