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场的规章制度 |
范文 | 市场的规章制度(精选8篇)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济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曲阜市城区和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卫生、物价、农业、公安、规划、国土、税务、质量监督、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在5000-20000人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区应按照《曲阜市20xx-20xx年城区商业网点规划》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城区开办、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商业网点规划审核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计量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四)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五)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商;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四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除做好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市场管理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履行其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内经营布局的规范管理,酒管办、屠宰办分别负责酒类和生猪等肉产品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禽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 (七)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环保部门负责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市管辖的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我市技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凡拥有和需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在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关 第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交易组织并对其交易活动进行扶植、引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对技术市场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五)组织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人员; (六)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负责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监督、引导工作; (八)技术市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市科委负责技术市场合同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本行业、本系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引导技术交易活动; (二)依法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交易组织; (三)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交易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参与技术市场中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税务、金融、物价、技术监督、审计、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同级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仲裁员,依法受理技术合同仲裁案件。 第三章 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技术交易根据各方的需要,可在设立的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等各种技术交易场合中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研生产联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双方可直接成交或通过中介委托第三方代理成交。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合法、真实、可靠。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技术禁止进入市场交易: (一)劣质、虚假技术; (二)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健康的; (三)侵犯国家、单位和他人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中介或营业性技术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及管理章程;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税务部门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组织,除按本条前款规定执行外,必须有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市外单位和个人来我市设立技术交易组织的,应持其原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经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技术中介和技术交易活动。 从事技术中介和交易活动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认可,其主要业务范围是:承办技术合同的代理业务,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等,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和充当技术经纪人,但应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各类技术交易组织和技术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都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接受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或区(市)县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交易组织的合同登记和业务管理等实行定期综合审查,未经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必须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省或成都市统一印发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由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申请登记的,如合同的买卖双方或卖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由合同的卖方(指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自技术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合同买卖双方中只有买方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则由买方(委托方或受让方)向其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项技术合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复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统计法的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统计资料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五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和服务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作业开发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条件等,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受让方支付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服务费等费用,是行政单位的,可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是企业事业的,应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列支。 无技术合同书和认定登记证明的,不能支付以上款项。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中介方的活动经费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团体进行技术交易的收入部分应依法纳税。个人进行技术交易的收入由各技术合同登记站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技术合同登记站可经税务部门核准代售合同印花税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技术性收入,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类技术交易组织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市税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交易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从技术交易活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直接参加该项技术交易的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奖励。 买方单位通过购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本项目投产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本项目直接有功人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认定登记证明,并协同其同级税务、银行和主管部门追回其套取的减免税金、奖酬金和科技贷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依法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技术合同登记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登记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计资料管理部门会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外技术交易,按有关涉外经济法规办理。涉及国防的技术合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3业务诗司的先驱力量。力开展业务工作,是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多劳多得”的原则,使每位业务人员能够借助公司这一有力的平台,尽情发挥自己之所长,为公司更为自己谋得更的利益。现为了更好的开展落实业务工作,特拟订《市场部管理制度》,以期各位业务人员遵守。 一、考勤:业务人员遵守公司统一作息时间外,只需早晚签到即可。 二、用人:公司更注重业务人员的德行品质,之后是业务人员的才干学识。并给业务人员最的发展空间,使其发挥自身的优势。 三、要求:因业务工作具有特殊性,公司要求业务人员能够吃苦耐劳、富有自信、勤奋果敢、勇于挑战自我。 四、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后都要经过公司系统的培训,使其熟知公司的经营理念,同时对公司的业务能够做出准确的市场定位,以此为基础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 五、试用:业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主要考察其自身的德行,看其是否具备业务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否有能力承担起所负工作职责。 