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职业健康制度 |
范文 | 职业健康制度(精选31篇) 职业健康制度 篇1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健康制度 篇21、目的 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建部门 3.1.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技建部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安监部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在施工过程中,技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技建部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试运行期间,安监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技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技改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监部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职业健康制度 篇3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职业健康制度 篇4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公司内部。 3、职责: 3.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3.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环保管理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3.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部。 3.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职业健康制度 篇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6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 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 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第五章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职业健康制度 篇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81、卫生安全: 1.1、车间工服、鞋类不可穿着外出,为着违者势力视情节轻重给予扣5-50分的处罚,警告处理。 1.2、黄色门帘不能挂起,发现一次扣10分。 1.3、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违者每次给予扣2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4、戴手套时只能接触产品,而不能接触产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后要回收给卫检,不得乱扔。违者每次扣5分。 1.5、直接用于盛装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于置于地面上,违者每次给予扣10分。 1.6、车间内水管要按规定挂好,地漏要盖好;作业完毕后所有器具要清洁干净,违者每次扣5分。 1.7、手受伤的员工不能使用刀具,违者每次扣5分。 1.8、工作场所要保持干净工作完成后所有的机器和台面都要冲洗干净,发现一次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一次。 1.9、生产过程中注意生产安全,否则对因操作失误或则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发生,将给予警告和响应相应的处罚。 1.10、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随时检查是否破坏,发现破坏应及时通知班长,然后协助班长解决,否则警告。 2、标准作业: 2.1、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对于违反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20分以上之罚款及警告以上处分。 2.2、擅自更改作业程序、操作方法、生产工艺或生产配方,予以记大国大过一次。 2.3、未经允许,私自更改设备相关数据,予以记大过一次。 3、成本控制: 3.1、作业中要小心谨慎,不可随意丢弃,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 3.2、工作中应节约水、电,否则每次扣3分,每天两次警告一次。 3.3、原材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需要废弃处理的,务必填写《废弃申请单》后经批准后方可废弃,否则根据清洁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等不同情度的处分。 4、机器设备: 4.1、上下班前,检查所有器具有无破损、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有异常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4.2、机器故障要及时找维修人员,且要在报表上注明清楚,否则发现两次经教育后不改者,记过1次。 4.3、机器上禁止摆放其它物品和禁止爬在机器上面,否则发现一次扣5分。 4.4、非岗位机器操作工未经允许不得乱动机器设备,擅自乱动导致机器设备异常者,记小过1次。 4.5、对于公司的设备设施、工器具故意损坏,或者不能说明破坏原因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失金额,给以罚款、警告、记过等不同情度的处分。 5、信息反馈: 5.1、办理行政事务,要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予以作业,第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5.2、工作中出现作业异常、品质异常要及时反馈汇报,不隐瞒实情,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处以20-50元罚款及警告处分。 6、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6.1、加工厂员工实行六天八小时工作制; 6.2、员工应依据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即上午8:00-12:00,下午13:00开始至当天工作任务完成。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一人一卡。 6.3、因故未能打卡或忘记打卡者,必须填写《补卡申请单》由主任级别以上主管签卡,否则当日计为事假。 6.4、员工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因工出差或受训,必须提前申请办理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 6.5、进入工厂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抛废弃物,否则发现一次扣10分,并予以警告处理。 6.6、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窃窃私语、谈论与工作无关之事,否则发现一次扣10分,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6.7、员工上班是固守工作岗位努力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无故擅离职守或相互串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同时记小过一次。 6.8、员工不允许相互代打卡、涂卡现象,违者双方给予每次扣50分,同时记小过一次。上班和加班时间严禁在车间(包括更衣室)内睡觉、抽烟,否则扣100-200分,同时予以记大过处分,第二次发现无条件开除。 