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
范文 |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精选3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一、宣传部的宣传工具一般不可外借,其他组织或社团有特殊情况者须向协会宣传部申报批准方可使用。 二、宣传部的宣传工具由宣传部人员管理,任何个人及团体未经批准禁止私自外借 三、宣传部每周五周六为专业技能练习时间,全部成员进行宣传技能练 四、宣传周期结束后,按时对前一次宣传工作进行总结 工作有关规定: 宣传部分为部长、副部长和干事。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名。大致工作岗位分为: 部长负责整个部门的运转情况,确定每个学期的发展目标,在学期之初拟定计划书,在活动中起到统筹的作用,并且完成对每次活动的详细记载和整个学期资料的总结。 副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日常工作,具体督促干事的工作情况,并在工作中培养干事的能力。 干事是完成具体工作的实施,可对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参与每次宣传任务的前期创意和经验总结。 宣传部的成员应具备的重要素质有:对宣传有较强的兴趣爱好,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耐心,能吃苦耐劳。另外,能掌握基本常用的电脑软件,如Office,Photoshop,3dsmax等等。如果以前接触过美术绘画更好。同样也欢迎有书法功底的同学加入。总而言之,宣传部欢迎绘画、电脑、书法各方面的人才。 管理制度: 1、成员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思想端正,能与其他部门的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 2、每月、每学期对成员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分别对成员的出勤、参与制作的次数作详细的记录。 3、对于长期缺席和态度消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劝其退出的处分。 4、宣传部内部成员平时要加强自身的绘画和创作能力,积极掌握有关知识。 5、对于工作态度一贯积极和认真的成员,给予晋升的机会和一定的奖励。 6、副部长以上的干部要定期对内部财产进行清理和购置,另外要定期与老师进行工作交流。 7、要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8、凡例会及各种需要宣传部各成员出席的场合,成员必须准时参加 9、协会任何会员所发的通知,收到后必须回复。 10、宣传海报规格:半张或整张的卡纸。 11、协会在宣传部借宣传用品必须登记清楚。除一次性的宣传品外,其他借出宣传品必须在五天内归还。 12、外借宣传品其协会务必要爱惜,严禁铺张浪费。 13.如协会其他部门将要举行大型活动,请必须在前一个月月底把下个月所需宣传品的详细清单交到宣传部。 14、出宣传板(海报)必须要保证质量,否则不允许其协会粘贴出宣传板(海报)。且落款务必正规: 15、完成宣传板(海报)后,统一交到宣传部进行登记、审查,合格后其协会才能把宣传板(海报)摆出。在展出期间有自然脱落或受到(天气)损坏必须及时补救;摆出的宣传板(海报)到期后必须收回。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xx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守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三条 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试读期满,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并经省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 第五条 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分配至我校学习,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六条 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七条 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经原接受学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学习。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宁波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学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报到期间,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学院负责新生的教学安排。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3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查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安排。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有关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注册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实习按每天5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少于等于3天的由所在学院审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学院同意,并通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两周以上的须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请假一个半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宁波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参加考试,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考试场地可单独安排在国际交流学院进行。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师负责监考。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必须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不合格均须重修。重修学分列入学生选课学期的选课总学分,成绩按实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照留学生注册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课程修读方式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概况(3学分)、汉语(8学分)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在国际交流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外国留学生课程的免修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及体育、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课和思政等课程。 第二十二条 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他院校转入的外国留学生,其原学历阶段所得的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校教务处同意,可免修有关课程。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选课、缓考等手续参照宁波大学的本科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一般限定一次。 1、课程学分累计积点分在该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前30%,且无纪律处分;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4、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省级及以上机构评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专利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年者;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一定汉语知识的外国留学生,经国际交流学院考核,如学校教学条件允许,可转入留学生汉语言(对外)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可以免修,课程免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患病或因伤,经有关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应予休学。外国留学生女生可生育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回国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如创业,参军等)须中途休学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以2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有关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院(系)和国际交流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不因成绩原因退学。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有关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5、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应在学校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结)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具备辅修资格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期间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要求延长学业的外国留学生,须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外国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修业期满,修读了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结业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和宁波大学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文、史、法、教育、经济、管理类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六级,其他类专业未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三级的,不授予学士学位(英语、日语等外语语种专业除外)。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可以不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和学位课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在读学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具体按照有关协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国际交流学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宁波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第4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生态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办学指导思想:以落实“两全”为目标,以促进学生的全面、主动发展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以管理作保障,以育人为根本,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科研兴校、质量强校的工作思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条办学总体目标: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双全,学创俱能,身心两健的高素质的合格中学生,最终建成现代化生态学校。 第四条长山镇第一初中是公立全日制中等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接受教育 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学校校训:凡事用心去做。 第七条学校以“勇争一流”为校风,以“敬业爱生”为教风,以“善思好问”为学风。 第八条学校的校歌:长山一中赞歌 第九条校徽:火炬方案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十条学校校长的任职方式由两种:一是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荐,镇党委政府举荐,邹平县教育局组织考察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邹平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并备案。 二是由县教育局党委牵头,和镇党委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完全通过竞聘方式产生校长和副校长人选,然后由县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员聘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主持全校行政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 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四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二节党支部 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学校设副校长三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教学、总务后勤、德育安全等工作。 下设发展部、教学部、总务处、学生部、团总支、工会等职能部门。 发展部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及调研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教学部具体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科研、教学常规、实验、电教等方面。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学生部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团总支具体负责学校的团队工作和学生的实践活动。 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师德教育工作和教职工的权益维护。 各处室要各司其责,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点:一是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二是工作要有主动性,三是工作要有特色。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八条学校分别设年级部和教研组。 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室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作好记录。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班子会议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意见,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一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县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及《长山一中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信息中心,努力办好邹平县长山镇第一初级中学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扩大图书室的教育功能。 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 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邹平县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三十一条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三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 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 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七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八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总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一条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学校实行个人乱收费考核、聘任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二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分级成立家长委员会。 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10-15名家长组成。 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章环境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五十六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五十七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九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十二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七章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三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上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六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八条学校每年根据《长山一中教职工考核条例》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六十九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全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七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学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七十五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六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 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长山镇第一初中校委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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