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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管理制度
范文

管理制度十篇

管理制度 篇1

  1、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并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以实现公司的远景目标;

  4、协助董事长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5、负责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

  6、审定、批准公司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

  7、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

  8、检查、督促和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9、参与社会活动,处理各种事件或对外关系;

  10、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向董事会提出企业持续发展规划方案;

  11、提升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和信任度。

管理制度 篇2

  一、禁烟范围:

  1、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2、各车间除吸烟区外的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3、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

  4、食堂、厕所及走廊禁止吸烟;

  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

  6、车间、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

  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

  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总经办

  总经办负责会议室,各办公楼、厕所、楼梯、过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

  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以后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凡在各部门(单位)禁止吸烟的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的部门(单位),每次每个罚款10元。发现3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发现5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4、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办公楼走廊、过道,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发现烟头、烟盒,对保安公司或总经办,每次每个罚款10元。

  5、对违规者给予罚款处理的,由各管理口开具罚款通知单,被罚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三天内不交的,在其工资中加倍扣除。

  6、对部门(单位)给予罚款处理的`,由管理部开具罚款通知单,在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管理制度 篇3

  为加强对油库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生产”的指导思想,做好安全防火及油料供给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不安全不操作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配齐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校验,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消防器材、设备等要定置存放,严禁随意挪动存放位置或挪作他用。

  3、油库消防设备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会操作。

  4、油库内电气设备及电缆禁止破皮漏电,禁止明接头。

  5、油库内严禁明烟明火,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和易燃品进入库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房。

  6、油罐卸油时不能加油,雷雨时不能加油。

  7、车辆加油时排气管必须带防火帽,关闭引擎并接地,否则不加油。

  8、每天下班关好阀门,切断电源,锁好库门。

  9、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卸油时油罐要接好地线等防静电装置,然后将胶管两头分别接入油罐车放油阀和受油口,检验无误时方可卸油。

  2、卸油时严禁烟火,要有防火准备,保管员和司机各司其职,严禁擅离职守。卸油后,收油员要认真盖好地下油罐口。

  3、严禁加油机带故障工作,以免发生误差或危险。

  4、加油车辆要有防火帽,要符合加油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加油。

  5、加油车辆要按加油员指定的位置停车,停稳熄火后接好地线,否则不予加油。

  6、加油时,加油员持加油枪,启动加油泵,动作要熟练,严防跑冒滴漏,禁止其他人员持枪加油。

  三、有关规定

  1、每次油料入库前要提取油样,提取数量不低于1公斤,在样品上要注明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到货日期、油料规格、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入库周期),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以备检验油质。

  2、入库计量必须到过磅,过磅后由磅室在过磅记录上加盖专用章,并由司磅员签字。卸油后计量同上。

  3、车间建立加油台账,保管员加油完毕后要如实填写加油台账并签字,司机也要在台账上签字。

  4、付油后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油料流量记录,做到加油量与分表码相符,分表与总表相符。

  5、车辆用柴油必须使用加油枪加注到油箱内,无特殊情况禁止使用油瓶等工具加油和领油。

管理制度 篇4

  一、网络中心负责人是网络中心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导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网络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指派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网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重要安全制度之一,它的制定和落实是关系到网吧设备和机房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大事。机房管理人员和机房工作人员不可粗心大意。

  三、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提高火灾处理能力。

  四、定期对消防报警,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更换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五、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

  六、网吧内及主要防范区域内严禁吸烟,因吸烟引起火灾,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七、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负荷,不得使用电炉。

  八、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网吧及主要防范区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九、应熟记火灾报警电话:119及报警方法。

  十、应熟悉发生一般火情处理方案和发生大火的应急处理方案,掌握消防设备性能,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操作。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结合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值班日志,记录每天的安全状况。

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使于公司掌握工程合同签订情况,进一步加固强合同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业主合同、工程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专业加工合同等在工作中承包业务中签订的各类合同。

  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台帐经办人员业务部门在每月月被告七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报送上一月度签订的合同台帐

  项目部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台帐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项目产顺每月度结束后七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报送上一月度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专业加工合同等台帐(台帐格式见附表格)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是合同台帐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最终编制汇总业主合同、工程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专业加工合同等在工程承包业务在签订的各类合同台帐