6.9、服从上级的安排与管理,不顶撞、不无理取闹,否则扣50分以上,并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无条件开除。 6.10.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生产作业指导书操作,否则发现一次扣10-100分。 7、更衣柜类 7.1、员工之间不得自行调换柜子,扰乱工作秩序,不按管理员所发的柜号使用,经查实每次给予扣50分的处罚。 7.2、不爱护公物,在更衣柜乱涂乱画、故意破坏行为者,经发现每次给予扣50分的处罚,并罚款20元,对举报者给予20元奖励。 7.3、员工不能自行换锁,如出现损坏,应向卫检员报告,否则给予扣 10分。卫检员通知维修部进行更换,若不能马上维修,卫检员应给员工换更衣柜。 7.4、辞职人员不退锁匙或退回锁坏的更衣柜,经查实扣工资10元。 7.5、领锁匙或退锁匙,一定要本人亲自办理,经其他人员办理的,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8、其他管理 8.1、团结友爱,言行举止文雅,对于辱骂同事,造谣中伤,胡乱散布小道消息,挑拨离间者,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8.2、工作认真、不怠慢,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违者,第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处分。 8.3、速冻库、冷藏库非指定人员不得入内,违者扣50分。 8.4、进出车间,任何门(速冻库、冷藏库)要随开随关,不得延长开门时间,发现第一次扣5分。 8.5、作业期间必须认真负责,按要求规范操作,若前工序被后工序投诉者,每次扣10分。 8.6、任何物品、产品要轻拿轻放,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或警告处理。 8.7、班长必须耐心教导员工,实施、理解而且执行“5S”。 8.8、每个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认真仔细工作,生产安全、卫生的一流产品,保证产品出货率,让客户称心满意。 8.9、每一位员工者要主动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认真做好所分担的工作。 职业健康制度 篇91、具体的处理规定如下: A、扣薪:触犯公司各项罚款规定者,依据制度扣薪; B、警告:触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依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行为类型予以警告,允许连带扣薪; C、记小过:触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行为类型予以记小过,允许连带扣薪; D、记大过:触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行为类型予以几大过,允许连带扣薪,或降薪(级)处理。 E、开除:触犯法律法规或公司严重规定者,按其行为类型予以直接开除或按规定赔偿金额外,同时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员工每人每月为100分,若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其规定进行扣分,具体说明如下: A、半年内累计扣分满50分者,将追加警告处分一次; B、半年内累计扣分满200分者,将追加记小过处分一次; C、半年内累计扣分满400分以上,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情度给予记大过甚至开除处理; D、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警告者,等于记小过一次; E、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记小过,等于记大过一次; F、半年内累计出现一次记大过,后续出现警告等于记小过一次,出现小过等于记大过一次,一年内出现两次大过作开除处理; G、受处罚者,纳入考评中,根据其处罚程度决定是否影响至下一次的考评中,且依情节严重附加“写检讨书、按情节轻重赔偿、罚薪”等处罚。 3、具体具体奖罚条例见各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制度 篇10西安中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五星臻品项目销售收款管理制度及流程 1、业主购房缴款、签订合同时,销售部事先告知财务部业主的交款方式(现金、存折或卡的银行),以便财务部门做好收款准备。 2、销售部对要收取的预售房款要详细填制《客户销售交款明细表》,财务部核实此表并收款开具收据。 3、所收现金必须于收款当日16:00前(周六、周日在当日15:00前)存入公司的指定账户,对于当日不能交存的现金必须交由出纳管理。 4、原则上不允许客户退房或变更户名,特殊情况应向总经理汇报。客户退房退款时,由销售部详细填制《退款申请表》报财务部门安排退款计划,退款时收回全部收据及合同,由出纳加盖“作废”章后存档。 5、销售部每日填制《销售日报表》报送财务部门一份,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报送的《销售日报表》及收款收据核对房款情况,做到日结日清。 6、财务严格管理收款收据,实行领用、核销登记制度。 西安中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__年四月十九日 收款流程 销售部告知财务部客户交款事项 销售部填写《客户销售交款明细表》 客户POS机刷卡 财务部门依据客户实际缴纳的房款开具收款收据交于业主 销售部每日编制《销售日报表》报送财务部一份 客户交现金 客户需要转账 POS机刷卡 销售收款管理制度之 ——岗位职责及要求 销售收银员职责: 1、负责收取售楼款项,开具收款收据; 2、负责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负责落实收取款项转入账户名称工作; 4、每日编制《销售日报表》,报表中必须备注款项存入账户名称; 5、负责登记销售台账; 6、负责与财务出纳进行收款收据的交接。 出纳职责: 1、负责与销售收银员对接收款事宜; 2、负责与银行联系确认收取款项是否到账; 3、定期查询各账户余额,每月月初到各个卡户银行打印流水账单; 4、根据各账户流水账单与销售收银员逐笔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相关票据与流水账单合并装订成册; 5、出纳从各卡账户取款,不得支取零星金额,必须大额整取,取款金额必须经总经理及财务主管同意认可; 6、定期向总经理报送账户余额。 管理要求: 1、现金收款必须保证准确及安全,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经点钞复验方可收下,送存银行时若出现假钞必须由销售收银员负责赔偿,为避免此情况发生,大额现金经部门领导同意,公司派车与客户一同送存银行。 2、正常情况收银员收取现金应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如遇未能按时存入银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当周六、日销售部提前得知当日要收取大额现金,销售部应立即联系公司出纳进行收取,以保证未能及时存银行出现的资金安全问题。 3、收款收据必须由专人保管(销售收银员),如遇收银员不在必须进行交接,所收款项开具的收款收据收银员落实金额并签字,编制《销售日报表》报送财务部。 4、销售收银人员应妥善保管将收到的票据原件,以保证按期与出纳核对进行交接工作。 5、收款收据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包括交款人姓名、楼号、付款方式等相关辅助信息。 职业健康制度 篇11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健康制度 篇121、员工卫生检查管理规定 1.1、更衣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1.1进入更衣室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入,进入车间前必须按要求穿上工作鞋违反以上规定者各扣20分。 1.1.2更衣室内工作服要按照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个人物品(包括个人衣服)必须放进个人物品柜中,违反者每次扣5-20分。 1.1.3不准坐在更衣室地上休息;不准将工衣乱丢、乱放在地上;不准在更衣室内(包括休息通道)吃东西;不准乱扔垃圾。违反其中任何一条,每次扣5-20分。 1.1.4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别人衣物,按偷拿行为处理。 