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范文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精选21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1、环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时,不得猛砸模板,以减少噪声污染。 (2)用于清理维护模板的废旧棉丝,以及堵缝用的海绵条等物品,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楼层上杂物时,应装入容器中集中运走,严禁随意抛撒。 (4)模板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漆时,应在模板下铺设垫布,防止油渍污染地面。 (5)木工作业区的刨花、木屑、碎木应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脚下清。 (6)施工中有噪声的'工序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锯、刨材料时,应在木工棚内进行,必要时采取隔音减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7)混凝土施工时,采用低噪环保型振捣器,降低噪声污染。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规范、规定外,应针对模板施工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规定。 (2)进行模板操作的工人,进场之前必须经过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4)支模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如遇途中停歇,应将就位的支顶、模板连接稳固,不得空架浮搁。拆模间歇时应将松开的部件和模板运走,防止坠下伤人。 (5)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安装梁模板及梁、柱接头模板的支撑架或操作平台必须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紧固件、连接件、支承件未安装完毕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堆放模板时,应按规定码放平稳,防止脱落并不得超载。操作工具及模板连接件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严禁放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严禁上下抛掷。 (8)地面以下支模,应先检查土壁的稳固情况,遇有裂缝或土方险情时,应先排除险情,方准进行作业。基槽上口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支撑件等。 (9)装拆预拼模板时,垂直吊运应用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采用四个吊点。安装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装连接件,连接牢固后方可脱钩。吊运零散模板时,应将模板放入吊笼内,防止坠落伤人。 (10)墙、柱模板的支撑必须牢固,确保整体稳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应四面设支撑或缆绳。 (11)楼板、梁的支柱,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支撑。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2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3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5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公司内部。 3、职责: 3.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3.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环保管理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3.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部。 3.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6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7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8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0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第三条 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①办公室按要求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员,人数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职业卫生服务的要求。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的要求,及时配置所需的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校验、检查和补充。 ③现场急救员由各车间从本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门备案同意,急救员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急救培训。 ①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要求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②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及药品要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③职业卫生监测器材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④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负责安排在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应的急救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①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现场,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接受监督。 ③各单位申报后,因采取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变更内容。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①办公室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提供职业病专项检查的岗位及项目,办公室提供岗位人员名单并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检查。 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公司不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条件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委托监测。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⑤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办公室负责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⑧办公室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存档,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①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并把职业卫生工作列为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 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宣贯并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公司劳动保护发放标准为员工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特殊情况、特殊岗位员工可向本单位申请增添劳动保护用品,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决定是否解决。 ④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和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⑥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⑦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⑧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员工,职工医院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⑩报警装置和救援防护设备应当经常维护,定期检测设备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纳入公司三级教育内容。在新员工入公司时,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训。 ②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存、检查、保养、检测、使用、评估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③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保养必须由使用者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1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6.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10.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1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1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2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 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 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第五章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3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4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 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5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6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7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 1.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1.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环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1.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锅炉输煤工、盐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3对接触噪声、震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职工每一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1.4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5本公司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1.6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安全查体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档案: 2.1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单位基本情况; 2.1.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能及专(兼)职人员与分工; 2.1.3职业健康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2.1.4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及实施方案; 2.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1.6职业健康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1.7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年度总结等。 2.2技术档案 2.2.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书; (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书; (3)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2.2.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 2.2.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2.2.4职业健康防护档案,包括职业防护设施清单、维修档案;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档案。 2.2.5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人员、内容及时间等。 2.2.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主要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与评价报告; (4)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检出名单; (5)职业禁忌征、职业病人调离及安置情况; (6)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救援组织和人员职责; (2)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 (3)预警设施; (4)应急设施; (5)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 (6)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 (7)财产保护对策。 3各种汇总资料,主要包括: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2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3.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3.4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3.5宣传培训计划; 3.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3.7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资料; 3.8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9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__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20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21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保护员工健康,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4)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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