六、仪表:业务人员出外拜客户是代表公司形象,自身的衣着打扮必须要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方、谈吐富有逻辑,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 七、态度:业务人员每天都应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开展工作,不可把生活中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阻碍了自己也影响了他人,公司将对其严惩。同时,工作期间内业务人员手机必须开机,一经发现无法接通状态,罚款20元。 八、工作明确: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明确公司业务的具体项目,通过对市场的分析,将其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切不可盲目的开展工作。 九、工作计划:业务人员在工作时,应做到年有年计划、月有月计划、周有周计划、日有日计划,只有先计划再实施,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借此提高工作效率。 十、出门登记:业务人员在出外拜客户时,应依《规章制度》亲自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出门登记。 十一、业务报表 1、业务报表是考核业务人员工作的重要途径,每个工作日下班前业务人员应填写日报表,将一天的工作情况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并上报至部门经理或行政部经理备案;周报和月报亦如此。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十二、会议制度:业务部门设早晚例会,业务人员将一天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给经理,(如:拜客户情况)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以待即使解决。早会不超过15分钟,晚会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客户资料:在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的基础上,业务人员应积极搜集整理客户资料,并将意向客户及时上报部门经理,使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以力配合业务人员工作开展。 十四、客户洽谈:作为一名称职的业务人员应深知,业务技巧在洽谈客户时的重要性,在日常开展业务工作时,应总结归纳出一套适合自身的业务技巧。 十五、客户维护:维护客户关系是业务工作开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以各种恰当的方式维护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以此促进与客户的关系。 十六、业务申报:业务人员签单时应遵照公司的业务流程:填写业务申报表报部门经理设计部经理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设计发布。 十七、业务合同:业务人员在同客户签署合同时,应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其身份证的名字,一式两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备挡一份。 十八、出差:业务需要出差时,应先报知部门经理,批准后填写《出差申报表》。 十九、考核:业务考核是业务管理制度重要的一部分,主要依据业务人员的考勤情况、业绩情况及日常的工作努力情况,对其进行公平的公正的审核。 二十、薪酬: 1、业务经理的薪金结构:底薪+提成+部门月纯利润的2%+补助+年终奖 2、业务人员的薪金结构:底薪+提成+奖金+补助+年终奖 二十一、福利:业务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有业务需要可选择串休。 二十二、补助:由于业务工作的特殊性,业务人员享受公司各项补助共50元。 二十三、激励:公司为了激励业务人员,每个月特设立了“效冠奖”最底50元,可依据上月业绩总额上调,每个月业绩最高者,可荣获此奖。 二十四、惩罚:因为业务工作的自由性,有些业务人员自制力太差,总心存侥幸,借机回家或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此类人员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不予结算任何薪金。 二十五、建议:由于业务人员处于市场一线,对于市场有很深刻的见解,所以在月总结会议上,业务人员应主动映当前的市场情况。 二十六、兼职:公司业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可在外兼职,一经发现,立刻开除,不予结算任何薪金。 二十七、保密:业务人员在同公司以外人员谈话时,不可透漏公司业务实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公司。 总之,严明的管理制度只是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紧抓严抓才是行之有效的保障。各部门都将积极配合业务人员的工作开展,以此力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41、凡进入市场的购销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巾广告和在墙上,摊上随意涂写,堆放杂物,体质市场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仪器卫生法》,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营业人员必须人员必须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腐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内应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果壳箱,痰孟和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轩冷设备,大型市场要有公共厕所。 4、市场都有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上市商品检验和卫生管理工作。大弄市场应建立市场爱卫会或卫生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5、市场要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农贸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6、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个体商贩做好自清何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脏物。经营多垃圾商品的摊主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理。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建材市场发展壮大,提高整体竞争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材市场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企业制度,并认真履行。 第三条 企业的财产属建材市场所有,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建材市场财产。 第四条 建材市场禁止任何人损害建材市场的形象、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五条 禁止任何因部门或个人利益而损害建材市场利益或破坏建材市场发展的事情。 第六条 建材市场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完善建材市场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建材市场的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建材市场提倡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造就一支有战斗力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建材市场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建材市场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建材市场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建材市场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建材市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建材市场的决策和管理,欢迎 员工就建材市场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建材市场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建材市场实行“按劳取酬”、“以能定岗”的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建材市场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四条 建材市场提倡厉行节约,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维护建材市场纪律,对任何违反建材市场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材市场人事管理制度,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材市场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三条 建材市场各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部门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因建材市场业务发展,各部门需聘用员工的,由部门经理做出计划报办公室,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各部门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六条 建材市场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建材市场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建材市场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 由总经理提名任用。 2、部门员工 由部门主管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任用。 第八条 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或建材市场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办公室及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 第九条 新聘员工时,受聘人必须填写“建材市场《应聘人员登记表》”, 符合聘用条件者,由用人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 第十条 员工录用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半年,试用期间表现优异者,可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员工试用期间,由所在部门经理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部门经理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后,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与其解聘。 第十二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企业文化、企业经营理念、企业运营模式、企业管理制度及岗位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实施。 第二节 工资及待遇 第一条 建材市场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及待遇。 第二条 财务部执行总经理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第三条 建材市场按照“按劳取酬、以能定薪”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综合素质等情况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四条 建材市场所有员工薪酬的升降,由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执行。 第五条 建材市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 所在部门可将材料报总经理审核,经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建材市场员工的奖金根据其工作考核结果视情况发放。 第三节 考勤及假期 第一条 建材市场员工考勤分为夏时制与冬时制。 