1.2、着装管理规定 1.2.1戴首饰、耳环、手表、装饰品等进入车间者,每次扣10分。 1.2.2上班时不佩戴所要求佩戴的用品(如:口罩、发帽等),每次扣5分。(所要求的工衣)。 1.2.3在要求戴口罩的车间内不戴口罩者,或者经劝告屡次不戴好口罩者,每次扣5分。 1.2.4指甲过长,衣袖外露,头发外露,把规定外的物品带进车间,要求纠正时不改正者,每次扣5分。 1.3、其他卫生管理规定 1.3.1违反车间相关的卫生要求(如洗手程序、洗手频率和一次性手套使用规定等),每次扣违反者5分。 1.3.2在洗手处或车间内洗私人物品,用烘手机烘干口罩、袖套等用品,每次扣10分。 1.3.3不能在车间内整理口罩、帽子和头发,违反者扣5分。 1.3.4进出车间,无合理原因而拒绝接受卫生检查者,每次扣20分。 1.3.5未经许可捡掉落在地面无外包装的原料和半成品,或者没有按《袋装产品掉地上处理方法》的.要求处理掉在地面上的袋装产品时,每次扣5分。 1.4、卫生检查员的管理规定 1.4.1卫生检查员没有按照《卫生管理规定》《生产车间人员着装规定》《一次性手套使用规定》《止血贴的使用和回收方法》《生产车间清洁剂、除锈剂使用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每次扣卫生检查员5分;由于检查疏忽或不如实填写记录而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时,视影响的程度扣卫生检查员10分或以上。 1.4.2卫生检查员对于违反卫生要求的现象不及时纠正或联系上级寻求解决方法者,每次扣卫生检查员5分或以上。 1.4.3卫生检查员故意隐瞒违反卫生要求现象时,每次扣卫生检查员5分或以上。 2、资料、报表和文件管理规定 2.1、报表方面 2.1.1填写报表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并且不得在报表上乱涂乱画,违者每次扣5分。 2.1.2当天的报表,需要当天上交,违反者每份报表扣5分。 2.1.3报表和贴纸在更改新版本后,车间各班负责人,应及时回收所有旧版,再领取新版本使用。若在要求使用新版本报表或贴纸时仍旧在使用旧版报表或贴纸,则追究责任人,每份扣5分。 2.1.4质量记录要保管好,常温食品记录要保存3年,冷冻食品记录保存3年,质量记录销毁必须写质量销毁申请单。若报表核对员遗失或损坏上交报表,每份报表扣报表核对员或相关责任者5分。 2.1.5在验证报表时,对于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关键数据无认真核对,每次扣5分。 2.1.6在验证报表时,对于报表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调查、报告或通知报表记录者改正,每次扣报表验证者5分 2.2、文件方面 2.2.1各相关部门必须保管好受控文件,保证所使用的文件是最新版本,若损坏、遗失和使用过期文件,则追究保管者责任,每份文件扣10分。 2.2.2各部门领到最新版受控文件后,应从文件生效日开始按照新规定操作,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需做好相应的培训与教育,若错误的操作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时,视影响的程度扣10分或以上。 2.2.3根据《文件管理控制程序》,文件管理者若未回收到旧版本就发放新版本,每次扣5分,文件管理者应保管好文件最新版本的原件和作废文件的原件,对于回收上来的旧文件要作废处理,违反相关要求时,每次扣5分。 2.3、其他 2.3.1检查室温和种类冷冻库,冷藏库温度时,发现温度异常时,没有按照《温度异常的处理方法》执行者,视对产品质量产影响程度扣5分或者以上。 3、物品控制不合格管理规定 3.1、扫把,垃圾铲等清洁工具和各工序的专用的生产工具出现混用现象(参见《生产车间领用文具及物品规定》,《车间胶纸使用规定》和《车间毛巾、清洗、更换规定》的相关规定),每次扣责任者5分。 3.2、生产工器具有损坏时,需要用时更换,不得继续使用,违规者每次扣5分。 3.3、在生产车间中使用的文具和工器具(毛巾,盒子,胶纸,刀具等)不符合《生产车间领用文具及物品规定》、《车间胶纸使用规定》、《车间毛巾、清洗、更换规定》和《车间筐子、盒子使用规定》的相关要求者,或未经同意,使用对产品存在危害的工器具,每次扣责任者5分。 3.4、新设备,器具进入车间时,应该按照《新设备、器具导入时管理体制》进行检查,经确认可以使用后才能开始使用,违反者如果影响生产造成浪费时,责任者扣浪费费用的10%。 3.5、物品交换负责者,由于工作错误而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产品质量,视影响程度扣5分或以上。 3.6、物品交换负责者,由于工作的失误而影响生产,视影响程度扣5分或以上。 4、品质管理部人员的管理规定 4.1、品质管理部人员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影响质量的行为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结果如有故意隐瞒事实或造假者,不得继续在品质管理部工作。 4.2、品质管理部人员对品质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违反者每次扣5分或以上。 4.3、品管部人员必须按要求做好质量记录,记录要真实,关按时提供给部门负责人确认,违反一次扣10或以上,违反两次按警告处分。 4.4、品质管理部所使用的化学物品为公司物品,未经允许不得拿出化验室使用,违反者每次扣5分。 5、化验室人员的管理规定 5.1、要求检查的项目没有检查,并影响到生产计划或出货,给予警告处分。 5.2、对产品质量判定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时,视影响程度扣20分或以上。 职业健康制度 篇131、目的 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职责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工的安置工作。 4、内容 4.1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职工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2.1公司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2.2新职工入厂后,为其建立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3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职业禁忌症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4.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4.3.1公司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4.3.2公司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汇总、入档并如实告知给职工本人。 4.3.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3.4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4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4.4.1职工离岗时,公司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4.2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5应急健康检查 公司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6发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经有资质的诊疗机构确诊后,妥善安置。