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
范文 |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精选4篇)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篇1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二、工作程序 (一)采购原则 1.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2.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3.一般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行政管理部人员负责采购; 4.物件采购应尽量采用月结方式为付款条件与供应商洽淡。 (二)采购申请 1.采购之前,采购经办人依照所购物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登录OA系统填写“物品申请单”。 2.紧急采购时,由采购部门在“物品申请单”备注上注明“紧急采购”字样,以便及时处理。 3.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人员或采购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购流程 1.采购经办人登录OA系统,在“物品申请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通过OA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采购。 3.采购物料定单可打印一份交与财务。 (四)采购经办人职责 1.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 2.做好采内参市场行情的经常性调查。 3.询价、比价、议价及定购作业。 4.所购物品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期进度的控制。 5.做好平时的采购记录及对账工作。 (五)采购方式 1.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用物品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淡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六)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单”通过OA系统审批完毕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物品申请单”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七)采购付款方式 1.物品采购无论金额多少,一律由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并提供有效发票及采购清单。 2.物品采购付款可通过OA系统申请付款,可上传相关文件、采购清单及有效发票。 (八)采购经办人行为规范 1.采购人员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基本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填写定“采购定单或物品采购申请单”。 2.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附则 各部门需要采购时,凡是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和流程采购的,财务部将拒绝付款。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xx〕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并在荆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采购需求咨询论证和调查、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市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注销理由,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记分考核 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情况纳入记分考核范围。 市财政局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被检举、举报查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定期将整改代理机构名单及记分排名在市财政局官网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存在分公司的,视为同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或者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记分通知书之日或整改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等,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并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存档,实行代理机构“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未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的; 4.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2.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的; 3.在提供采购文件时设定获取条件或提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全或错误,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5.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未按要求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采贷”相关政策等; 6.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 8.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在发布采购信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告更正信息或未书面告知的; 5.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6.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7.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对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提出改正的建议,导致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9.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出现非最低价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成交理由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13.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五)在履约验收及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根据采购人委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2.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代理机构未组织专职人员定期学习和培训的; 5.代理机构在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中合格人数不足5人的;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竞赛)等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采购前期准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3.明知采购人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然代理此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5.未依照规定执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7.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未加以制止的; 8.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 9.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质疑答复导致结果改变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的; 3.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配合财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3.在市财政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代理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嫌伪造资料的: 1.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二)涉嫌围标串标的: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三)涉嫌违规代理的: 1.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成立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1.原代理机构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另行成立新代理机构,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对于需整改的内容,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试行。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采购代理委托的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室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计划 第四条任何物品采购前必须由使用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部门采购计划须有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物品采购计划每月申报一次,于每月3日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办公室,对计划外物品办公室有权拒绝采购或办理办入仓手续(经总经理批准的急件除外)。 第三章询价 第六条各部门报采购计划前须进行初步询价,并随采购计划一并报办公室。 第七条单价100元以下,批量300元以下的材料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询价;单价100元以上,批量300元以上的材料报集团材料部询价。日常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询价。 第八条每种物品询价不少于三家并填写询价表,询价表内容应包括汽、品牌、单价、规格、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电话等。 第四章采购 第九条公司所有物品均由办公室依据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采购。 第十条采购物品时须由办公室采购人员和使用部门指定人员同时进行,违者每次罚款50元。特殊情况下单采购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采购必须遵照"货比三家"、"择优择廉"的原则,严禁采购质次价高的`物品。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所有采购的物品均需开具税务发票。5000元以上物品采购前须签订购销合同,并由总经理批准。不签订购销合同每次罚款50元。 第五章入仓 第十三条所有采购的物品均需按规定办理入仓手续并填写入仓单,无入仓单的,财务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入仓时,仓管员应对物品的汽、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审验,并与审批单、发票进行核对。物、单、票不符者不予入仓,如仓管员没发现账物不符而被督导室检查发现,对仓管员处以5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如与本制度,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总经理或办公室会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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