夏时制:8:30—12:00;14:00—18:00(每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冬时制:9:00—12:00;13:30—17:30(每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条 建材市场实施每周单休制,由行政部排班制订,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息,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于其他时间调休。每月不得超过2次。 第三条 婚假:需休婚假者,由其个人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超出七天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条 产假:员工需休产假者,由其个人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享受一个月带薪假期,其余假期工资暂停发放,假期后由建材市场办公室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其个人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出申请,丧假三天。 第六条 事假:员工需休事假者,须提前一天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内不记工资,扣除全勤。 第七条 病假:员工需休病假者,由其个人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出申请。病假归来须向建材市场办公室提供诊断证明,若未能提供诊断证明者,一律视为事假。 第八条:打卡:打卡实行早中晚上下班打卡制,因故未及时打卡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部,每月签到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三次,三次以上不打卡人员未补签考勤者罚款50元。 第九条:旷工:员工无故不来上班或请假未经主管经理批准不来上班者视为旷工;(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旷工人员扣除:当天工资+当日提成+当月全勤奖,并处以100元罚款,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达三日,视为自动离职,并且公司不再录用。(临时有事应向相关领导请假,3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或早退)。 第十条: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处罚标准:10分钟以内,处以10元罚款;10—30分钟内,罚款20元。一个月内连续、累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6为加强景泰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 (一)我公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统一管理。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公司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四)各物业管理者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一)物业中心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物业中心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员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物业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物业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物业管理中心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 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 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 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四、市场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不得少收、多收、漏收,更不得收取人情费。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71、公开干部岗位职责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4、着装上岗,亮证检查,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不准在发照收费办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企业中入权力股分取红利。 6、建立市场管理干部政治学习和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7、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市场的规章制度 篇8第一条为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资生产、经营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用物资。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资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是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农资市场进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种子的生产、经营监管,登记肥料和农药的经营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和大化肥的经营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农药和肥料的生产监管。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严厉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农资价格违法行为,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资监管法规、质量信息、农业科技知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失信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各乡镇、经开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要及时上报,协调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登记证》,再领取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农业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生产、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再领取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经营肥料及其他农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农资。 第六条建立农资产品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未经品种审定、无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的农资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农资。 强化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农资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承诺书。 实行农资生产、经营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求农资生产、经营者必须实行农资留样备查制度。凡未按要求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农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实行农资质量抽检制度。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强化对种子、肥料、农药、地膜等重要农资的质量抽检工作。 对同一经销商的同一批次产品,相关部门一般不重复抽检。 第八条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 坚持日常管理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整治农资市场。 第九条建立健全农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业、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监督网络,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及时处理好农民群众举报投诉的农资案件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普及农资知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农业、工商、质监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农资经营者、广大农民进行农资知识、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并加强宣传、咨询工作,引导农资经营者和农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识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的进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推行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激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守法规范经营。 根据经济户口、市场巡查和信用记录情况,考核辖区农资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履行合同和承诺等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系统进行评定,将农资经营主体分别确定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等级,实施“距离”监管:对信誉好的A级给予表彰,施行远距离管理;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B级给予警告,施行近距离管理;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一次、比较严重失信的C级依法给予处罚,施行零距离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两次以上、严重失信的D级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积极探索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实现农资市场监管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依托现有的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监管平台,重点是设立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栏、市场监管信息栏、产品质量备案查验栏、产品信用公示栏、经营者信用分类公示栏、典型案件示范栏、农资消费警示栏、农资价格公示栏等专题栏目,通过这一平台,汇集农资生产、经营者及其所生产、经营的全部重要农资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和全部的监管信息,为实现信息沟通、上下联动、增强监管效果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完善问题农资召回制、抽查结果公示制、购假先行赔偿制等制度,构筑农资放心消费工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培育农资生产、经营协会组织,促进规模经营,提倡诚信经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或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由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等农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农资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农资生产经营者费用的; 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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