职业病人的诊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业健康制度 篇14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制度 篇15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__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健康制度 篇16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职业健康制度 篇17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部门都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标段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结合机电安装施工情况和环境可知我标段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5、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项目部必须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9、加强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异常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10、项目部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和职业危害体检。 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项目部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作业队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2、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维护检修制度 1、项目部要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2、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标志。 3、如在施工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施工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4、项目部要定期对应急装备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养,保证应急设备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对配备的救援装备应登记建档,专人管理,不能随便领取,私自损坏。 四、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制度 篇18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健康制度 篇19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 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应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健康制度 篇20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职业健康制度 篇21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制度 篇22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制度 篇23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24(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25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谐稳定。 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6.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10.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1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1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五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26(一)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严格遵照集团公司“三标一体”及XX公司“六位一体”程序文件的规定,建立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员工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防止职业病、地方病发生。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分工和职责。 党工委书记是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领导;劳资调度和综合部为主管部门,主抓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工作。安质部、机物部、财务部为协作部门,为职业健康提供防护和保障。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分工,将职业健康保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生活、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以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三)职业健康设施 (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静辟处,与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尽可能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生活房屋、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或风扇及取暖设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锻炼身体; (4)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保持员工宿舍区内的卫生。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5)在生活区外围偏僻处设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区内采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然后统一倒入垃圾池,再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 (6)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员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劳动保护措施 1)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使用; 2)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音; 3)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4)对经常接触有噪音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带耳塞消除影响; 5)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6)劳动保护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②施工人员必须分工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配戴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累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2)医疗卫生保护措施 1、医疗保证措施 ①联系医院,全面负责医疗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 ②夏季发放防暑药品,防止中暑。