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范文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十二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1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2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3人民医院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4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 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5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6单位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必须进行首次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申报一次。 各分公司、有关部室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7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8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9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食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10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首饰。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1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篇12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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