  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

  质管部应当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第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制造与检验所用的菌(毒、虫)种等应采用统一编号,实行种子批制度,分级制备、鉴定、保管和供应。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所用的原材料及实验动物等应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专业标准或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说明书及瓶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将每批产品的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产品的样品可以每15日集中寄送一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销售的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

  对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检验的,可以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其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必须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接到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2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结束后,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作出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当对产品作出不合格判定时,应当同时报告农业部。

  生产企业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研究、教学单位通过技术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用于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安排生产,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和单位以“紧急防疫”等名义安排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者其他已取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对购入的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本场的防疫工作;

  (二)具有与所需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当作出不同意的答复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营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由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田间试验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区域试验时,必须注明试验范围和试验期限,并报农业部备案。

  区域试验由试验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严禁任何实施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不符合规定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中间试制必须在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研制单位在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时,不得收取费用,试验损耗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研制单位承担。

  收取费用的,视为经营。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销售其已经在我国登记的兽用生物制品时,必须委托中国境内一家已取得相应《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为总代理商。

  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不得从事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进口已在我国登记的或进口少量用于科学研究而尚未登记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防疫急需、国内尚不能满足供应的未登记产品的进口,由农业部审批。该类产品只限自用,不得转让、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和口岸进货,由接受报验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并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2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及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对于符合要求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在接到样品和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口岸兽药监察所接到“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后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专用标签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并直接供应各口岸兽药监察所。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及瓶签的内容及农业部发布的其它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第三十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及技术问题,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的兽用生物制品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第七章 质量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技术仲裁。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用生物制品:

  (一)无产品批准文号的;

  (二)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

  (四)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其它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核发其产品批准文号。

  经批准筹建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筹建期间,有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不予验收。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地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限制合法企业的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的,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全部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1996年5月28日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制度 篇7

  1、凡进入学校的通用技术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教师至少提前1天向管理员直接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落实,并严格做好预约登记和使用记录。

  3、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督促学生注意保持教室清洁,并在教室内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使用完毕应安排学生搞好保洁工作。

  4、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各种设备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5、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设备使用时,师生应爱护设备,正确使用,如遇问题应及时联系专用教室管理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或软件系统损坏,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注意安全,注意防火。使用完毕或离开专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机器,关闭电源,关灯,关闭门窗。使用教师检查无误后离开教室。

  7、管理员定期清洁教室和维护设备,经批准专用教室挪作他用(如作考场、外借等),使用后管理员应及时检查使用情况。

  8、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设备维护和卫生等情况,并向分管校长反馈。

  9、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教师多次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后未做好安全、保洁等工作,教务处有权拒绝该教师的使用申请。

管理制度 篇8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厂内机动车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管理。

  (1)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定期检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

  (3)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a、特种设备采购前应确定供方具备该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并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

  b、特种设备采购执行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及相关制度。

  c、所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

  a、物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

  b、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c、承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产办要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a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c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d、特产管理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整改。

  (5)特种设备检验

  a、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进行检修、送检,并做好记录。

  b、特产管理办公室要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在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管理制度 篇9

  一、在总务科科长领导下,负责洗衣房的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医疗服务的思想,领导洗衣工全面完成医院各种被服的洗涤、消毒、干燥、烫平、折叠等任务。

  三、认真执行《洗衣房工作制度》做好被服的`下收、下送,及时满足临床的需要。

  四、教育全班工作人员,抓好全班的政治业务学习,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做好洗涤、脱水等设备的保养,废旧被服回收利用,节约水电和洗涤剂。

  六、及时完成科长交办的临时任务。

  医院洗衣房洗衣工职责

  一、在洗衣房班长领导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洗衣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三、爱护机械设备,按规定对器械设备定期保养,不超负荷运行。

  四、节约水电汽和洗涤剂,注意保护被服在洗涤时不受损坏。

  五、严格执行各类被服、包布、工作服等的消毒、清洗制度,防止交叉污染。

  六、严格被服的收交手续,防止错、漏和丢失。

管理制度 篇10

  一、会议主持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议题;

  (四)分管领导汇报分管工作的概况和重问题,检查通报公司各项重要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组织

  (一)重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事项的落实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六、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事项可临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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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