冬季发放防寒防冻药品,防止冻伤;春秋两季是传染病、病毒性疾病高发季节,医务人员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切断蚊蝇等传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在紧急救援预案中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在工地发生突发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病人或伤员及时到医院就医。 2、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三大部份。 ①环境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清扫人员,每天对工地的环境卫生进行打扫,尤其是职工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每天做到场地清洁,房屋四周排水畅通,无污水死水、无病毒滋生的`腐质物堆,生活垃圾统一装入垃圾箱并及时运往指定的垃圾场;积极开展爱卫活动,消除蚊蝇孳生源,开展灭鼠防鼠活动,同时抓好消毒、杀虫工作。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每天下班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整理,保证做到材料分类成堆,机械设备停放有序; ②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设立食堂卫生监督机制,由项目部综合部组织对食堂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全体员工进行监督,确保食堂卫生;对食堂工作人员实行委外职业培训,学习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和法规;食堂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保持自身的清洁、卫生;加强饮食管理,保证职工的营养素供给。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搞好职工食堂饮食工作。对食品制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保证食品制作,饭菜做熟、营养合理;加强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食品卫生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掌握食品优劣的标准。注意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水产品和肉类,一定要新鲜,对腐败变质的食物一律不能购买,采购动物制品时,必须有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食品的储存与保管按规定办理;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项目部内部将由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凡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废弃,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食品卫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③个人卫生保证措施 项目部将积极为职工搞好个人卫生创造条件,如修建洗澡堂、发放劳保用品等。加强个人卫生的宣传,搞好形象教育,使每个职工能够从我做起,在为单位树立形象的同时,也做好自身的卫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健壮的体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职业病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卫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关职业病管理与疾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各单位配备应有的设施。负责职工的疾病预防及事故中受伤职工的抢救; 3、邀请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工地及生活区进行防疫检查和处理,按时接种有关疫苗及消灭鼠害、蚊蝇和其它虫害,以防对职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强化施工和管理人员卫生意识,杜绝疾病的产生,对已患传染病者及时隔离治疗。 5、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的检查,发现病情时,及时进行病情分析,寻找发病根源,加强和改进施工方法及工艺,消除发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对特殊工种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及时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正确使用。 6、加强健身运动,增强体质,提高员工的抗病能力,积极开展各种文娱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有效地消除员工的疲劳和工作压力,使员工在良好的心态下工作,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做好对员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要利用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识和方法。 8、保护工作环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环境毒源,做好自我防护工作,预防职业中毒事故。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排出的废气废物、材料装卸和搬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被人体吸收后,对身体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员一定要配戴口罩进行自我防护,机械操作手要作好机械的维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的噪声和废气的排放量,材料装卸和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效地预防职业中毒事故。 9、加强施工运输道路和防尘工作。搅拌站和预制场内的行车道路,均采用砼硬化处理,对粉尘较多的进场施工便道,采取填筑砂砾等材料铺设路面,以减少由于行车造成灰尘增多,指派专人对施工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并用洒水车经常洒水,保持道路湿润,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粉尘飞扬。 10、保持作业场地、运输车辆以及其它各种施工设备的清洁。作业场地经常进行整理和清扫;运输车辆在运输飞扬性物资时,用彩篷布覆盖的维护措施,停运时注意冲洗,保持车辆干净卫生,施工区内的搅拌、运输设备、模板、输送泵等机械设备按“谁管理,谁负责保养”的原则,经常进行清洁,使机械在空闲时不产生扬尘。 11、爱护环境,保护当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工地外围的草皮、树木不得进行破坏,必要时对在施工环境中产生扬尘的地方进行绿化,以控制扬尘的产生。 12、对施工场地固定的经常运转设备进行合理布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动和噪声源,有效避免各种振动和噪声产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动和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布置,尽可能在离居民区及职工生活区较远的地方,并尽可能避免夜间施工,深夜必须停工,以免影响当地居民及员工的正常休息。 14、处于振动和噪声区的施工人员,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来减轻危害。 15、对产生较大振动和噪声的常运转固定设备(如发电机、空压机等)采用搭设隔离音棚或修建隔音墙等措施来降低振动和噪声的危害。 