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范文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精选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1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21、环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时,不得猛砸模板,以减少噪声污染。 (2)用于清理维护模板的废旧棉丝,以及堵缝用的海绵条等物品,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 (3)清除操作平台和楼层上杂物时,应装入容器中集中运走,严禁随意抛撒。 (4)模板涂刷脱模剂或防锈漆时,应在模板下铺设垫布,防止油渍污染地面。 (5)木工作业区的刨花、木屑、碎木应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料净脚下清。 (6)施工中有噪声的'工序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锯、刨材料时,应在木工棚内进行,必要时采取隔音减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7)混凝土施工时,采用低噪环保型振捣器,降低噪声污染。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规范、规定外,应针对模板施工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规定。 (2)进行模板操作的工人,进场之前必须经过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4)支模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如遇途中停歇,应将就位的支顶、模板连接稳固,不得空架浮搁。拆模间歇时应将松开的部件和模板运走,防止坠下伤人。 (5)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安装梁模板及梁、柱接头模板的支撑架或操作平台必须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紧固件、连接件、支承件未安装完毕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堆放模板时,应按规定码放平稳,防止脱落并不得超载。操作工具及模板连接件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严禁放在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严禁上下抛掷。 (8)地面以下支模,应先检查土壁的稳固情况,遇有裂缝或土方险情时,应先排除险情,方准进行作业。基槽上口1m以内,不得堆放模板、支撑件等。 (9)装拆预拼模板时,垂直吊运应用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采用四个吊点。安装时,应边就位边校正和安装连接件,连接牢固后方可脱钩。吊运零散模板时,应将模板放入吊笼内,防止坠落伤人。 (10)墙、柱模板的支撑必须牢固,确保整体稳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应四面设支撑或缆绳。 (11)楼板、梁的支柱,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支撑。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篇3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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