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
范文 |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1.氧气存放的地方,严禁烟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内或混放。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备有灭火器材。 2.氧气瓶的管理、搬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合格证。运输氧气的车辆须持有危险品运输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氧气瓶搬运谨防撞击,使用人员须注重安全,不准吸烟。氧气瓶阀门和管道开关须勤查、关闭好,不允许有漏气现象。非工作人员不准动用。 3.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夫规定,定期对氧气进行试压检验和报废更新,标志明显,台账齐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检工作。 4.氧气瓶、氧气管道设施必须有专人维修和管理,如有破损、失灵和漏气等情况应及日检修。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好巡查记录。如有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正常的医疗供氧。 5.氧气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设备维修、运输以及吸氧部位的检查、维修等由设备维修管理科负责。各病区领用的氧气瓶应各负其责,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严禁吸烟和明火,确保使用安全。 6.非医疗部门使用氧气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维修管理科核查,确需使用报送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安装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四章充装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3一、通用规则 1、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2、夏季防止曝晒;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3、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体瓶剩余压力应大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有大于0.5~1%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5、气瓶立放不稳固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7、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确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气瓶的安全使用 1、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小车并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立直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 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以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杂质,并轻轻的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防止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紧,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6、严禁氧气瓶阀、氧气减压器、焊(割)炬、氧气胶管等沾上易燃物质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气瓶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发在火炉和距离热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9、氧气瓶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压力,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者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0、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米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果邻近建筑物或者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到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时除了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应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能躺卧,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 4、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圈。 5、乙炔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摄氏度,防止高温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6、乙炔瓶内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有0.05mpa以上压力,并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7、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摄氏度以下的热水解冻。 8、使用乙炔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4一、气瓶要严格按规定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二、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的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并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三、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开气时应先开钢瓶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门后关闭减压器阀门;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六、开启钢瓶阀门要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器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器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防爆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 七、搬运、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不得采用抛装、滑放或流动的装卸、搬运方法。 八、做到满瓶进,空瓶出,严禁在室内存放气瓶。 九、保持气瓶间清洁,规整放置。 十、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区分及标志: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字)、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瓶(铝白黑字)、氩气瓶(灰色绿字)、氦气瓶(棕色)。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5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 第三条 供应科采购气瓶时,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置。 第四条 供气单位供应气瓶时,必须提供气瓶的检验证明,在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五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六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3、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5、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7、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8、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9、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0、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1、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2、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4、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第九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环科。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6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 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7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8(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91、 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 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 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 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禁止敲击,碰撞。 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 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 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3.1.5. 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 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7.4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篇10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使用、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 二、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液氨瓶、液氯瓶、氢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六、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七、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3、生产使用的气瓶应分别贮放在室外的专用小房内。 八、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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