职业健康制度 篇27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人诊疗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与奖惩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职业危害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维修过程中,因此需要企业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原辅料以及人员操作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有序、安全的运行,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技术,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积累,这些技术和知识只有形成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断的积累和运用到实践中,达到预防职业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具体实施,只有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现出来,才能使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者遵章守纪提供标准和依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管理的随意性,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总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用人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职业健康制度 篇28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第三条 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①办公室按要求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员,人数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职业卫生服务的要求。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的要求,及时配置所需的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校验、检查和补充。 ③现场急救员由各车间从本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门备案同意,急救员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急救培训。 ①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要求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②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及药品要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③职业卫生监测器材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④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负责安排在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应的急救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①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现场,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接受监督。 ③各单位申报后,因采取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变更内容。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①办公室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提供职业病专项检查的岗位及项目,办公室提供岗位人员名单并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检查。 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公司不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条件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委托监测。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⑤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办公室负责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⑧办公室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存档,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①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并把职业卫生工作列为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 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宣贯并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公司劳动保护发放标准为员工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特殊情况、特殊岗位员工可向本单位申请增添劳动保护用品,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决定是否解决。 ④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和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⑥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⑦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⑧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员工,职工医院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⑩报警装置和救援防护设备应当经常维护,定期检测设备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纳入公司三级教育内容。在新员工入公司时,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训。 ②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存、检查、保养、检测、使用、评估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③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保养必须由使用者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29第一章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制度 篇30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制度 篇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职业健康科。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职业健康科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职业健康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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