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机械设备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
范文 | 机械设备加工企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 机械设备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篇1机械设备检测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一、凡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有相应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单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设备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按设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精度和性能项目进行检测验收。 2、设备的空运转、操纵传动灵活性、重负荷运转。 3、电气控制设备的运转检验。 4、液压装置的检验。 5、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 6、设备主机及附件的外观检验。 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附机备件及技资料文件。 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资产移交事项,填写开箱、安装、调试验交记录,并做好设备的精度检验记录及设备试运行记录,凡参加设备验收和设备安装及设备检测的人员都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送交档案室存档。 四、属随机带来的附件及专用工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装箱清单点清后,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单交给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和设备专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设备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五、设备验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始对设备提取折旧费,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设备性能的调试和精度的调整。设备在磨合期满后进行一次一级保养,检查调整各部位之间的间隙,在设备使用期间严格设备管理作业十字法作业。 六、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和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备销售单位、设备采购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7]130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7]130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原已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增加检测检验项目。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 2、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按事故处理: (1)样品丢失,零部件丢失,样品损坏。 (2)样品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试验方法有误,数据差错,而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5)检测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 2.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可按经济损失的大小、人身伤亡情况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亡人员,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事故。 4.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发生事故部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办公室。 事故发生五天内,由试验室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作出处理,对事故作善后处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大或大事故发生一周后,试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补交事故处理专题报告。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 1、建立从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各环节的档案,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4、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5、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每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6、认真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记录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机械设备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篇21、贯彻执行国家及企业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业人员严禁在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现场停留。 3、高空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滑绝缘鞋。 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在安装、拆卸设备标准节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护栏以内工作时,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 5、严禁安、拆、操作人员酒后上岗工作。 6、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装车运输时要有专人指挥装车,保证安全的同时并使设备各个结构及部件不受损坏,装上车的零部件必须捆绑牢固。 8、安装、拆卸设备时要指定安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安装、拆卸需要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制定方案,由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9、安装、拆卸完毕后,由作业带班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对设备各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技术调试。 10、操作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操作,并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11、安装完毕后,务必对各部件进行检查,调试时务必遵照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调试,经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 机械设备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篇3第一条油库配备消防应急器材、设备是保障油库安全,贯彻“十项标准”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体现。为做好库区安全消防环保工作,有利于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环境污染等,对所有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应实行分区包干管理。 第二条油库应绘制消防应急器材布置图。各作业现场、后勤供应区、行政管理区等应按图要求置放消防器材。设备应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该区域的消防应急设备、器材。 第三条各部位消防应急器材的数量、规格、种类不得低于国家规范配置要求。并设立卡片、注明负责人和换药日期。器材、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保管、维护、保养标准。消防器材的保养参照设备保养的要求进行实行“四定”。室内器材:外观整洁,摆放合理,附件齐全完好。标记清楚准确,表面无锈蚀、霉烂、灰尘。室外器材:摆放整齐合理,无严重锈蚀,标记清楚准确,附件齐全完好。灭火器夏季避免曝晒、火烤。 第五条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一次喷枪(嘴)皮管,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封口玻璃及安全阀是否完好;手推车式消防器材的轮子转动是否灵活。每月检查一次消火栓、水带、沙箱、铁铲、水桶。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氧化碳灭火机重量;每月检查一次干粉灭火器的压力。每半年抽验一次空气泡沫液质量,每半年做一次空气泡沫混合器的检查校验,做好检查记录。油库安全委员会对包干区域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条战备器材应与训练器材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补充应有计划,使用或进出库应有台帐。 第七条消防器材库房的消防应急器材必须分类摆放和整洁,设置管理保养标签,建立登统台帐,每月盘点一次。消防、应急器材的出、入库应有凭证。 第八条消防应急器材库房的日常管理和卫生工作由消防泵房值班警消员负责。 第九条消防应急器材未经领导同意,或非紧急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条奖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列入年终安全承包目标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随意挪用、有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保管和使用参照《石油库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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